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项目编号YJZC2018-10037号)的招标文件内容有误,现予以更正。
删掉招标文件第10页, 3.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中,(4)近两年(自投标截止日期前24个月)内,投标人或其投标产品制造商(投标人为代理商时)类似业绩汇总表及证明材料【包括中标通知书(如有)、供货合同、用户单位名称及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以及客户评价良好的证明材料。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类似业绩含义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2项;内容。
特此通知
延吉市政府采购中心
2018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