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吉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延市环罚字[2018]200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22401MA14WXT1XH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肖博
地址:延吉市兴工路213号1001(延边新兴工业集中区)
我局于2018年10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监察,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调味食品加工建设项目未办理环保相关审批手续的前提下,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罚款叁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制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交通银行延边河南支行
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分行特色财政款项
账号:2712200121801001******99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延吉市人民政府或者延边州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延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延吉市环境保护局
二O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