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保护生态环境,统筹经济社会和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吉林省封山禁牧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43号,于2014年2月1日施行,以下简称《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秸秆变肉”暨千万头肉牛建设工程的意见》(吉政办发〔2021〕39号)和《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边州加强科学放牧管理 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延州政办函〔2024〕14号)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加强科学放牧,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现通告如下:
一、经延吉市人民政府确定,禁牧范围包括延吉市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区(湿地)、国家公园、各类自然公园、饮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已种植林下经济作物的区域以及《办法》明确禁止区域和其他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生态脆弱区等区域。幼龄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国土绿化封育林地、草场退化严重不宜放牧的草地区域等。禁牧区域外为可放牧区,实行草畜平衡管理。养殖户须根据草场承载能力放养牲畜,严禁超载放牧。具体位置请咨询各镇人民政府及国有林总场。
二、封山禁牧区域内,属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镇、村集体管理的,按照《吉林省封山禁牧管理办法》规定,由相应管理单位负责管护。
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形式获得使用权的,由使用权人按照《吉林省封山禁牧管理办法》规定负责管护。
三、在重点禁牧区域内放牧的,由属地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管理机构依法实施处罚。
四、违反本通告,在封山禁牧区域内放牧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省、州人民政府颁布新的封山禁牧政策时,按新的封山禁牧政策执行。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