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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30 00:00 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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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延吉市供热计量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延市政发〔2015〕5号)

延市政发〔2015〕5号

延吉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延吉市供热计量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有关局室:

《加快推进延吉市供热计量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暂行)》已经市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延吉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30日

加快推进延吉市供热计量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暂 行)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供热体制改革,有效节约能源,落实节能减排工作任务,提高城市供热整体水平,根据财政部印发《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957号)、《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建城〔2010〕14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0〕2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吉建发〔2012〕2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科学供热、满足需求、节约能源为目标,以机制创新、技术创新为动力,坚持“政府主导、部门监管、企业主体、用户参与”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强化部门监管责任意识,充分调动供热企业积极性,强化供热企业主体责任意识,充分发动用户积极参与,强化用户节能意识,全面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
  二、目标任务
  凡具备供热计量收费条件的新建建筑和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逐步取消按面积收费方式,实行按用热量计量收费。
  三、工作任务
  (一)科学规范供热计量技术路线。
  1.新建居住建筑技术路线。我市新建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方式宜采用通断时间面积法或温度面积法分摊计量方式,同步对换热站供热管网实施水力平衡改造;每座换热站安装热量总表用于供热企业能源管理。
  2.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技术路线。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宜采用通断时间面积法或温度面积法分摊计量方式。供热系统进行热计量改造时,应对系统的水力工况进行校核,采取相应措施满足室内供热系统资用压差的需要。
  3.新建及既有公共建筑技术路线。公共建筑应在热力入口或热力站设置热计量表,并以此作为热量结算点。同时安装数据采集传输装置,由供热公司负责监控。
  4.热源和热力站。实行计量收费的小区换热站必须安装气候补偿器,并安装总表;大型公共建筑的供热系统应与居住建筑分开,并具备分别计量的条件。热力站出口总管上,当有多个分环路时,各分环路总管上可根据水力平衡的要求设置静态水力平衡阀。
  5.供热管网水力平衡改造。楼宇安装自力式压差控制器,确保资用压差要求,实现节能减排效果。
  (二)加强新建项目供热计量工程管理。按照“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相关部门配合”的原则,全市供热计量工作由市供热主管部门负责监管,由供热企业负责热计量装置的招标、采购、安装、热计量收费及后期维护工作,参与热计量的前期设计、竣工验收工作。各职能部门要从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验收、并网供热各个环节加强管控,对未按规定缴纳热计量装置及安装费用的开发建设单位,不予规划审批、不予图纸审查、不予办理施工许可、不予验收备案、不予联网供热,图纸审查部门要严格把好第一关,备案部门把好最后一关。对2010年7月1日以后竣工验收尚未安装热计量装置的楼房,由市质监站负责统计汇总,责令原开发建设单位补缴热计量装置及安装费用,并由供热企业组织安装到位。对未按要求补交热计量装置及安装费的开发建设单位,今后不准进入延吉市建筑业市场。供热计量系统装置的购置及安装费用应纳入房屋建造成本,计入房价,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缴纳给供热主管部门,新建居住建筑(含综合楼)收费标准为22元/㎡(按楼房建筑面积计算);新建公共建筑收费标准为5.5元/㎡(按楼房建筑面积计算),供热主管部门建立银行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加强资金监管,保证专款专用。
  供热企业选购的供热计量装置,必须经延吉市供热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选购使用。
  (三)全面开展供热计量收费。供热单位要统一设立供热计量管理控制中心,完善控制、调节、监测、故障报警、智能收费等系统,提高供热计量收费服务水平。逐步建立健全供热计量户籍热费管理系统,建立用户个人基本信息账户档案,实现个人账户热费网络化管理。建立用户信息查询平台,采暖期前向社会公布供热计量收费有关政策,供热期间随时向用户公开供热计量有关情况,采暖期过后要及时清算热费。加大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力度,对供热管网、热力站等按照供热计量要求进行系统改造,达到系统节能效果和计量收费条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供热计量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多个部门,工作量大,政策性强,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主动配合,创新机制,促进落实,确保供热计量改革顺利进行。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热计量改革工作的组织、协调、调度等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住建局局长兼任。
  (二)强化督导考核。市政府将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纳入对各相关部门年终综合考评体系,建立供热计量目标责任制和问责制,要将供热计量改革成效列入对相关部门领导干部的考核评价。对未完成供热计量改造任务、未制定出台供热计量收费政策并实行按热量计量收费的部门和领导,取消年终评优资格,并全市通报。
  (三)积极宣传引导。广泛深入宣传供热计量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宣传改革的有关法规规章,正确处理好供热计量改革与供热保障的关系,争取广大群众对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及时稳妥地解决供热计量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要特别重视人民群众的举报和投诉,有关部门要及时处理并反馈结果。要特别关心解决好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冬季采暖问题,使广大人民群众享受到供热计量改革的成果。

附件:延吉市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工作职责

延吉市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工作职责

一、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宋旭日 市人民政府市长

副组长:秦晓明 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

朴林虎 市委常委、市财政局局长

成 员:李 克 市住建局局长

        金仁鹤 市规划局局长

        金勇文 市房产局局长

        及昕魁 市质监局局长

        李 虎 市综合执法局局长

        高志国 市价监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李克兼任。

二、领导小组成员工作职责
  市财政局负责协助市供热主管部门建立供热计量装置专项资金专户,并对收取专项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
  市规划局负责协调规划设计部门,严格按照延吉市供热计量技术路线的要求,对新建建筑供热系统进行设计;对收缴供热计量装置专项资金进行把关,对不缴纳供热计量装置及安装费用的开发建设单位,不予进行规划审批。
  市房产局负责对供热计量装置的安装情况进行把关,对未安装供热计量装置的楼宇,不予出具预售许可证。
市综合执法局和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供热主管部门对供热计量政策法规进行宣传,动员广大用户积极参与供热计量工作。
  市价监局负责协助市供热主管部门,对供热计量成本进行核算,制定科学合理的供热计量收费标准,确保供热计量工作的顺利实施。
  市技术监督局负责对热计量装置进行检定,确保计量装置计量的准确,有效。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市供热主管部门负责统一收取供热计量装置专项资金,并对进入延吉市供热计量市场的热计量装置生产厂家进行评审,对符合要求的厂家予以备案,允许进入延吉市销售;对供热企业热计量装置的招标、采购、安装、计量收费及后期维修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并组织相关部门对热计量工程进行验收;对符合计量收费要求,不实施计量收费的供热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于连续两年未按要求实施热计量收费的,供热主管部门上报市政府,取消该供热企业的经营资格。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兴工业集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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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