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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2 10:37 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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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提醒经营主体补报2023年度报告并履行公示义务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凡2023年12月31日之前登记设立、未注销亦未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各类经营主体(包括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应在2024年1月1日至6月30日之间,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2023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未按规定报送和公示2023年度报告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报送或公示2023年度报告的个体工商户,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异常状态的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成为信用监管、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的重要依据。

提醒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和公示2023年度报告的经营主体,于2024年8月1日前补报年度报告,依法履行公示义务。

咨询电话: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年度报告可咨询延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管分局,咨询电话:0433-2763037。

个体工商户年报可咨询辖区分局:

延东分局咨询电话:2510051

北大分局咨询电话:2629041

延西分局咨询电话:2717999

河南分局咨询电话:2221154

建工分局咨询电话:2811341

新兴分局咨询电话:2515594

开发区分局咨询电话:2839089

朝阳川分局咨询电话:2715017

 

附件:

附件1:延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未按规定公示2023年年报企业名单

附件2:延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未按规定公示2023年年报个体工商户名单

附件3:延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未按规定公示2023年年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

 

延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