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的背景
为规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和使用工作,保证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正常使用,结合我市实际,经延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党组讨论研究,延吉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中心起草《延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专项维修资金(修订版),以下简称《修订版》。
二、法律法规依据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二)《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
(三)《吉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三、《修订版》的主要内容
本《修订版》结合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和使用工作的实际情况,修订了《延吉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内容。修改为“业主申请房屋转让、抵押时,应当向房屋交易管理部门提供已足额交存维修资金的相关凭证。”
四、目的意义
本《修订版》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吉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吉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对规范性文件相关内容进行修改,以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为原则,确保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和使用工作,公正、公平、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