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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吉市依兰镇村民举报相关问题

来源 : 延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8-11-30 12:34

来源 : 延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日期:2018-11-30

延吉市依兰镇村民举报相关问题 

一是延吉市依兰镇村民崔某某和刘某某拔毁举报人栽种在依兰镇107林班7小班、43-46小班林地内的树苗翻种农作物。二是2018年吉林省环保督察期间,举报人曾多次反映“崔某某将107林班1、3小班转包给他人擅自开挖鱼塘,改变林地用途,破坏生态环境”问题,但延吉市政府隐瞒事实,在《延边日报》做出虚假答复。三是延边土来门儿科学农牧有限公司(韩国独资)肆意破坏林地、湿地,毁林开垦、挖鱼塘,兴办沙场。举报人要求以现行森林资源档案为依据,现场核实,依法依纪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责任。

  经查,举报问题不属实。此案件与第7批702号为案件重复。

  第一个问题:2018年11月21日,经延边州林管局、国土局、延吉市林业局、国地局、水利局、依兰镇联合调查,该案件属于侵权纠纷。根据现有森林资源档案显示,107林班43小班为林地,44、45、46小班为非林业用地,上述地块未发现毁林种植农作物行为;7小班森林资源档案显示该地块为林地,但根据原村民的证言证词及现场指认和依兰镇政府确认,该地块于1974年开始种植水田(为该村的机动地),该地块的两侧也均为农田,根据国土局核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显示,该地块为农牧用地,被举报人种植黄豆是农业行为,依据上述佐证材料,在遵循客观事实的前提下,应当认定为非林地。为此,该举报地块不存在毁坏林地行为,不属于破坏生态环境范畴,举报问题不属实。

  第二个问题: 2018年11月21日,经延边州林管局、延边州国土局调查核实,根据森林资源档案显示1小班为林业其它用地鱼池,不存在改变林地用途和破坏生态环境问题。3小班为其他灌木林地,但根据国土局档案显示,该地块为河滩地。根据原莲花村土地台帐显示,该地块为村集体在册耕地。经原村民现场指认和依兰镇政府确认,上述地块已核实与土地台帐相符,应当认定为非林地。为此,延吉市政府不存在隐瞒事实行为,并在以遵循客观事实的前提下在《延边日报》做出真实答复,举报问题不属实。

  第三个问题:2018年11月21日,经延边州林管局、国土局、延吉市林业局、国土局、水利局、依兰镇联合调查,一是1997年5月25日,延吉市依兰镇政府和延吉市土地管理局分别与延边土来门儿科学农牧有限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书,面积为400公顷土地(范围内有林地、耕地、未利用地、建设用地),租赁期限为50年。在上述土地范围内未发现肆意破坏林地和毁林开垦行为。二是举报人所述在该地块挖鱼塘问题。涉事地块有4处鱼塘。根据森林资源档案显示上述地块存在部分林地;但根据原莲花村土地台帐显示,上述地块为集体耕地。经延吉市国土资源局核实,举报人所述挖鱼塘地块在土地使用证范围内,属于设施农用地管理范畴,农地农用,以农用地管理,不存在违法用地行为。经原村民现场指认和依兰镇政府确认,上述地块已核实与土地台帐相符。依据上述佐证材料,在遵循客观事实的前提下,应当认定为非林地。为此,该举报地块不存在毁坏林地行为,不属于破坏生态环境范畴。三是举报人所述在该地块兴办沙场问题。举报人所述地块中开办砂场有2处,为延边恒达观光有限公司和全某某、李某某合作经营的生态产业基地。针对延边恒达观光有限公司违法采砂问题,2018年11月13日,延吉市国土局经对当事人该公司法人代表全某调查,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非法采砂情况。针对全某某、李某某违法采砂问题,2018年11月14日,国土部门经对当事人全某某、李某调查,没有证据证明全某某等人非法采砂。2018年10月9日,延吉市水利局接到举报,有人在延吉市依兰镇古城村莲花沟彩虹山庄旁河道内擅自采砂。经延吉市水利局现场核查,确有河道内非法采砂行为,但与本案所述采砂场无关。延吉市水利局当场对李某某(采砂者)违法采砂行为进行了制止,并对其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2018年10月26日,延吉市水利局对李某某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年11月6日,李某某上缴了罚款。目前,此处河道已整改完毕,举报问题不属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