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2401013609181K/2023-03174 |
分 类: | 行政许可;行政监督;行政检查 ; 公告 |
发文机关: | 延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 | 2023年02月23日 |
标 题: | 延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延吉市新建、改建工程及时办理消防审验手续的公告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3年04月04日 |
索 引 号: | 11222401013609181K/2023-03174 | 分 类: | 行政许可;行政监督;行政检查 ; 公告 |
发文机关: | 延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 | 2023年02月23日 |
标 题: | 延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延吉市新建、改建工程及时办理消防审验手续的公告 |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3年04月04日 |
延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延吉市新建、改建工程及时办理消防审验手续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并施行)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建科函[2019]52号) 以及省住建厅、省编办联合下发《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承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吉建联发[2019]46号文件要求,自2019年7月起,市住建局消防科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图纸审查、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备案等工作。延吉市辖区内的新建、改建工程(包括装修工程)应在开工前及时办理消防审验手续。
一、根据《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1、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2、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3、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由市住建局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建设单位未依照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市住建局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延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业务受理窗口设在市政务大厅住建窗口或市住建局消防科,企业在申请业务过程中如有对业务内容不明确的可随时咨询。咨询电话:0433-8333273、0433-2852340。咨询地址:政务大厅地址,延吉市光华路166-1号延吉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E4窗口;市住建局地址,延吉市河南街明河胡同409号延吉市住建局3楼消防科。
特此公告。
延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