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和过程
为改善矿工的居住条件,2017年6月,延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局作出了《关于延吉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SD地块)的通知》(延市棚发[2017]48号)棚户区造改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73号)和《延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延市政发[2021]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延吉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研究论证后,拟决定对棚户区改造SD标段地块范围内的住宅房屋进行征收。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立足于本市实际情况,延吉市人民政府于2021年4月12日作出了《延吉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求棚户区改造SD标段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意见的通告》(延市政发[2021]21号)征求意见的通告,并于2021年4月12日在征收区域张贴了征求意见通告。
二、主要内容
《征求意见通告》的主要内容:
一、征收与补偿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
二、征收范围
三道煤矿范围内的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不在改造范围内,详见征收范围红线图)
三、征收主体:延吉市人民政府
四、征收部门:延吉市征收局
五、拟征收范围内房屋摸底情况:经摸底调查,该地段共涉及被征收住宅房屋约885户,总建筑面积约50,000平方米。
六、征收实施时间及补偿签约期限: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实施,
征收补偿签约期限为30日,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中规定的时间为准。
七、相关规定:
(一)征收范围公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和土地,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进行分户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其他行为。
(二)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规划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取得所有权证的房屋合法性进行认定。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按照建筑安装成本结合新旧程度进行评估后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八、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九、补偿标准
(一)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的,回迁安置房屋户型面积约为60㎡至100㎡之间(具体以户型面积为准)。
(二)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给予补偿。
(三)被征收人房屋产权性质为住宅的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以下方法进行安置。
1.砖木结构平房安置多层楼房原面积一比一兑换。
2.砖木结构房屋回迁多层楼房合理扩大面积5平方米以内按照延边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定的前一年度新建房屋建安成本结算。仍小于协议回迁面积的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市场价格结算差价,大于协议回迁面积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退剩余面积款。
3、砖木结构平房安置高层楼房原面积增加5平方米后一比一兑换。
4、砖木结构房屋回迁高层楼房合理扩大面积10平方米以内,按照延边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定的前一年度新建房屋建安成本结算。仍小于协议回迁面积的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市场价格结算差价,大于协议回迁面积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退剩余面积款。其他结构住宅房屋,按照评估价格与砖木结构平房住宅结算差价后,按上述政策结算。
注:产权调换房屋市场价格是指市政府以市场评估方式确定的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同地段或同类区新建商品房市场平均价格。
5、持有延吉市人民政府发放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被征收人,被征收住宅房屋增加奖励面积后,面积仍小于45平方米(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其他住宅的,均合并计算)的,按45平方米进行补偿或安置。
6、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应结算楼层差价,被征收人按照下列表格计算楼层差价、超面积部分的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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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楼 |
0 |
4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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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
600 |
4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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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
550 |
48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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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
500 |
4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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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
450 |
47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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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
400 |
4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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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
350 |
46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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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
300 |
4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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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
250 |
45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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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
200 |
4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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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
150 |
44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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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
100 |
4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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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
50 |
43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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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
0 |
4300 |
注:回迁高层住宅房屋是顶楼的,与高层住宅一楼价格相同
十、回迁安置地点及时间
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B23标段内,鸿运小区1号楼、6号楼、7号楼、8号楼、9号楼。
预计回迁安置时间为 2021年12月30日,如提前回迁,以回迁公告时间为准。
十一、回迁选择房源的方式
1、被征收人按实际情况选择所需户型、面积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按签订协议先后顺序选择房源,先签约、后搬迁并将名单张贴公示,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2、持有低保证、残疾证的被征收人,经向社区申请、评议、公示后,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且在协议中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的住宅房屋的,可优先选择安置新建楼1-2层住宅房屋。
十二、搬迁补助费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补助费800元;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补助费1600元。被征收房屋由承租人使用的,搬迁补助费应支付给承租人;租赁双方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十三、临时安置费
市征收局应当按照每平方米12元/月的标准支付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助费。产权调换协议面积小于原房屋建筑面积时按照协议面积,产权调换协议面积大于原房屋建筑面积时按照原房屋建筑面积标准计算。原房屋建筑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按600元/月标准支付。未能按照约定期限交付产权调换房屋的,应当自逾期当月按每平方米16元/月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月不足800元按800元支付。
十四、越冬采暖补助费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过渡期限内需要过冬的,市征收局应向被征收人按每户200元/月的标准支付越冬采暖补助费。采暖期限为每年11月初至次年4月末。
十五、奖励政策
1、在房屋征收通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且在协议中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的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予以原征收面积20%的奖励。当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加上奖励面积后,仍小于45平方米的部分按新建房屋建安成本结算;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的20%给予货币奖励。
2、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住宅房屋征收时正在生产经营,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作出前已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满一年以上,依法纳税的,如在房屋征收通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且在协议中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奖励应支付给工商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租赁双方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双方没有合同约定的,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办理。
3、在签约期限内未签订协议,或在协议中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不享受奖励政策。
十六、达不成协议的处理
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十七、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十八、未尽事宜
此补偿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延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九、征求意见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