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市政发〔2019〕20号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延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延吉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研究论证后,拟决定对C18标段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2018年7月4日已做出《延吉市人民政府关于棚户区改造C18标段房屋征收的决定》(延市政发〔2018〕60号),后因棚户区改造政策调整等原因,未能实施具体征收工作。现征收条件已具备,故重新启动征收程序。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立足于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与补偿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
二、征收范围
东至:东园石街 ;南至:中山路
西至:延边工业学校 ;北至:爱丹路
(具体范围以规划红线图为准)
三、征收主体:延吉市人民政府
四、征收部门:延吉市征收局
五、被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情况调查结果
经摸底调查,该地段共涉及被征收人495户、建筑面积约为50500㎡。
六、征收实施时间及补偿签约期限
征收实施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实施。征收补偿签约期限自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
七、相关规定
(一)征收范围公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和土地,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进行分户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其他行为。
(二)无房屋产权证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规划等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八、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
九、补偿标准
(一)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回迁安置房屋户型面积为52㎡至93㎡(具体以户型面积为准)。
(二)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给予补偿。
(三)被征收人房屋产权性质为住宅的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以下方法进行安置。
1.砖木结构平房安置多层楼房原面积一比一兑换。砖木结构平房安置高层楼房原面积增加5平方米后一比一兑换。
2.砖木结构房屋回迁多层楼房合理扩大面积5平方米以内或回迁高层楼房扩大面积10平房以内,按照延边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定的前一年度新建房屋建安成本结算。仍小于协议回迁面积的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市场价格结算差价,大于协议回迁面积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退剩余面积款。其他结构住宅房屋,按照评估价格与砖木结构平房住宅结算差价后,按上述政策结算。
注:产权调换房屋市场价格是指市政府以市场评估方式确定的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同地段或同类区新建商品房市场平均价格。
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应结算楼层差价,被征收人按照下列表格计算楼层差价、超面积部分的房款。
注:回迁安置楼房为2号3号8号11号15号。回迁高层住宅房屋是顶楼的,与高层住宅一楼价格相同。
高层:2号3号8号
楼层 |
楼层差价 |
超面积价格 |
18楼 |
0 |
3900 |
17楼 |
640 |
4540 |
16楼 |
600 |
4500 |
15楼 |
560 |
4460 |
14楼 |
520 |
4420 |
13楼 |
480 |
4380 |
12楼 |
440 |
4340 |
11楼 |
400 |
4300 |
10楼 |
360 |
4260 |
9楼 |
320 |
4220 |
8楼 |
280 |
4180 |
7楼 |
240 |
4140 |
6楼 |
200 |
4100 |
5楼 |
160 |
4060 |
4楼 |
120 |
4020 |
3楼 |
80 |
3980 |
2楼 |
40 |
3940 |
1楼 |
0 |
3900 |
多层:11号15号
楼层 |
楼层差价 |
超面积价格 |
6楼 |
-500 |
3500 |
5楼 |
150 |
4150 |
4楼 |
300 |
4300 |
3楼 |
300 |
4300 |
2楼 |
200 |
4200 |
1楼 |
0 |
4000 |
十、回迁选择房源的方式
1.被征收人按实际情况选择所需户型、面积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按签订协议先后顺序选择房源,先签约、后搬迁并将名单张贴公示,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2.持有低保证、残疾证的被征收人,经向社区申请、评议、公示后,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且在协议中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的住宅房屋的,可优先选择安置新建楼1-2层住宅房屋。
十一、回迁安置地点及时间
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在C18标段区域内。
预计回迁安置时间为2022年12月,如提前回迁,以回迁公告时间为准。
十二、搬迁补助费
被征收人要求货币补偿的,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补助费800元;被征收人要求产权调换的,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补助费1600元。被征收房屋由承租人使用的,搬迁补助费应支付给承租人;租赁双方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十三、临时安置费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按原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元/月的标准支付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助费。产权调换协议面积小于原房屋建筑面积时按照协议面积,产权调换协议面积大于原房屋建筑面积时按照原房屋建筑面积标准计算。原房屋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的,按600元/月标准支付。如安置期限超过产权调换协议书中规定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时间的,应当自逾期之日起加倍补助临时安置补助费。
十四、越冬采暖补助费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过渡期限内需要过冬的,市征收局应向被征收人按每户200元/月的标准支付越冬采暖补助费。采暖期限为每年11月初至次年4月末。
十五、奖励政策
1.在房屋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且在协议中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的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予以原征收面积20%的奖励。当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加上奖励面积后,仍小于45平方米的部分按新建房屋建安成本结算;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的20%给予货币奖励。
2.在签约期限内未签订协议,或在协议中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不享受奖励政策。
十六、达不成协议的处理
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十七、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延吉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十八、未尽事宜
此补偿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延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九、征求意见期限
请被征收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相关意见和建议以书面形式提交到延吉市征收局(建工街388号)或发送yanjizsj@163.com邮箱,逾期不提出视为同意本方案。最终确定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将在征收决定公布时一并公布。
二十、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在延吉市人民政府。
延吉市人民政府
2019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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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
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兴工业集中
区、空港经济开发区、各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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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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