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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14:16 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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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吉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移交办法》政策解读

一、总体说明

  (一)《办法》出台的必要性

  长期以来,我市二次供水设施都是由开发企业自行建设,交由物业公司管理,由于建设与运行维护脱节,缺乏整体规划,设计标准低,管材、设备的质量标准低,施工不规范,运行管理不专业,造成供水设施跑冒滴漏、供水服务不规范、水质污染和安全隐患多等问题。质量问题显现后,弃管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居民正常用水。为解决上述问题,市政府决定出台本《办法》。

  (二)《办法》主要解决的问题

  一是关于建设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城市供水设施建设质量标准。《办法》中采用了耐腐蚀、安装连接方便可靠的不锈钢、球墨铸铁管道材质,加压设备采用低噪、节能的不锈钢水泵等。

  二是关于建设过程管理。为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办法》中要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工程施工过程中,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管理,市住建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各管线单位应当配合。

  三是关于建设移交工作。《办法》规定了建设移交的程序和要求,新建二次供水设施鼓励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统一建设,竣工验收后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统一维护和管理;既有二次供水设施采用先改造,再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后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进行专业管理的模式。

  (三)《办法》实施后将取得的成效

  一是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按照《办法》要求进行建设和改造,可以有效控制目前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存在的弊端,达到“控增量、去存量”的目的。

二是按照《办法》要求进行移交给公共供水企业管理,可以保证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清洗消毒、水质检测、安全保护等工作实行专业化、规范化、标准化,保证二次供水设施的稳定、持久、有效运行,确保城市供水水质安全和居民正常用水。

 二、条文说明

第二条 规定了《办法》的适用范围。只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移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非“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移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定义了居民住宅二次供水、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新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以及既有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

第八条 新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卫生规范,对其建设质量标准做了部分规定。其中:

第一至三款主要对管道材质、设备、配电间等标准做了一般性要求。具体实施应根据国家、省、市最新的标准、规范、技术规程、技术导则等规定执行。

第四款泵站应当配监控系统、安防系统。在第九条第四条款中采用远程监控方式实现设备自动运行和泵房的无人值守,为二次供水设施统一管理创造条件。远传监控系统是为实现二次供水远程监控功能而建设的信息采集、响应执行、网络通讯和监控调度等软件和硬件的集成系统。安防系统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为目的,运用安全防范产品和其它相关产品所构成的入侵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防爆安全检查等的系统,或是由这些系统为子系统组合或集成的电子系统或网络。二次供水泵站应安装带宽不低于10Mbps专线,保证监控系统和安防系统的正常运行,满足反恐要求。

第十条 如果在工程竣工投入使用后,发现用户对水压、水量的要求超过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的供水服务压力标准和水量时,再补建或改造二次供水设施,不仅非常困难,而且难以做到,甚至会影响二次供水用户的正常用水,因此,应当建设二次供水设施的必须建设二次供水设施,并应做到 “三同时”。

第十四条 本条规定建设单位在二次供水设施施工图设计阶段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公共供水企业进行技术确认,且在施工过程中图直至变更应按照规定交公共供水企业重新技术确认。

第十八条 本条所称的“正常运行功能” 指:一是经联合验收合格;二是居民住宅小区与供水相关的道路、排水、供暖、电力、通信等配套设施完善;三是各居民楼入住率用水能保证管道中水停留时间满足水质安全;四是没有产权和债务纠纷;五是保证二次供水设施具备正常运行功能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本条坚持先改造后移交的原则。改造合格的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鼓励公共供水企业负责维护运行;移交前因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或管理引发的各种纠纷等不随二次供水设施移交而转移(交接双方另有约定除外)。公共供水企业对接管的设施及其附着建筑物享有无偿使用的权利。二次供水设施移交后,公共供水企业全面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运行管理、维修维护和查表收费等工作,原设施管理单位有义务为维护提供必要便利条件,配合公共供水企业做好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规定了原设施管理或个人应配合公共供水企业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正常的运行维护工作,保护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安全。


相关链接:延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延吉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移交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