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我局对下列单位或个人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依法注销并收回。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规定,现予以公告,一经公告视为收回。
特此公告
附件:客户名单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烟草专卖局
2025年4月22日
初审:张芳玉 复审:李伟 终审:郑伟
附件:客户名单
序号 |
许可证号 |
企业名称 |
负责人 |
经营地址 |
许可证有效期止 |
1 |
222401121105 |
延吉市虎城食品超市 |
金虎城 |
延吉市龙海胡同324号天信小区D3号楼5单元101 |
2025年4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