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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吉市依兰镇人民政府执法“四张清单”
延吉市依兰镇人民政府执法“四张清单”
一、不予处罚清单
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不予处罚的情形 |
不予处罚的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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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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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违反林草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
镇人民政府 |
不满十四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管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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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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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并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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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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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规事项(除符合总规事项可以不予处罚外,凡违法分归事项行为满足下列对应事情的可以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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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为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处罚。 |
镇人民政府 |
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按同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要求,限期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五条 国家对推广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给予扶持,国家投资或者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和国有林业单位造林,应当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第八十六条 违反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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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从轻处罚的情形 |
从轻处罚的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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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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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违反林草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
镇人民政府 |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管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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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的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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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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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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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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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规事项(除符合总规事项可以从轻处罚外,凡违法分归事项行为满足下列对应事情的可以从轻给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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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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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处罚。 |
镇人民政府 |
主动整改,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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