一、起草的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分配公正、公平、公开。由延吉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中心起草本方案,征求了市城管局、财政局、司法局、审计局等相关部门意见,并在延边日报公告公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法律法规依据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二)《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
(三)《吉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三、《方案》的主要内容
结合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的实际情况,按照州审计提出的关于维修资金未按规定分配利息的整改意见,依据相关法规起草本方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2003年-2015年6月1日前,业主维修资金自存入专用账户之日起按交存日中国人民银行挂牌公告的1年定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期间发生使用的部分按当年中国人民银行挂牌公告的活期利率计息。
(二)2015年6月1日后,依据《吉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业主维修资金自存入专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新建房屋业主首期交存的维修资金自存入专户起5年内,按中国人民银行挂牌公告的5年定期利率给业主计息,期间发生使用的部分按当年中国人民银行挂牌公告的活期利率计息;新建房屋5年期满后及其它非新建房屋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挂牌公告的1年定期利率给业主计息,期间发生使用的部分按当年中国人民银行挂牌公告的活期利率计息。
(三)在上述增值收益分配后,因其他因素仍有增值收益的,依据实际天数每日累计账户余额,以分配利息除以累计总积数再乘以房屋余额积数即为每户房屋应计利息。
四、目的意义
本《方案》以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为原则,确保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分配公正、公平、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