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24010136096168/2022-11569 |
分 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通知 |
发文机关: | 延吉市小营镇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2年10月10日 |
标 题: | 延吉市小营镇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小营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并印发小营镇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延小政发[2022]73号 |
发布日期: | 2022年11月09日 |
索 引 号: | 112224010136096168/2022-11569 | 分 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通知 |
发文机关: | 延吉市小营镇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2年10月10日 |
标 题: | 延吉市小营镇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小营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并印发小营镇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延小政发[2022]73号 | 发布日期: | 2022年11月09日 |
延吉市小营镇人民政府关于成立
小营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并印发
小营镇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的通知
为进一步落实乡镇综合执法行政执法改革,创新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推进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经镇政府决定,成立小营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并印发延吉市小营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附件:1.小营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
2.延吉市小营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延吉市小营镇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0日
附件1:
小营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李光哲 党委书记
副组长:王 晨 人大主席
马龙冬 党委副书记
郝 林 党委委员、政法委员
玄 泽 党委委员、纪检书记、纪检监察室主任
朴永波 党委委员、武装部长
崔 玲 党委委员、宣传委员
曲 丹 党委委员、组织委员
潘兆岩 党委委员、副镇长
左永鹏 副镇长、小营镇派出所所长
张学洙 副镇长
刘 佳 副镇长
工作职责:领导推动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健全镇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组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在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下,编制符合实际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完善综合行政执法制度;规范综合行政执法行为;加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培养和管理;强化综合行政执法保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本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办公室设在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附件2:
延吉市小营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
相关制度
目录
延吉市小营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延吉市小营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延吉市小营镇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延吉市小营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延吉市小营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延吉市小营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责任制
延吉市小营镇人民政府“一案三书”工作制度
延吉市小营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
延吉市小营镇人民政府执法记录设备管理与使用制度
小营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增强行政执法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吉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延吉市小营镇区域内的行政执法公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本镇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本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事前、事中、事后主动向社会公众和行政相对人公开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信用信息公示、“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统筹推进。
第四条 实行行政执法公示,明确公示的内容和方式,规范公示的标准和格式,并严格按规定进行公示,实现行政执法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和行政相对人监督。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执法公示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二章 公示载体
第六条 通过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载体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并不断拓展行政执法公示的渠道和方式。
第七条 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数据汇集和信息共享机制,推动跨区域、跨部门执法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和业务协同,实现行政执法数据共享互通。
第八条 加强推进行政执法网上办案,实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流程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决定实时推送,执法信息统一公示,提高行政执法信息化水平。
第三章 事前公开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包括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途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裁量基准等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公开的信息应当简明扼要、通俗易懂。
第十条 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本镇的执法职责、权限、依据等内容。
第十一条 依法向社会公开本镇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公开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执法证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信息。
第十二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方式、执法步骤、执法时限等执法程序规定,按照执法类别编制并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各类行政执法的具体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本镇受理投诉举报的范围和渠道,并按规定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第十四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双随机、一公开”有关规定,编制并向社会公开本机关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的类别、事项、对象、依据、承办机构等内容。
第十五条 因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修改、废止或者机关职责调整需要更新行政执法信息的,应当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生效、废止或者机关职责调整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新。
第四章 事中公示
第十六条 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和调查取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等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十八条 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公开办事指南、申请材料示范文本,提供办理进度查询和咨询服务,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事提供便利。
第五章 事后公开
第十九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决定,接受社会监督。公开内容包括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案件事实、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全文公示。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应当自执法决定做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依法对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乡镇应当自收到相关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公开。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行政执法决定的类别、重要程度,合理确定行政执法决定公开的期限。行政相对人为自然人的,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1年;行政相对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3年。
公开与社会信用信息有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时,公开的期限应当与国家规定的信用信息公开的期限相一致。
第二十二条 开行政执法决定时,不予公开下列信息:
(一)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姓名;
(二)自然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信方式、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二十四条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会议纪要、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五条 明确行政执法公示责任,明确有关机构和人员采集、汇总、传输、发布和更新行政执法信息的职责。
第二十六条 建立行政执法公示纠错机制,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及时予以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镇人民政府予以更正;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进行核实,经核实,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予以更正。
第二十七条 建立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监测和应对机制,因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引发舆情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措施予以应对。
第二十八条 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及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进行或者未按规定进行行政执法公示的;
(二)对拟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未按规定审查的;
(三)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未及时予以更正的。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小营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全过程
记录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人民群众和有关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行政处罚、行政检查2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行政执法应根据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等情况,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五条 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提高执法效率。
第六条 延吉市小营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领导小组负责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协调。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执法需要配备执法记录仪、录音笔等相应音像设备。
第二章 程序启动的记录
第七条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申请登记、口头申请、受理或不予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出具书面凭证或回执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等予以记录。可在受理地点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时记录受理、办理过程。
第八条 依职权启动一般程序行政执法的,由行政执法人员填写程序启动审批表,报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准。情况紧急的,可先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并在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后24小时内补报。
程序启动审批表应标明启动原因、当事人基本情况、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意见和行镇政府负责人意见。其中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应通过小营镇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第九条 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需要查处的,及时启动执法程序,并进行相应记录;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
第三章 调查与取证的记录
第十条 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应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
第十一条 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的方式应进行记录。
第十二条 调查、取证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
(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
(三)现场检查勘验等,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
(四)抽样的,应制作抽查取样通知书及物品清单等文书;
(五)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制作权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或在其他执法文书中进行告知;
(六)举行听证会的,应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
(七)指定或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应出具鉴定意见书等文书;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上述文书均应由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进行记录。
第十三条 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调查和听证取证方式的,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不适宜音像记录的除外。采取其他调查取证方式的,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四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应记录以下事项:
(一)证据保全的启动理由;
(二)证据保全的具体标的;
(三)证据保全的形式,包括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法定文书、复制、音像、鉴定、勘验、制作询问笔录等。
第十五条 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通过制作法定文书的方式进行文字记录,还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的记录
第十六条 草拟行政执法决定时的文字记录应载明起草人、起草机构审查人、决定形成的法律依据、证据材料、应考虑的有关因素等。
第十七条 审查人员审查文字记录应载明审查人员、审查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组织专家论证的,应制作专家论证会议纪要或专家意见书。
第十九条 集体讨论应制作讨论记录或会议纪要。
第二十条 负责人审批记录包括负责人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名。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应符合法定格式,充分说明执法处理决定的理由,语言要简明准确。
第二十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应记录以下内容: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的具体条件;
(二)实施简易程序的程序步骤及法定文书;
(三)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记录;
(四)对当事人陈述、申辩内容的复核及处理,是否采纳的理由;
(五)依法需镇人民政府备案的内容;
(六)对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情况的实施过程;
(七)其他依法记录的内容。
对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简易程序执法行为,应采用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
第五章 送达与执行的记录
第二十三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四条 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
第二十五条 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音像记录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第二十六条 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以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二十七条 执法部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对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依法责令改正的,应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并进行文字记录,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应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按照法定形式制作催告书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应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行政执法机关对陈述、申辩内容复核及处理意见进行记录。
第二十九条 经催告,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配合具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执法机关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执行方式的,应制作相应文书进行文字记录。采取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强制执行方式的,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三十条 在依法催告后,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相关文书、强制执行结果等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六章 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第三十一条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
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归档、保存。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执法信息系统或本单位专用存储器。
第三十二条 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执法记录管理与使用制度,明确人员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按档案信息查阅制度相关要求执行。
第三十四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五条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根据《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由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事项,应健全内部工作程序,全程记录内部审批流程,明确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按照行政执法的依据、条件和程序,由承办人提出意见和理由,经审核人审核后,由批准人批准。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小营镇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本镇人民政府按照法定程序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本镇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法制员负责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 镇人民政府是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主体,具体工作由其法制机构负责。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镇人民政府在依法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重大行政决定之前,由镇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行为。
第五条 镇人民政府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需经听证程序作出的;
(三)案情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情形。
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应当将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及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提交镇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核。
第七条 镇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一)是否属于本镇的职权范围;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行政执法裁量基准适用是否恰当;
(六)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
镇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及时对提交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并出具《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意见书》,存入执法案卷: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退回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九条 案件材料提交不完整的,镇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作出说明或者补充材料。
案情复杂、专业性较强的案件,镇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可申请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等进行研究论证。
第十条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应当采纳镇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和建议;如有异议应当与法制机构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决定。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对不按规定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及时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小营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
投诉举报制
第一条 为有效监督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查处违法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以及对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投诉和举报:
(一)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行政执法职责的。
(二)无行政执法证件从事执法活动或者违法使用行政执法证件的。
(三)不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作罚没票据的。
(四)不落实罚缴分离规定,或者擅自挪用或者处理没收扣押财物的。
(五)拒绝、推诿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举报的。
(六)刁难、谩骂、殴打行政相对人的。
(七)收取钱财礼物、吃拿卡要的。
(八)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条 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及其执法人员的投诉举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综合办公室,具体负责投诉举报的登记受理、调查取证和处理公布工作。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网络等方式进行投诉举报,也可委托他人代为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应当对投诉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投诉举报处理科室应当将投诉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投诉举报的具体内容和投诉举报对象等基本情况逐一如实记录,填写《延吉市镇综合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登记台账》。
第五条 投诉举报处理科室自接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受理规定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应当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规定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应当向投诉举报人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第六条 投诉举报处理科室应当自受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后30日内调查终结,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情况确属复杂、案情确实重大的,经乡镇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一次调查期限,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
接受调查的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的执法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向投诉举报处理科室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
第七条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办理终结后,投诉举报处理科室应当将投诉材料、调查处理结果等资料及时归档。
第八条 投诉举报处理科室承办人员应当严守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泄露投诉举报人的姓名及其他有关个人情况。
第九条 投诉举报处理科室承办人员在办理投诉举报中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或者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小营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公平、公正适用自由裁量权,有效地控制和减少行政处罚随意性,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做到合理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按照《吉林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结合延吉市小营镇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拟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综合裁量的权限。
第三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内进行,并符合法定程序;
(二)以事实为依据,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三)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四)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给予基本相当的行政处罚。
(五)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适当必要,可以采取不同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应当采用对行政相对人没有损害或者损害较小的方式。
第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
(一)不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五)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 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七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执行告知、听证、说明理由、回避、集体讨论决定等相关规定。
第八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并记录在案;在案件调查报告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当对 认定的事实和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等裁量因素予以说明。
第九条 镇人民政府通过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等方式,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进行监督。
第十条 发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违法或者不当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主动、及时纠正。
第十一条 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违反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由镇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小营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一条 为保证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全面贯彻实施,健全乡镇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明法律责任,提高执法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第二条 本制定适用于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特定的人或特定的事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把行政执法职责具体落实到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和行政执法人员,明确其执法权限和责任,并进行监督、考核和奖惩的制度。
第五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坚持主要领导负责制与执法人员岗位责任制相结合,执法责任与执法监督相结合,执法奖励与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成立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领导小组,负责对镇人民政府全部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镇长是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对镇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工作承担全面责任;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负责人对本镇的行政执法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并对镇长负责。
第七条 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日常工作,并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作出的行政行为均以镇人民政府的名义进行。
第九条 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应当依照有关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权限和期限行使行政执法权。
第十条 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以镇人民政府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镇人民政府的管辖范围;
(二)属镇人民政府的职权范围;
(三)有充分的事实根据和确凿的证据证明;
(四)符合行政执法程序;
(五)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正确有效;
(六)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
第十一条 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对属于本镇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办理,对不属于本镇职责范围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事项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办理。
第十二条 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及其他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违法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履行义务。
第十三条 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职责,严格执法,依法行政,使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第十四条 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努力提高自身政治和业务素质,提高执法工作能力和水平。镇人民政府应当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政治理论、职业道德和法律、专业知识的培训和考核。
第十五条 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负责人负责综合行政执法协调工作;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负责现场检查、文书制作等工作;法制审核人员负责法制审核工作。
第十六条 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应当对行政执法中立案、调查、处理等有关材料立卷归档保管。案卷立卷归档后,任何人不得私自增加或减少案卷材料。
第十七条 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办理规范性文件备案及文书立卷、归档和统计工作。
第十八条 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应当制定考核细则,对下列内容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考核:
(一)法律素养测试;
(二)积极履职情况;
(三)规范执法情况;
(四)被投诉举报情况。
第十九条 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应当将考核结果作为对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小营镇人民政府“一案三书”
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配合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延吉市小营镇人民政府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一案三书”即是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从轻行政处罚决定、减轻行政处罚决定和免予行政强制决定的执法案件,同步下发相应的执法决定书、行政建议书、信用承诺书,做到法律依据使用准确、实施清楚、内容完整、用语规范。
第三条 执法决定书,是指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根据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作出的不予、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免予行政强制决定的书面行政执法文书。
第四条 行政建议书,是指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坚持包容审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行政执法当中发现的问题,加强事前和事后监管,要求行政相对人进行全面整改、依法合规经营、报送自查整改报告,作出的书面文书。
第五条 信用承诺书,是行政相对人针对行政执法机关发现的 问题,承诺依法合规经营、切实整改问题、不再发生类似问题的书面文书。
第六条 制作行政建议书,应当坚持包容审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不得变相增减或者改变原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建议书应当与案件处理意见书同时报请部门负责人审查。
第七条 行政建议书、信用承诺书(样本)应当与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免予行政强制决定书同时送达行政相对人。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指导行政相对人规范制作信用承诺书。
第八条 制作免予行政强制决定书、行政建议书、信用承诺书参照本工作制度附件文书格式。
第九条 应当在不予、从轻、减轻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阐明对行政相对人不予、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第十条 行政建议书和信用承诺书应当编制与对应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案卷编号一致的文号,并归入行政执法案卷予以管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延不罚决〔 〕 号
当事人:(对个人的处罚,填写姓名、身份证号、住址等信息;对单位的处罚,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等信息)
根据 (案件来源) ,本镇(街道)于年月日对你(单位)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陈述违法事实。载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构成要件、危害后果等内容)。本镇(街道)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法》第×条第×款第×项关于“…………”的规定。有关事实有(列举证据形式,阐述证据所要证明的内容) 等证据证明。
鉴于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七条)和《××法》第×条第×款第×项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延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延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延吉市小营镇人民政府
年 月 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延罚决〔 〕 号
当事人:(对个人的处罚,填写姓名、身份证号、住址等信息;对单位的处罚,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等信息)
根据 (案件来源) ,本镇(街道)于年月日对你(单位)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陈述违法事实。载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构成要件、危害后果等内容)。本镇(街道)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法》第×条第×款第×项关于“…………”的规定。有关事实有(列举证据形式,阐述证据所要证明的内容)等证据证明。
鉴于你(单位)(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理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七条)和《××法》第×条第×款第×项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从轻/减轻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延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延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延吉市小营镇人民政府
年 月 日
行政建议书
延建议〔 〕 号
(当事人)姓名: 证件类型及号码:
(法人、个体工商户、非法人组织)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地址):
(行政相对人)于 年 月 日,(违法情形),违反了(法律依据名称及条、款、项具体内容)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等因素,遵循包容审慎原则,本机关依法对(行政相对人)作出了(不予、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免予行政强制决定)。为维护法律权威,杜绝上述违法情形的再次发生,现提出如下行政建议:
一、(责令改正期限)。
二、(制定整改措施)。
三、(累犯处罚意见)。
四、 (其他建议)。
逾期不改正的,本机关将视情节进行依法严肃处理。
延吉市小营镇人民政府
年 月 日
信用承诺书
(延吉市小营镇人民政府)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地址): 。于 年 月 日,(违法情形),违反了(法律依据名称及条、款、项具体内容)的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作出了(不予、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免予行政强制决定)。
(行政相对人)有义务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作出如下承诺:
一、
二、
三、
(行政相对人印章)
年 月 日
小营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
案卷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乡镇综合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行政执法监督, 加强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案卷管理,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镇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人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案卷,包括纸质卷和电子卷。
第三条 镇人民政府应当配置符合安全保管条件的库房和装备,以及保存声像等特殊载体案卷资料的专用设备。
第四条 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行政执法案件办结一个月内按照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文书标准制作执法案卷,整理归档的案卷应做到规范、真实、完整,实行一案一号。
第五条 行政执法案卷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移交档案馆。对永久保管、30年保管期限的纸质案卷,应积极开展档案数字化工作, 数字复制件应符合相关文件要求。
第六条 行政执法案卷原则上不予外借,需要查阅执法案卷的单位或者个人,须统一填写《查借阅案卷档案审批表》。
查借阅已归档案卷必须出具相关证件。外单位及个人查借阅案卷应当开具介绍信,并加盖公章,注明阅档人姓名、阅档原因及所阅案卷行政相对人,阅档人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受委托人需持委托人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镇执法人员查借阅案卷,必须持本人执法证件。
查借阅案卷档案应当在档案保管室。查阅中如需摘抄或者复印有关内容,应当经小营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同时要在查阅登记中注明用途。
第七条 利用者不得拆卷、抽取文件材料或者涂改、勾画、圈点、污损案卷,以维护档案的完整。对损坏档案的行为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违反案卷管理制度造成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小营镇人民政府执法记录设备
管理与使用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乡镇行政执法记录设备管理与使用工作,根据《吉林省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 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音像记录设备,是指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音像记录所使用的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手持执法终端、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和相关音像资料采集存储设备。
第三条 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及执法需要,配备相应音像记录设备。
第四条 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配备照相机、摄像机、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和相关音像资料采集存储设备,已纳入通用办公设备名录的,应当依照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执行;未纳入通用办公设备名录的,由镇人民政府根据执法需要合理配备。
第五条 镇人民政府根据执法人员、执法任务和音像记录执法环节多少,配备执法记录仪或者手持执法终端,原则上不少于5名执法人员一台。
第六条 配备执法记录仪或者手持执法终端,应当符合以下技术性能要求:
(一)具备高清分辨率及较高像素,能够清晰、准确记录 执法过程;
(二)电池容量及存储内存较大,能够较长时间持续录音 录像;
(三)内置芯片运算速度较快,耗能较低,能够流畅操作, 摄录不卡顿;
(四)摄录文件完整性、保密性较好,能够保证音像记录 资料不被删改,真实准确。
第七条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应遵循同步摄录、集中管理、规
范归档、严格保密的原则,确保视听资料的全面、客观、合法、有效。
第八条 在实施执法管理活动时严格按照《音像记录事项清单》 进行音像记录。
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应当进行全过程无间断音像记录。
第九条 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应反映执法活动现场的地点、 时间、场景、参与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等。录制内容应当重点摄录以下内容:
(一)执法现场环境;
(二)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三)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具执法证件及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四)重要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证明违法行为的证据;
(五)对当事人、证人进行询问过程;
(六)执法人员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的情况;
(七)执法人员现场制作、送达法律文书的情况;
(八)其他应当采取音像记录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 音像记录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对现场执法 活动的时间、地点、执法人员、执法行为和音像记录的摄录重点进行语音说明,并告知当事人及其他现场有关人员正在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一条 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非因技术原因不得中止录制或断续录制,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者事后补录。
因设备故障、损坏,天气情况恶劣或者电量、存储空间不足,现场有关人员阻挠、检查场所变化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
第十二条 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备专用音像资料采集存储设备。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应 当在24小时内按照要求将信息储存至音像资料采集存储设备,并完善案件名称、当事人姓名或单位名称、记录日期及存储日期等项目信息,作为行政执法音像资料管理。
第十四条 任何人员不得对原始音像记录进行删节、修改。除作为证据使用外,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执法音像记录。
第十五条 任何人员不得擅自查阅或借阅音像记录资料,因工作需要查阅的,应当经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并做好相关登记。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作为证据使用,从音像资料采 集存储设备复制调取音像记录资料时,应制作文字说明材料,注明提取人、提取时间等信息,将其复制为光盘作为证据提交。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音像资料应当按照电子档案保管的规定集中保管,按照下列情形确定保管期限: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档案、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案件档案,永久保管;
(二)案件情况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案件档案,保 管期限为30年;
(三)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档案、行政强制执行的案件档 案,保管期限为10年;
(四)其他案件档案,保管期限为5年。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 个人信息的,应当予以保密,任何人不得擅自传播,不得用于执法活动以外的目的。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