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延烟专[2025]收告第0001号
章仁: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决定依法收回你(延吉市盛隆酒行)持有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许可证号:222401122413),收回的理由是:
第五十条:您在未办理停业手续的情况下,于2024年7月17日起停止卷烟业务至2025年1月20日止已超过六个月。我局于2025年1月20日进行公告,至2025年2月20日,公告期已超过1个月,你仍未到我局办理手续。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停止经营业务六个月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的,经发证机关公告一个月后仍未办理手续的,由发证机关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现收回你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提起行政诉讼。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烟草专卖局
2025年2月21日
初审:谢涛 复审:梁小龙 终审:李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