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和过程
为理顺供热经营市场秩序、规范供热企业的经营行为,建立和完善供热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满足人民群众的用热需求,根据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关于建立供热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内容。
(一)准入条件
1、稳定、安全的热源。
2、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财产,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
3、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
4、健全的服务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5、相应数量并具备从业资格的供热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财务人员、经营人员等关键岗位人员。
6、良好的业绩和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
7、符合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退出条件
热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调减其供热区域直至依法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退出供热市场。
1、擅自转让、接管、出租或抵押供热经营权、供热经营项目、供热区域的;
2、擅自将所经营、运行的主要财产及供热设施进行处置、变卖或者抵押的;
3、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4、擅自停止供热,擅自推迟或者提前结束供热,经责令其立即供热而拒不执行的;
5、因供热单位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停止供热,无法再继续正常供热,严重危害热用户利益的;
6、热经营企业在定期考核中,存在供热质量不达标,用户投诉量大,对存在问题长期不予解决,严重影响公共利益情形的;
7、连续两年其供热面积10%以上不能达到最低温度标准的;
8、擅自停业、歇业、弃管的;
9、对供热设施不履行养护、维修和更新改造义务的;
10、供热设施不符合环保、节能、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的;
11、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对供热企业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有紧急处置权,有权实施临时应急接管措施或并网措施。在发生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时,组织符合条件的热经营企业临时接管供热经营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