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我省制定了《关于加快构建政策支持体系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意图和背景
2017年5月1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简称《意见》)。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我委会同省发改委、财政厅、商务厅等相关部门制定了我省《关于加快构建政策支持体系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
二、制定过程
我委在广泛深入调研基础上,于2017年10月形成了《实施意见》初稿。并先后2次征求省直24个部门、单位意见,要求各单位于2017年10月底前反馈完毕。根据反馈意见对《实施意见》初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履行了公众参与(11月上旬)、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11月6日)、集体讨论(11月30日)、决策咨询(11月16日)、合法性审查(12月6日)等相关程序,于2018年1月18日提交省政府办公厅办理。
三、主要内容
新型经营主体在深化农业供给侧改革、创新农业经营方式、推进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实施意见》提出要推动经营主体多元化发展,明确了对村干部、返乡大学生、农村经纪人等群体领办创办经营主体予以重点扶持,将培育经营主体发展与农村“双创”工作有机结合,鼓励各种联合与合作,发展合作社联合社和家庭农场联盟。
《实施意见》提出要发展多元化生产服务主体,支持各地建立农业技术指导、信用评价、保险推广、产品营销一体的公益性、综合性服务组织,围绕推广农机作业、节水灌溉、统防统治、集中育秧、烘干仓储、流通运输等服务项目,为广大农户提供有效的生产经营服务。
《实施意见》提出要建立健全多形式的利益分享机制,发展股份合作制经营方式,推广“收益保底+按股分红”等利益分配模式,国家补助项目形成的资产可以移交经营主体管护,并完善资产管护制度。
在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支持体系方面,一是加强对新型经营主体的登记管理和备案服务,加强对经营主体的登记管理,逐步建立合作社、家庭农场注册登记后到所在地乡镇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备案制度,落实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积极探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序退出机制。二是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示范监测制度,分级制定省、市、县三级农业经营主体示范评定和监测办法,积极探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地方标准的制定、发布和认证工作。三是加大对新型经营主体资金扶持力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整合资金方式加大扶持力度。四是加强新型经营主体金融服务创新,建立健全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采集和评价制度,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诚信发展。五是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保险服务水平,在14个产粮大县开展适度规模经营大灾保险试点,提高理赔标准,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加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积极开展农业保险产品创新,推动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产量保险、收入保险和“基本险+附加险”等试点。六是落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面的减免。七是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基础设施建设支持,优先安排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配套辅助设施用地指标,将经营主体设施用地纳入农用地管理,开辟用电绿色通道,优惠提供用水服务。八是拓宽新型经营主体市场营销渠道,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应用农业物联网和电子商务,开展网上订单和可视农(牧)场经营等,逐步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社会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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