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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1 00:00 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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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吉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的通知

 

 
 
 
 
 
  
 
延市政办发〔2019〕51号
 
延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吉市农村
公路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局室、有关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延吉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延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11日
 
 
 
延吉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工作,促进农村公路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优化各镇、村路网布局,进一步带动农村规划、建设、出行、产业、旅游、物流发展升级,实现“建好、管好、养好、运营好”农村公路发展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9号)、《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6年第3号)、《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2号)、《吉林省农村公路条例》(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2015年第4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使用、养护、管理、运营以及其他与农村公路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监督指导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划全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工作,负责建立符合我市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并将农村公路工作纳入对各镇和相关部门年度绩效考核,落实市、镇、村(建制村)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构和人员,完善养护管理资金财政预算保障机制。 
  第五条 各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的镇、村组织管理体系;负责农村公路路产路权的保护和管理;将农村公路工作纳入镇人民政府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镇人民政府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养护、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制定农村公路镇规民约并指导和监督村民委员会制定村规民约和建立区域内农村公路管护群众组织。
  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营计划建议;负责监督指导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营工作;负责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补助资金的安排使用;负责农村公路建设现场、工程质量的监管;负责农村公路客货运输市场以及物流运输行业的发展与监管;负责农村公路安全生产管理的指导工作。
  第二章 建设规划和技术标准
  第七条 农村公路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有利于群众生产生活、有利于农村产业发展和保护农村生态环境的要求,结合新农村建设、城镇化建设、生态旅游发展建设的需要进行编制,并与城乡规划、国道和省道规划以及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八条 县道规划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定批准后,报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乡道、村道规划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镇人民政府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经批准的县道、乡道、村道规划应当公布,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程序批准和备案。
  第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和扩建。县道按照不低于三级公路技术标准建设,乡道按照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建设。村道建设标准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一般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对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农村公路,应采取措施逐步改造。桥涵工程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用经济适用、施工方便的结构型式。
  第十条 二级以上的公路或中型以上的桥梁、隧道工程重建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其他工程项目可以直接采用施工图一阶段设计。
  第十一条 四级以上农村公路工程和桥涵、隧道的工程设计,均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其他小修、保养类的农村公路日常维护工程设计,可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有经验的技术人员承担。
  第十二条 各镇列入年度农村公路建设计划的工程设计,按照规定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其他部门投资建设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设计须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建设资金和管理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配套资金,列入市财政预算。工程竣工决算经审查后,由市财政根据决算结果予以拨付。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实行以市、镇两级财政投资为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为辅,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多渠道资金筹集机制。
  鼓励农村公路沿线受益单位捐助农村公路建设,鼓励利用路边资源开发权、绿化权、冠名权、广告权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投资农村公路建设,鼓励企业和个人捐款用于农村公路建设。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不得增加农民负担,确需农民出资、投入劳动力的,应当由村民委员会依照民主议定程序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上级补助资金应当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并严格执行国家对农村公路补助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应当接受审计、财政和上级财务部门的审计检查。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第十七条 市、镇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情况按建设项目进行定期公示,加强资金使用的社会监督。 
 
  第四章 建设组织和管理
  第十八条 县道建设项目的招标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乡道、村道建设项目的招标,可以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也可以根据项目资金来源的不同,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镇人民政府组织。
  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所需用地、拆迁工作及费用支出;做好施工期间交通管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并配备质量监督员和安全员;负责工程完工后的养生看护和接管养护。由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项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质量监督与指导。
  沥青(水泥)混凝土道路、桥梁、隧道等建设施工项目,必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队伍施工。
  建设项目计划、资金来源、招标管理、施工管理、质量监督、资金使用、竣工验收执行“七公开”制度。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道路建设以及桥梁、隧道建设项目,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负责监理。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取得开工许可并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二十一条 镇人民政府应当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和群众代表负责监督农村公路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农村公路建设施工现场应当设立质量责任公告牌,公告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主要质量控制指标、质量监督和劳动监察举报电话。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质量责任追究制。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明确安全和质量管理责任,落实安全和质量保证措施。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制度。质量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质量保证金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工程验收和建档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中的大桥、特大桥、隧道工程完工后,由市交通运输局邀请省级或州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会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运行通车。并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收集、整理、保存工程资料,建立工程档案。
  第六章 养护职责与分工
  第二十五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实行行业管理和技术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上级有关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
  (二)负责指导全市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编制和养护管理工作的检查考核。
  (三)监督镇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并指导其发挥职能作用。
  (四)做好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工程设计和招标工作。
  (五)指导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养护从业人员和路政协管人员培训,并推广先进的养护技术和管理经验。
   第二十六条 镇人民政府设立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行业技术标准、规范、法规、政策,按照规定频次对农村公路和桥涵进行养护检查,并填报日常巡查记录。
  (二)负责本镇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工作,按照制定的养护计划组织专职人员常年养护。
  (三)负责农村公路养护从业人员业务培训、考核评分、合同签订、工资发放、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办理和服装工具发放,并对养护人员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规定频次的检查。
  (四)负责本镇农村公路道路、桥涵、附属设施运行状况巡查,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和路况安全管理,制定养护方案和防灾抢险预案,按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开展内业档案的整理、录入、归档、上报工作。
  (五)负责本镇农村公路绿化、美化和景点建设的具体实施工作。
  (六)负责做好冬季防滑料采备、组织机械和人力实施农村公路除雪防滑工作。
  (七)负责本镇农村公路的路政协管工作,做好巡路、护路以及路政案件上报工作,逐步提高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完整安全运行质量。
  (八)负责本镇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管理工作。
  (九)因自然灾害致使农村公路中断或者严重损害时,及时向市、镇人民政府汇报,并在镇人民政府的指挥下会同村民委员会及时组织修复。
  (十)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沿线环境的综合整治与保护工作。
  第七章 养护资金筹措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筹措和使用遵循“政府主导、多元筹资、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绩效奖罚”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来源包括: 
  (一)市财政安排的财政预算资金,并随年度农村公路里程和财力增长逐步增加。  
  (二)镇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预算资金和专项资金。 
  (三)国家、省补助的专项资金。
  (四)村民委员会筹集的养护资金。 
  (五)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二十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禁止截留、挤占或者挪用,使用情况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市、镇两级财政应在预算内安排专养资金用于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和镇农村公路管理站的管理经费。村级农村公路管理人员由各村村干部担任。
  第八章 养护管理和检查
  第三十一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考核和评定制度,加强检查监督。  
  第三十二条 镇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区域通行安全和社会需求等因素制定养护计划,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安排。 
  第三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和改建工程应按有关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履行相关管理程序,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第三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当逐步向规范化、专业化、机械化、市场化方向发展。 
  第三十五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县道和重要乡道评定频率每年不少于一次,其他公路在五年规划期内不少于两次。应当将公路技术状况评定结果作为养护质量考核和实施养护工程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养护作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安全、交通安全和工程质量。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完善养护质量和安全制度,加强作业人员培训。 
  第三十七条 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的频次对农村公路路况进行巡查,及时记录巡查结果。发现公路损坏和危险情况时,应当立即上报并及时组织修复和排除。难以及时修复和排除的,应当在危险路段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或者限行限载标志;必要时,应当采取措施中断通行并搭设临时便道或指明绕行路线。
  第三十八条 镇人民政府应按照《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吉林省农村公路条例》等相关规定要求,加强对农村公路的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及时收回被侵占的公路用地。
  第三十九条 镇人民政府应大力开展农村公路路域环境整治,加强绿化美化,实现田路分离、路宅分离,做到路面整洁无杂物,排水畅通无淤积,打造畅安舒美的农村公路通行环境。国省干线公路穿越村、镇的,镇人民政府应负责公路两侧外边沟以外范围的环境卫生清理工作。
  第九章 路政管理及处罚
  第四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统一领导交通、公安等相关部门建立农村公路超载超限运输治理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成立市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档案制度和农村公路定期巡查制度,及时制止和查处违反公路管理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
  第四十一条 各镇人民政府应当成立专门公路管理机构,并将管理经费纳入到市级财政经费当中。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和各村民委员会指定专人作为农村公路路政协管员和护路员,配合市路政管理部门联合开展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章第三十四条规定,明确我市农村公路用地的划分范围为:从公路硬化路面外边缘起,县道(含非专养)两侧不少于3米、乡道两侧不少于2.5米、村道两侧不少于2米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挖砂、采石、取土、放牧、堆放物料、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或者从事种植农作物、打场晒粮、倾倒垃圾、排放污物等损坏、污染公路,占道经营以及其他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不得损毁、擅自移动、涂改农村公路标志或者擅自设置其他标志。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扩建永久性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发生以上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四十三条 任何超载超限车辆不得在农村公路上行驶。
  因工程建设确需重载车辆反复通过特定农村公路路段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养护责任主体签订公路修复协议,缴纳相应数额的公路修复保证金,按照不低于原有公路技术标准及时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四条 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第四十五条 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可根据农村公路保护需要,在农村公路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不得影响消防、工程抢险、卫生急救、班线客车和校车等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限高、限宽设施必须有明显标志和夜间反光标志。
  第四十六条 镇人民政府应明确辖区内农村公路养路员工同时兼职护路员责任,负责协助市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开展工作。护路员有权制止损害农村公路行为。遇有损害农村公路行为发生时,应保护案件现场,并及时向市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报告。
  第四十七条 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路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制定镇规民约和村规民约,提高农村公路沿线居民爱路护路意识。
  第十章 运营管理和发展
  第四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制定农村公路运输市场发展规划,督促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各镇政府的配合下做好农村公路客运、货运、物流网络建设的规划和发展建设工作。
  第四十九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运输管理所负责农村公路客货运输市场、物流场站及网点的规范管理和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农村班线客车“屯屯通”、农村物流“最后一公里”、农村公路港湾式停靠站、综合客运服务区、农村公路候车亭与农村客运站和物流配送站的建设工作。
  第五十条 各镇政府负责解决农村公路运营发展所需的新能源公交充电站、港湾式停靠站、综合客运服务区、农村公路候车亭与农村客运站和物流配送站建设所需的建设用地和拆迁工作,其用地补偿和拆迁补偿费用由市人民政府和运输管理所共同解决。
  第五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市交通运输局及其运输管理所、镇人民政府对农村公路道路运营安全负有共同的管理责任,应根据农村公路运输安全需要做好各自工作。
  第十一章 监督考核与奖惩
  第五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对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各镇农村公路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和检查,将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和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对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各镇政府的年度绩效考核,每年根据工作需要进行适度调整,并根据绩效考核情况兑现奖励。
  第五十三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也要将农村公路各项工作分解到所属部门和所辖村民委员会,纳入绩效考核责任制,年底根据工作完成情况兑现奖罚。
  第五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的授权下,针对各镇农村公路全年管护情况、辖区在建工程看护情况、公路用地回收整修情况、绿化美化及景点建设情况、农村公路环境综合整治情况、农村公路附属设施维修管护情况、冬季道路除雪防滑情况、客货运输网点建设配合实施情况等内容进行综合考评,设立奖补资金,对工作效果好、投资额度大、工作支持力度大的镇予以农村公路专项补贴,以促进全市农村公路各项工作的进步与提高。 
  第五十五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对各镇日常养护工作评定时,考评分低于80分的,扣除50%年度线路固定养护补贴资金;低于60分的,全额扣除年度线路固定养护补贴资金。对于全年综合考评情况较好的镇,视情况划分档次,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予以定额养护补贴以外的奖补。市人民政府针对各镇农村公路工作的绩效考核评分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日常养护工作考评和全年综合考评结果为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
    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兴工业集
    中区、空港经济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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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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