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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8-08 00:00 来源 : 延吉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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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吉市公安消防大队关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行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的通告

全市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为认真贯彻《消防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全面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提高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实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根据公安部《关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行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工作的意见》(公消[2012]164号)文件要求,从即日起在本市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推行“户籍化”管理,现将相关工作通告如下: 

一、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工作包括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备案、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备案、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报告备案三项报告备案制度。 

二、建立“户籍化”管理档案。各单位要登录《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信息系统》 

(地址:http://119.51.93.100:85/FrameSet/Login.aspx,建立并完善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及时更新补充相关信息。“户籍化”管理档案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管理机构等22项内容。 

三、实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备案制度。7月底前,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员、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自确定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延吉市公安消防大队备案。 

四、实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备案制度。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维保记录、设备运行记录每月25日前向延吉市公安消防大队备案;每年全面检测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延吉市公安消防大队备案。 

五、实行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报告备案制度。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7月份开始,每月25日前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自我评估,评估发现的问题和工作薄弱环节,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及时整改,评估情况应自评估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延吉市公安消防大队备案。 

以上各项工作比较繁重,希望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安排专人实事求是、定期开展自我评估,并确定一名熟悉使用电脑的人,按时将各种评估表格录入互联网《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信息系统》,并将纸质文件报延吉市公安消防大队。不明事项,请与延吉市公安消防大队联系(电话:2750558)。 

此通告 

  

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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