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延市市监处罚〔2024〕229号
当事人:延边芭贝亚睫毛工艺品制造有限公司等319户企业
2024年11月28日,经执法人员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后台中,调取了连续2年(2022、2023年度)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且因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而被列入异常名录的企业名单,发现当事人连续2年(2022、2023年度)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24年11月28日执法人员填写了《立案审批表》并附相关材料报请局负责人批准立案,2024年11月28日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调查,现已将当事人违法事实调查清楚。
经查,当事人存在连续2年(2022、2023年度)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未向我局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10月、11月,我局执法人员通过对当事人在延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核查,发现当事人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后台中,调取了连续2年(2022、2023年度)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且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名单,证明当事人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且未改正的事实;
2.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后台中,调取了因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名单,证明当事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事实。
3.企业实地核查记录表319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已对当事人在延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核查且无法找到当事人,证明当事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事实。
以上收集的证据,均履行了证据确认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本案经调查,对照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不符合移送追诉当事人的刑事责任的条件。
因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不能通过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等方式向当事人送达《延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延市市监罚告【2024】229号)。我局于2024年12月13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延吉市人民政府》官网依法进行了公告送达,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任何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本局认为,当事人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报,未改正因未按规定报送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违法行为,且通过延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之规定。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吊销营业执照。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延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延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规定,2024年10月、11月我局执法人员通过对当事人在延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核查,发现当事人未在其登记注册的住所(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因无法与受送达人取得联系,不能通过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等方式向当事人送达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依法实施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的,相关法律文书可以直接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送达,并在工商机关门户网站上公示。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的,相关法律文书应在公示系统公告栏和企业名下同时公告。”的规定,现以公告方式送达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此公告将同时公示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延吉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延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延边芭贝亚睫毛工艺品制造有限公司等319户企业名单。
延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1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