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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2 09:44 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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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延市市监处罚〔202253

 


当事人:延边亿天快运有限公司朝阳街分部等494户企业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                                     

20222月,本局执法人员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后台中调取了未申报20192020年度报告的企业名单,发现延边亿天快运有限公司朝阳街分部等494户企业(以下简称:“当事人”)未公示20192020年度报告。为进一步核实案情,2022222日执法人员填写了《立案审批表》并附相关材料报请局负责人批准立案,2022222日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延边亿天快运有限公司朝阳街分部等494户企业(以下简称“当事人”)未公示20192020年度报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20222-4月本局执法人员通过对当事人在延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核查,发现当事人未在其登记注册的住所(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20224月,本局向国家税务总局延吉市税务局查询税务登记信息,发现当事人未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或者已连续六个月无申报纳税记录亦或已注销税务登记六个月以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后台中,调取了未申报20192020年度报告的企业名单,证明当事人未依法申报年度报告的事实。

2、国家税务总局延吉市税务局提供的停业未经营企业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原件1份,证明当事人未在国家税务总局延吉市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或者已连续六个月无申报纳税记录亦或已注销税务登记六个月以上的事实。

3、企业实地核查记录表494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已对当事人在延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实地检查记录的事实。

以上收集的证据,均履行了证据确认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本案经调查,对照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不符合移送追诉当事人的刑事责任的条件。

因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不能通过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等方式向当事人送达《延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延市市监罚告〔202253号),根据《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依法实施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的,相关法律文书可以直接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送达,并在工商机关门户网站上公示。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的,相关法律文书应在公示系统公告栏和企业名下同时公告。”的规定,本局于2022420通过《延边日报》依法进行了公告送达,此公告同时公示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延吉市人民政府网站”。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任何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合法经营,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公示20192020年度报告。经过调查证实,当事人不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公示年报,且未在延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未在国家税务总局延吉市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或者已连续六个月无申报纳税记录亦或已注销税务登记六个月以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延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延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因无法与受送达人取得联系,公告送达本处罚决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延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延边亿天快运有限公司朝阳街分部等494户企业

                  

 

 

 

 

                     延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622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