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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4 15:07 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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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吉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20139月,市政府审议通过了《延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已过期),为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时代发展,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当前工作需要,需修改完善。延吉市房产管理中心受市政府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人民法院保全执行措施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通知》(法〔202212号),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银保监会吉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吉建联发〔202222号),延边州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边州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延州政办发〔201315号)等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延吉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起草过程中,在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的同时,征求了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驻延金融等部门的建议及意见。

二、主要内容

《细则》分为六个方面二十七条,包括总则、监管银行、监管账户、预售资金收存、支出和使用、终止解除、法律责任等内容,明确了预售资金监管的程序及要求。

三、重要举措

(一)明确延吉市房产管理中心负责全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储、使用与监管,建立资金监管信息系统,通过信息化手段,与监管合作银行实现对预售资金的全过程监管

(二)借鉴其他地区预售资金监管好经验,由延吉市房产管理中心在各家合作银行建立监管专用总账户,开发企业建立子账户,进一步完善开发企业预售资金安全,确保资金全部使用在项目工程建设上。

(三)明确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的拨付起止时间节点。首次拨付不得早于地下结构完成(无地下需地上建筑达到总层数25%以上),最后拨付节点为办理初始登记并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条件后顺延6个月为止。

(四)根据州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2025年)》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预售资金监管留存额度设定为监管项目总入账预售款的5%。但结合房屋销售情况和工程建设进度可灵活使用。

(五)明确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拨付条件及所需材料,保障预售资金按工程建设进度、建筑材料和农民工工资使用情况拨付。

(六)明确购房定金、首付款、商业银行发放的按揭贷款和其他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一次性全额付款、分期付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放的按揭贷款和公积金提取等)的全部购房款,必须存入资金监管专用账户。

四、其他需要说明事项

《细则》自20255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延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延市政发〔201336号)自本细则实施之日起失效。国家、省、州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