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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4 14:07 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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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吉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企业复工复产政策措施(二)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关于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的决策部署,全力支持和推动受疫情影响的各类企业复工复产,在执行中央、省州政策措施的基础上,现提出第二批政策措施。

  1.实行减免企业房租政策。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免收1个月房租,其后至疫情结束房租减半。由承租人向产权出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需附承租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原租赁合同等,由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向市财政局提出减免申请,于2020年4月底前完成书面递交减免申请,逾期不受理。(责任单位:延吉市财政局,联系电话:2266043)

  2.实行减免企业税费政策。对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企业和未能充分复工的工业企业,及时辅导落实好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等政策。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和延期。落实上级有关政策,将我市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降低至零元。(责任单位:税务局,联系电话:5118100)

  3.实行延期缴纳税款政策。对因受疫情影响,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责任单位:税务局,联系电话:5118100)

  4.优化退税服务。对生产销售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药品、医疗器械企业,在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过程中予以政策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相关药品、试剂,及时、足额为其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责任单位:税务局,联系电话:5118100)

  5.实行疫情防控重点企业清单管理。对市内生产、运输和销售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医用护目镜、84消毒液等重要医用物资,以及重要生活物资的企业进行信贷融资的,市财政给予贴息支持,贴息额度为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50%,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延吉市财政局,联系电话:2266039)

  6.实行支持企业债券募集资金政策。支持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疫情防控相关医疗服务、科研攻关、医药产品制造以及疫情防控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允许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偿还或置换前期因疫情防控工作产生的项目贷款。对于自身资产质量优良、募投项目运营良好、但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允许申请发行新的企业债券专项用于偿还2020年内即将到期的企业债券本金及利息。(责任单位:延吉市发改局,联系电话:8333268)

  7.实行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电力用户即日可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申请变更的用户不受“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等条件限制,减免收取容(需)量电费。对于疫情发生以来停工、停产的企业,可适当追溯减免时间。对因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原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容(需)量电费的,实际最大用量不受合同最大需量限制,超过部分按实计收取。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电网企业在计收上述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责任部门:市发改局,供电局,联系电话:2918705,2546623)

  8.实行农业企业金融扶持政策。帮助省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申请疫情防控保障企业贷款;加大农产品冷藏保鲜支持力度,涉农企业冷库及储藏窖建设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后,市农业农村局将向上级部门争取扶持政策; 协调有贷款需求的州级以上龙头企业与农业银行对接,争取贷款资金。(责任部门:市农业农村局,联系电话:2514088)

  9.支持蔬菜生产供应。经市、镇两级汇总确认,并报州农业农村局审核认定后,按照“先验收后兑付”的方式,对2020年2月至4月在田作业温室增加蔬菜生产的温室扩大面积部分每亩补助3000元(扩增面积不足1亩,按每平方米4.5元补助);对2020年2月底启动恢复生产的闲置温室,每亩补贴3000元,与在田作业温室挖掘产能给予补贴不可重复获得。市农业农村局要对2020年一季度开工建设、扩建棚室30亩以上规模园区纳入贷款贴息范围。(责任部门:市农业农村局,联系电话:2532575)

  10.实行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政策。在2020年3月5日前,暂退所有已依法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旅行社现有交纳数额的80%(被法院冻结的保证金不在此次暂退范围之内);接受暂退保证金的各旅行社应在2022年2月5日前将本次暂退的保证金如数交还。申报时限:2020年3月9日前。(责任部门:市文广旅局,联系电话:2528526)

  在政策落实过程中,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全程督查各责任单位落实情况,及时受理企业反映的问题,严厉查处不作为、慢作为的现象,对于政策不能及时落实的,第一时间帮助协调解决。督查室监督举报电话:0433-2900196。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延吉市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