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防范市场风险,落实“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重点任务,我中心受政府委托,根据住建部相关工作要求,结合先进地区管理经验,重新制订了《延吉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予2025年2月28日前将意见和建议以书面形式(或电子版)反馈给我中心。
联 系 人:王同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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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延吉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延吉市房产管理中心(延吉市房产局)
2025年2月19日
附:
延吉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人民法院保全执行措施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通知》(法〔2022〕12号)、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银保监会吉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吉建联发〔2022〕22号)、延边州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边州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延州政办发[2013])等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内申请预售许可的新建商品房(以下简称商品房),其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取、使用及监管工作,适用本细则。保障性住房、人才公寓等政策性住房不纳入本细则管理。
第三条 延吉市自然资源局是延吉市商品房预售行政主管部门,延吉市房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受市自然资源局委托,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日常工作。负责建立健全预售资金监管系统,承担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对账、现场查勘、监管资料管理等工作,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开户证明》公示、资金监管专用POS机使用以及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等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并建立健全巡查工作台账。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商品房预售资金(以下简称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商品房进行预售时,由购房人按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首付款、商业银行发放的按揭贷款和其他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一次性全额付款、分期付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放的按揭贷款和公积金提取等)的全部购房款。
第五条 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起,至预售项目完成不动产初始登记并达到购房人可单独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条件后顺延六个月为止。
第二章 监管银行及账户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选择监管部门在银行设立的监管总账户作为预售资金专用监管账户,预售资金在监管专用总账户下以虚拟账户(子账户)的形式接受监管。虚拟监管账户应以项目为基本单位设立。一个企业有多个预售项目的,监管账户应分别设立。
《延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由总账户开户行、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管部门三方签订,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第七条 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三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地址;
(二)监管项目的名称、坐落位置;
(三)监管账户名称、账号;
(四)监管项目范围;
(五)监管资金的收存、支出、使用方式;
(六)违约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第八条 预售监管资金协议签订后,原则上不予办理监管银行、监管账户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确需变更企业名称、项目名称等相关信息的,应当到监管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预售资金监管相关规定告知预购人,将监管银行、监管账户等信息在商品房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并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条 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被人民法院冻结的,监管银行应及时通知监管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建设工程款债务人、材料款债权人、租赁设备债权人等请求以监管资金支付本项目所涉工程建设进度款、农民工工资、材料款、设备款等,或者购房人因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申请支取该套房剩余监管资金用于退还购房款的,经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监管银行按照要求支付并将付款情况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
第十一条 监管部门要定期梳理项目销售金额、施工进度、工程款支付和预售资金使用情况。监管银行要严格做好监管账户与监管系统账户的核对工作,定期与监管部门进行对账,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挪用资金(贷款)或POS机未关联至监管账户等问题的,应当立即停止拨付,同时告知监管部门。
第三章 预售资金收存
第十二条 预售资金应当直接全部存入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通过非监管账户收存预售资金。设立子公司的房地产企业、集团公司不得抽调。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和按揭登记手续时,须提供监管银行出具的监管资金已入专用账户凭证(复印件)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收款票据。
第十四条 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出现不明资金入账的,监管部门会同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查实,2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确认工作。对应进入监管账户的资金,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不明账关联至相应房屋信息;对不应进入监管账户的,待监管部门审核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监管银行申请原路予以退回。不明入账资金不纳入支取计算范围。
第十五条 购房人申请办理购房贷款的(公积金支取),房地产开发企业、购房人、按揭银行有关按揭协议应当作出明确约定,商业银行及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将贷款(公积金提取)直接划至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第十六条 购房人退房的,由开发企业直接申请退款,经审批,其已收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购房款直接支付购房人,监管银行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四章 支出和使用
第十七条 预售资金分为重点监管资金和非重点监管资金。重点监管资金(留存)的监管额度为该监管项目总入账预售款的5%,其余为非重点监管资金。非重点监管资金优先满足本项目主体及配套设施建设施工进度款(含建筑材料、设备等、绿化)、测绘、工程勘察(设计)、人工费、税费等支出后,可用于本项目抵押贷款本息和其他管理营销等费用。不得用于其他项目购地(跨项目投资)、提前利润分配、对外拆借、上级集团公司抽调等费用。重点资金在解除监管时由开发企业自行支配。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预售资金的,应该按照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有关内容提出资金使用申请,监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资料审核及现场勘察,对于符合条件的,监管部门通过预售资金监管系统向监管银行发送拨付指令,同时出具《预售资金拨付申请书》、《预售资金拨付通知书》等书面材料,监管银行接到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拨付给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约的合同当事人、相关单位或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预售资金,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 预售资金使用申请书(加盖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公章);
(二) 对应的形象进度证明材料;
(三) 施工总包单位或者相关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的工程款支付账户、金额、用途说明;
(四) 达到形象进度应当支付的农民工工资账户、金额、用途说明;
(五) 预售资金缴存证明(加盖监管银行公章);
(六) 其他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预售资金按照建设节点和进度拨付,首次拨付不得早于地下结构完成(无地下需地上建筑达到总层数25%以上),最后拨付节点为办理初始登记6个月后,且支取的余额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监管账户内资金余额应当不低于监管额度的5%;
(二)完成不动产初始登记前,监管账户内资金余额应当不低于监管额度的3%;
(三)完成不动产初始登记满6个月,并办理部分转移登记,可以申请解除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第二十条 预售商品房项目销售不畅,或者出现重大经营行风险、可能引发重大矛盾纠纷的,急需使用重点资金时,经监管部门召开例会研究核实后,将项目列为重点监管项目,可申请使用已留存重点资金。该资金原则上优先用于农民工工资、消防、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等用款。
第五章 终止解除和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项目已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初始登记)并已通告购房人可办理不动产证六个月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向监管部门申请终止该项目预售资金的监管。监管部门应当结合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日常经营行为进行审查,对有不良行为记录且对购房人的正当投诉未予处理到位的不予办理监管终止手续;对无不良行为记录或虽有投诉但已处理到位的,应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并通知监管银行,终止对监管账户资金的监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的,由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按照监管协议约定和本细则视情暂停资金拨付、预售许可、合同网签、按揭贷款等,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由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一)未按规定将预售监管资金存入监管专用账户的;
(二)以收取其他款项为名变相逃避监管的;
(三)提供虚假资料骗取监管资金的;
(四)除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外房地产开发项目擅自停工的;
(五)发生集体上访事件、其它涉稳重大事件或对輿情处置不力的;
(六)有违反房地产开发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尚未办结的;
(七)无正当理由不按用款计划使用资金的。
第二十三条 监管银行未按监管协议约定办理拨付商品房预售资金手续或者因监管银行原因造成预售资金逃避、脱离监管的,监管部门应抄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延边监管分局,并按监管协议约定追究违约责任直至终止其监管资格。
第二十四条 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或采取其他方式协助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由延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 监管部门建立项目专人制、资金拨付例会制,并定期对项目销售金额、施工进度、工程支付和预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查,排查风险隐患。
第二十六条 监管部门、监管银行的工作人员在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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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5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延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延市政发[2013]36号)自本细则实施之日起失效。国家、省、州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