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延市市监罚告〔2023〕62号
延边新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等240户企业 :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连续六个月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你单位未公示2020、2021年度年报。2023年3月、4月我局执法人员通过对你单位在延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核查,发现你单位未在其登记注册的住所(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2023年4月,我局向国家税务总局延吉市税务局查询税务登记信息,发现你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延吉市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或者已连续六个月无申报纳税记录亦或已注销登记六个月以上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属于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拟吊销你单位营业执照。
因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不能通过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等方式向当事人送达本告知书,根据“《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依法实施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的,相关法律文书可以直接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送达,并在工商机关门户网站上公示。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的,相关法律文书应在公示系统公告栏和企业名下同时公告。”的规定,现以公告方式送达本告知书,此公告将同时公示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延吉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 第二项 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 全香 联系电话: 2734363
附:延边新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等240户拟吊销企业名单
延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 年 4月 27日
本文书一式 两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