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吉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求棚户区改造
GW1标段项目房屋征收补偿
安置方案意见的通告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延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延市政发〔2021〕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延吉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研究论证后,拟决定对棚户区改造GW1标段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立足于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与补偿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
结果公开的原则。
二、征收范围
东至: 延西街 ;南至: 州委机关公新住宅小区
西至: 园桥胡同 ;北至: 梨花路
(具体范围以规划红线图为准)
三、征收主体:延吉市人民政府
四、征收部门:延吉市征收局
五、被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情况调查结果
经摸底调查,该地段共涉及被征收人约124户、建筑面积约为14030㎡。
六、征收实施时间及补偿签约期限
征收实施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实施。征收补偿签约期限自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内。
七、相关规定
(一)征收范围公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和土地,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进行分户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其他行为。
(二) 对未登记房屋合法性认定,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自然资源局认定;房屋有批准手续的,按批准用途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违章建筑由自然资源局依照相关规定处置。
(三) 对未超出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建筑安装成本结合新旧程度进行评估后补偿。
八、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九、补偿标准
(一)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回迁安置房屋户型面积为90㎡-130㎡(具体以户型面积为准)。
(二)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给予补偿。
(三)被征收人房屋产权性质为住宅的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以下方法进行安置。
1.原砖混结构顶楼(六层)与新建高层住宅一楼,原面积增加5平方米后一比一进行兑换。(具体按价格表执行)
2.回迁高层楼房扩大面积10平房以内,按照延边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定的前一年度新建房屋建安成本结算。合理扩大面积后仍小于协议回迁面积的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市场价格结算差价,大于协议回迁面积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退剩余面积款。其他结构住宅房屋,按照评估价格与砖混结构住宅顶楼(六层)价格结算差价后,按上述政策结算。
注:产权调换房屋市场价格是指市政府以市场评估方式确定的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同地段或同类区新建商品房市场平均价格。
3.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应结算楼层差价,被征收人按照下列表格计算楼层差价、超面积部分的房款。
4.注:回迁安置楼房为1号楼。回迁高层住宅房屋是顶楼的,与高层住宅一楼价格相同。
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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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层差价
|
超面积价格
|
2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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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5800
|
24楼
|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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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50
|
23楼
|
1100
|
6900
|
22楼
|
1050
|
6850
|
21楼
|
1000
|
6800
|
20楼
|
950
|
6750
|
19楼
|
900
|
6700
|
18楼
|
850
|
6650
|
17楼
|
800
|
6600
|
16楼
|
750
|
6550
|
15楼
|
700
|
6500
|
14楼
|
650
|
6450
|
13楼
|
600
|
6400
|
12楼
|
550
|
6350
|
11楼
|
500
|
6300
|
10楼
|
450
|
6250
|
9楼
|
400
|
6200
|
8楼
|
350
|
6150
|
7楼
|
300
|
6100
|
6楼
|
250
|
6050
|
5楼
|
200
|
6000
|
4楼
|
150
|
5950
|
3楼
|
100
|
5900
|
2楼
|
50
|
5850
|
1楼
|
0
|
5800
|
(四)被征收房屋产权性质为非住宅。
1.商业性质非住宅房屋,与新建门市房原面积一比一兑换后,原面积小于协议面积的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市场价格结算差价,原面积大于协议面积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退剩余面积款。
2.非商业性质非住宅房屋进行补偿时,安置范围内可提供同等性质房屋的,进行产权调换,应按照评估价格与产权调换房屋结算差价;安置范围内无法提供同等性质房屋的,进行货币补偿
十、回迁安置地点及时间
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GW1标段内,回迁标准为毛坯房。
预计回迁安置时间为2023年12月,如提前回迁,以回迁公告时间为准。
十一、回迁选择房源的方式
(一)被征收人按实际情况选择所需户型、面积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按抽签或摇号的方式选择房源,先签约、后搬迁并将名单张贴公示,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二)持有低保证、残疾证的被征收人,经向社区申请、评议、公示后,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且在协议中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的住宅房屋的,可优先选择安置新建楼1-2层住宅房屋。
十二、搬迁补助费
被征收人要求货币补偿的,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补助费800元;被征收人要求产权调换的,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补助费1600元。
十三、临时安置费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按原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元/月的标准支付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助费。产权调换协议面积小于原房屋建筑面积时按照协议面积,产权调换协议面积大于原房屋建筑面积时按照原房屋建筑面积标准计算。原房屋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的,按600元/月标准支付。未能按照约定期限交付产权调换房屋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每平方米16元/月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月不足800元按800元支付。
十四、越冬采暖补助费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过渡期限内需要过冬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向被征收人按每户200元/月的标准支付越冬采暖补助费。采暖期限为每年11月初至次年4月末。
十五、奖励政策
(一)在房屋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且在协议中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的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予以原征收面积20%的奖励。享受本奖励政策及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补偿政策后,仍小于45平方米的部分按新建房屋建安成本结算;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的20%给予货币奖励。
(二)在房屋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且在协议中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的非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的5%给予货币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的10%给予货币奖励。
(三)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住宅房屋征收时正在生产经营,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作出前已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满一年以上,依法纳税的,如在房屋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且在协议中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给予一万元货币奖励。奖励应支付给被征收人。
(四)在签约期限内未签订协议,或在协议中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不享受奖励政策。
十六、达不成协议的处理
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十七、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延吉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十八、未尽事宜
此补偿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延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九、征求意见期限
请被征收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相关意见和建议以书面形式提交到延吉市征收局(建工街388号)或发送到yanjizsj@163.com邮箱,逾期不提出视为同意本方案。最终确定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将在征收决定公布时一并公布。
二十、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在延吉市人民政府。
延吉市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2日
相关链接:《延吉市人民政府关于棚户区改造GW1建设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政策解读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空港经济开发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