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吉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和《吉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经市消防救援大队前期向社会公告、单位申报、行管部门、属地街道(乡镇)和派出所上报,确定2025年延吉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火灾高危单位(名单附后)。
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120号)、《吉林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压实消防监督管理主体责任的通知》(吉安委办〔2022〕2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意见》(吉公办字〔2013〕62号)、《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作机制>的通知》、《关于印发延边州“九小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协作机制的通知》(延公办字〔2023〕11号),将我市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事权职责确定如下:
1、市消防救援大队履行综合监管职能,同时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依法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抽中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根据派出所工作需要对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其他监督管理事宜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执行。
2、全市公安派出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吉林省消防条例》、《吉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意见》以及上级公安部门相关文件要求开展消防监督管理及宣传培训教育工作。严格落实吉林省公安厅《关于组织公安派出所做好“九小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和《延边州“九小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协作机制》要求,全面排查“九小场所”,做好“九小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3、市住建局应当对国家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严格审查,并对审查结果负责。其他建设工程,市住建局在审批建设单位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时,建设单位应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对未报送审查或者未经依法审查以及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未提出验收申请或者未经消防验收以及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对未进行备案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已经备案的建设工程依法进行抽查,对被抽查的建设工程严格进行消防验收符合性检查,检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市住建局应当加强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4、市应急管理局对我市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实施。按照职责范围做好行业领域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加强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宣传,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按照中办、国办《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综合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责任范围内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5、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明确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的机构,制定完善消防安全制度,定期组织、指导、督促本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做好消防工作,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负责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和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组织做好火灾事故善后处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检查。
附:2025年延吉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单
2025年火灾高危单位名单
延吉市应急管理局 延吉市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延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延吉市消防救援大队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