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2224010136092024/2026-28616 |
| 分 类: | 政策解读;行政管理;其他行政职责;公共服务事项;综合政务(其他) ; 其他 |
| 发文机关: | 延边州生态环境局延吉市分局 |
| 成文日期: | 2026年10月14日 |
| 标 题: | 关于征求《延吉市人民政府关于农作物秸秆禁烧管控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 通知 |
| 发文字号: | 无 |
| 发布日期: | 2026年10月14日 |
| 索 引 号: | 112224010136092024/2026-28616 | 分 类: | 政策解读;行政管理;其他行政职责;公共服务事项;综合政务(其他) ; 其他 |
| 发文机关: | 延边州生态环境局延吉市分局 | 成文日期: | 2026年10月14日 |
| 标 题: | 关于征求《延吉市人民政府关于农作物秸秆禁烧管控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 通知 | ||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6年10月14日 |
关于征求《延吉市人民政府关于农作物秸秆禁烧管控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扎实推进秸秆焚烧分区管控,明确今冬明春禁烧工作责任,强化秸秆禁烧监管和综合利用,有效抑制重污染天气,避免引发各类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延边州生态环境局延吉市分局代政府起草了《延吉市人民政府关于农作物秸秆禁烧管控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征求意见,请于2026年10月22前通过电话或电子邮箱反馈。
联系人:张泰维
联系电话:2587003
电子邮箱:yanjihb@126.com
附件:《延吉市人民政府关于农作物秸秆禁烧管控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延边州生态环境局延吉市分局
延吉市人民政府关于农作物秸秆禁烧管控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做好我市秸秆禁烧管控工作,积极推动农业绿色发展和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有效遏制重污染天气,避免引发各类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延吉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禁止焚烧区域内对农作物秸秆严格执行禁烧管控,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全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通告内容。
二、本通告所称秸秆是指玉米、稻谷、高粱、豆类、薯类、油料等农作物在收获籽实后的剩余部分,玉米穗轴、花生壳等视同秸秆,同时包含地头杂草、林下附植物等。
三、本通告所称禁止焚烧区域是指人口集中地区,铁路、高速公路、国省干道两侧及机场周边1公里、林边50米范围内,保护性耕作地块以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
四、在全市禁烧区域内,全时段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秸秆,除实行保护性耕作和田内无害化处置的地块外,农作物秸秆必须全部采取还田或离田清运处置。
五、各镇、街道及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农作物秸秆禁烧管控,加大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能源化、原料化推进力度,对剩余秸秆开展无害化处置,不断提高秸秆禁烧监管能力。租赁土地的种植户必须遵守农作物秸秆禁烧管控,如违反经由镇、村两级核实后不得将耕地继续流转给该种植户。
六、在禁止焚烧的区域和时段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指定公安部门实施责令改正、罚款等行政处罚,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不服从管理,殴打、故意伤害、公然侮辱镇、村干部的,公安部门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
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故意损毁财物”处5日以上10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对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引起火灾,致人重伤、死亡 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以放火罪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八、对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引起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以放火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九、对在油库、加油站、液化气站附近焚烧秸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以“违反规定使用明火”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
对焚烧秸秆导致火灾事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以“过失引起火灾”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十、各镇、街道承担辖区内秸秆禁烧管控工作的属地责任,对辖区农作物种植区域实行网格化包保责任制,将禁烧管控责任落实到具体地块和负责人。
欢迎社会监督,积极举报、投诉各种违规露天焚烧行为。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110、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