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市政发〔2016〕61号
延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居住证持有人申请
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局室、各街道办事处:
现将《居住证持有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延吉市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11日
居住证持有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若干规定(试行)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申请享受居住地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工的通知》(吉民发〔2016〕3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吉林省户籍的居住证持有人申请居住证签发地(以下简称“居住地”)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待遇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便民利民原则。居住证持有人原则上可以自愿选择在居住地或户籍地申请低保待遇。
(二)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居住地低保管理审批机关负责本辖区内凭居住证申请低保待遇人员的日常管理。
(三)坚持单一保障原则。低保对象不能在同一时期重复享受不同地域或不同属性的低保待遇。
二、资格条件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申请低保待遇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一)拥有吉林省户籍;
(二)家庭成员中符合条件的人员须全部在我市连续居住并缴纳五年以上(含五年)的城镇社会保险(指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家庭;
(三)符合延吉市民政局规定的低保条件。
三、申请审批
(一)居住证持有人申请低保待遇的申请受理和审核审批按现行低保政策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时限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二)居住证持有人申请低保待遇应提供合法有效的居住证、户籍证明、住所证明(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参加社会保险证明以及居住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居住证持有人申请享受居住地低保待遇,其户籍地收入、财产状况及是否享受户籍地低保待遇等情况,由户籍地县级民政部门根据居住证持有人申请和我市民政部门公函协助进行核查,并及时提供签盖公章的核查证明。
(四)居住证持有人申请享受的低保待遇及相应的社会救助政策仅限于持证者本人。
(五)享受我市低保待遇的居住证持有人,在低保保障期间出现不符合本《规定》所确定的居住证持有人申请低保待遇资格条件的,居住地市民政部门将取消其低保待遇。
(六)享受居住地低保待遇的居住证持有人,返回户籍地居住且生活困难的,应重新申请户籍地低保待遇。
四、实施要求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兴工业集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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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