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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2401MB1985577B/2025-25122
分  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公示
发文机关: 延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5年08月14日
标      题: 延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9月12日
索  引 号: 11222401MB1985577B/2025-25122 分  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公示
发文机关: 延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5年08月14日
标      题: 延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9月12日

延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延市市监处罚202564

当事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延吉市******************                                                

身份证号码2224061983********                                              

2025年4月17日,延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分局接到举报,举报人称刘**未经允许私自盗用和龙市某公司厂址以及生产许可、质量认证、以及私制伪造米酒售卖。

2025年4月18日,本局根据线索依法对当事人位于延吉市******************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并制作了一份现场笔录。现场执法人员发现工作人员正在进行米酒分装,并发现大量米酒成品和用于生产分装的米酒原浆、果汁饮料浓浆、设备、包材,以及印有延吉市某公司公司、和龙市某公司厂名厂址、及生产许可证号等信息的产品标签。当事人刘**现场无法提供营业执照等主体资质证明。

执法人员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后,当场对上述现场发现的涉案设备、原辅材料、成品等物品查封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并对该场所实施查封行政强制措施,下达《延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延市市监强制〔2025〕30号)及《场所/设施/财物清单》(〔2025〕30号),《场所/设施/财物清单》中列出涉案设备、原辅材料、成品的名称、数量及规格型号。执法人员在当事人配合下,张贴封条、拍照取证。

同时,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大厅内发现监控摄像头,里面插有“监控专用卡”,执法人员对该卡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下达《延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延市市监强制〔2025〕31号)及《场所/设施/财物清单》(〔2025〕31号)。

2025年4月18日,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情形,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并附相关材料报请主管局长批准立案。当天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本案由龚文哲(执法证号码:07090130228)、刘明扬(07090130194)两名执法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2025年4月1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刘**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一份询问笔录。

2025年4月30日,执法人员对延吉市某公司公司总经理刘**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一份询问笔录。

2025年5月13日,执法人员对举报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一份询问笔录。

2025年5月16日,执法人员因情况复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之规定,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决定将该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延长45日,并下达《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延市市监延强〔2025〕30号)、〔2025〕31号)。

2025年5月2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刘**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一份询问笔录。

2025年6月6日,执法人员对延吉市某公司公司总经理刘**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一份询问笔录。

2025年6月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刘**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一份询问笔录。

2025年6月6日,执法人员对举报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一份询问笔录。

2025年6月20日,执法人员将经调查后确认无关的部分物品实施了解除扣押,并下达了《延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延市市监解强2025〕30号、〔2025〕31号)。

2025年7月1日,因扣押时间届满,我局执法人员对剩余物品实施了解除扣押,并下达了《延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延市市监解强〔2025〕30号)。

 

经查,当事人刘**在2025年3月17日前后与和龙市某公司终止合作后,便从延吉市某公司公司采购50L/桶的米酒在延吉市******************进行分装并粘贴印有延吉市某公司公司、和龙市某公司相关信息的产品标签。

现场发现并实施强制措施的高精度数显糖度计1部、搅拌电钻(K9)1台、搅拌电钻(无锡奥拓曼机电公司)1台,因生产分装过程中未使用,即非涉案设备,其余涉案工具如下:

序号

工具名称

单位

数量

备注

1

手持智能喷码机

2

商标:锴珑

2

墨盒

1

2024/05

3

小型自吸泵

1

商标:小能豆

4

油水两用泵

2

商标:鑫沪科

5

单项喷射自吸泵

1

商标:GLORY

6

直热式打码机

1

商标:Hanhai

7

ACS-30型电子计价秤

1

君凯顺

 

当事人生产分装场所发现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涉案包材明细如下:

序号

类型

规格

单位

数量

1

高温水桶瓶

500ml

箱(60只/箱)

36

2

高温水桶瓶

500ml

487

3

荣延米酒包装纸壳箱

 

261

4

水桶瓶

500ml

箱(60只/箱)

2

5

特厚款水桶瓶

500ml

22

6

包装瓶

1L

393

7

瓶盖

 

若干

 

由于当事人未自行生产过各类奶油口味的米酒,因此现场发现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稀奶油非涉案物品,其余涉案生产原料如下:

序号

产品名称

规格

单位

数量

生产企业

生产日期

1

大米味米酒

50L

4

延吉市某公司

2025/4/2(1桶)

2025/4/10(1桶)

2025/4/15(2桶)

2

玉米米酒(发酵酒)

50L

10

延吉市某公司

2025/4/14(5桶)

2025/4/15(5桶)

3

柠檬饮料浓浆

2.5kg

4

 

 

4

青提汁饮料浓浆

2.5kg

1

 

 

5

青提汁饮料浓浆

2.5kg

69

商丘市某公司

2025/1/3(1瓶)

2025/3/2(8瓶)

2025/3/28(60瓶)

6

水蜜桃汁饮料浓浆

2.5kg

8

商丘市某公司

2025/1/7

1瓶已开封使用)

2025/2/26(7瓶)

7

百香果汁饮料浓浆

2.5kg

8

商丘市某公司

2025/2/27

8瓶,其中1瓶已开封使用)

8

百香果汁饮料浓浆

2.5kg

1

商丘市某公司

2024/10/30(已使用完毕空桶)

9

蓝莓汁饮料浓浆

2.5kg

24

商丘市某公司

2024/11/12

24瓶,其中1瓶已开封使用)

10

荔枝汁饮料浓浆

2.5kg

5

商丘市某公司

2025/2/27

5瓶,其中1瓶已开封使用)

11

芒果汁饮料浓浆

2.5kg

8

商丘市某公司

2024/10/27(1瓶已开封使用)

12

草莓汁饮料浓浆

2.5kg

3

商丘市某公司

2025/1/9

3瓶,其中1瓶已开封使用)

13

草莓汁饮料浓浆

2.5kg

3

商丘市某公司

2024/8/12(1瓶已开封使用)

14

草莓汁饮料浓浆

2.5kg

1

商丘市某公司

2024/8/12(已使用完毕空桶)

 

当事人生产分装场所发现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涉案产品标签明细如下:

序号

产品名称

规格

单位

数量

生产企业

1

荔枝奶油标签

1L

若干

和龙市某公司

2

荔枝奶油标签

500ml

若干

和龙市某公司

3

荔枝奶油标签

500ml

若干

延吉市某公司

4

蜜桃米酒标签

1L

若干

和龙市某公司

5

蜜桃米酒标签

500ml

若干

延吉市某公司

6

百香果米酒标签

1L

若干

和龙市某公司

7

百香果米酒标签

500ml

若干

和龙市某公司

8

百香果米酒标签

500ml

若干

延吉市某公司

9

蓝莓米酒标签

1L

若干

和龙市某公司

10

蓝莓米酒标签

500ml

若干

和龙市某公司

11

蜜瓜奶油标签

1L

若干

和龙市某公司

12

蜜瓜奶油标签

500ml

若干

和龙市某公司

13

奶油米酒标签

1L

若干

和龙市某公司

14

奶油米酒标签

500ml

若干

和龙市某公司

15

奶油米酒标签

500ml

若干

延吉市某公司

16

玉米米酒标签

1L

若干

和龙市某公司

17

玉米米酒标签

500ml

若干

和龙市某公司

18

果蔬奶油标签

1L

若干

和龙市某公司

19

糯米米酒标签

1L

若干

和龙市某公司

20

糯米米酒标签

500ml

若干

和龙市某公司

21

芒果米酒标签

1L

若干

和龙市某公司

22

芒果米酒标签

500ml

若干

和龙市某公司

23

青提米酒标签

1L

若干

和龙市某公司

24

青提米酒标签

500ml

若干

和龙市某公司

25

青提米酒标签

500ml

若干

延吉市某公司

26

糯米原味米酒标签

2.5L

若干

和龙市某公司

27

草莓米酒标签

1L

若干

和龙市某公司

28

草莓米酒标签

500ml

若干

和龙市某公司

29

草莓米酒标签

500ml

若干

延吉市某公司

30

玉米原味米酒标签

2.5L

若干

和龙市某公司

31

芝士奶油标签米酒标签

500ml

若干

和龙市某公司

 

当事人购进大米味、玉米味米酒,购进价是160元/桶(规格:50L/桶)。 蓝莓味米酒购进价是380元/桶(规格:50L/桶)。当事人将一部分上述米酒进行加工生产和分装,剩余部分在市场进行散装售卖。因此,具体生产分装数量无法确认。

另经查明,已完成产品交付的销售记录共两笔,货值金额分别为600元、5940元。另有一笔8040元的订单尚未交付,产品被我局查封在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中。我局执法人员通过已交付的米酒产品照片和现场查封的米酒生产日期与延吉市某公司提供的生产记录、销售记录进行核对,并经当事人确认部分米酒产品生产日期是经其消除后并重新喷涂的。具体明细如下:

 

销售记录1:货值金额总计600元。

序号

名称

规格

数量

销售单价

标称生产者

生产日期

总价(元)

成本(元)

违法所得(元)

货值金额总计(元)

违法所得总计(元)

违法行为

1

奶油米酒

1L/瓶

4瓶

18元/瓶

延吉市某公司公司

2025/3/23

72

10.5

30

220

112

虚假生产日期

2

青提米酒

1L/瓶

4瓶

15/瓶

延吉市某公司公司

2025/3/23

60

8

28

3

奶油米酒

500ml/瓶

1箱(8瓶/箱)

88元/箱

延吉市某公司公司

2025/3/23

88

5.5

44

4

百香果米酒

1L/瓶

4瓶

15元/瓶

和龙市某公司

2025/3/23

60

8

28

380

156

无证生产分装

5

草莓米酒

1L/瓶

4瓶

15元/瓶

和龙市某公司

2025/3/23

60

9

24

6

荔枝米酒

1L/瓶

4瓶

15元/瓶

和龙市某公司

2025/3/23

60

9

24

7

蜜桃米酒

1L/瓶

4瓶

15元/瓶

和龙市某公司

2025/3/23

60

9

24

8

芒果米酒

1L/瓶

4瓶

15元/瓶

和龙市某公司

2025/3/23

60

9

24

9

玉米米酒

1L/瓶

4瓶

10元/瓶

和龙市某公司

2025/3/23

40

6

16

10

糯米米酒

1L/瓶

4瓶

10元/瓶

和龙市某公司

2025/3/23

40

6

16

 

销售记录2:货值金额总计5940元。经核对延吉市某公司公司提供的生产记录和销售记录,该笔订单中的奶油米酒(标称生产者:延吉市某公司公司,规格:500ml/瓶,生产日期:2024年4月6日)是其公司生产并销售给当事人的,为正规产品。其余产品明细如下:

 

序号

名称

规格

数量

销售单价

标称生产者

生产日期

总价(元)

成本(元)

违法所得(元)

货值金额总计(元)

违法所得总计(元)

违法行为

1

蓝莓米酒

500ml/瓶

1箱(8瓶/箱)

68元/箱

延吉市某公司公司

2025/4/6

68

4元/瓶

36

856

312

虚假生产日期

2

青提米酒

500ml/瓶

1箱(8瓶/箱)

68元/箱

延吉市某公司公司

2025/4/6

68

4元/瓶

36

3

奶油米酒

1L/瓶

10箱(4瓶/箱)

72元/箱

和龙市某公司

2025/4/6

720

12元/瓶

240

4

草莓米酒

500ml/瓶

1箱(8瓶)

68元/箱

延吉市某公司公司

2025/4/6

68

4元/瓶

36

4468

1796

无证生产分装

5

草莓米酒

1L/瓶

10箱(4瓶/箱)

60元/箱

和龙市某公司

2025/4/6

600

9元/瓶

240

6

蓝莓米酒

1L/瓶

10箱(4瓶/箱)

60元/箱

和龙市某公司

2025/4/6

600

9元/瓶

240

7

芒果米酒

1L/瓶

10箱(4瓶/箱)

60元/箱

和龙市某公司

2025/4/6

600

9元/瓶

240

8

蜜桃米酒

1L/瓶

10箱(4瓶/箱)

60元/箱

和龙市某公司

2025/4/6

600

9元/瓶

240

9

百香果米酒

1L/瓶

10箱(4瓶/箱)

60元/箱

和龙市某公司

2025/4/6

600

9元/瓶

240

10

青提米酒

1L/瓶

10箱(4瓶/箱)

60元/箱

和龙市某公司

2025/4/6

600

9元/瓶

240

11

玉米米酒

1L/瓶

10箱(4瓶/箱)

40元/箱

和龙市某公司

2025/4/6

400

6元/瓶

160

12

糯米米酒

1L/瓶

10箱(4瓶/箱)

40元/箱

和龙市某公司

2025/4/6

400

6元/瓶

160

订单3:货值金额总计8040元。该笔订单未交付,全部成品和半成品被我局查封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故无违法所得。

经核对延吉市某公司公司提供的生产记录和销售记录,现场发现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青提奶油米酒(标称生产者:延吉市某公司公司,规格:1L/瓶,生产日期:2024/3/16)23瓶、青提奶油米酒(标称生产者:延吉市某公司公司,规格:1L/瓶,生产日期:2025/4/2)65瓶、奶油米酒(标称生产者:延吉市某公司公司,规格:1L/瓶,生产日期:2025/4/6)11瓶、草莓奶油米酒(标称生产者:延吉市某公司公司,规格:1L/瓶,生产日期:2025/4/2)56瓶、百香果米酒(标称生产者:延吉市某公司公司,规格:1L/瓶,生产日期:2024/4/6)33瓶是其公司生产并销售给当事人的,为正规产品。其余产品明细如下:

序号

名称

规格

数量

销售单价

标称生产者

生产日期

总价(元)

成本(元)

货值金额总计(元)

违法行为

1

青提米酒

500ml/瓶

98瓶

8元/瓶

延吉市某公司

无日期

784

4元/瓶

3469

虚假生产日期

 

2

青提米酒

500ml/瓶

10瓶

8元/瓶

延吉市某公司

2025/4/16

80

4元/瓶

3

蓝莓米酒

500ml/瓶

10瓶

8元/瓶

延吉市某公司

2025/4/16

80

4元/瓶

4

奶油米酒

500ml/瓶

15瓶

10元/瓶

延吉市某公司

2025/4/16

150

5.5元/瓶

5

蜜瓜奶油米酒

1L/瓶

23瓶

25元/瓶

和龙市某公司

无日期

575

12元/瓶

6

奶油米酒

1L/瓶

25箱(4瓶/箱)

18元/瓶

和龙市某公司

2025/4/16

1800

12元/瓶

7

荔枝米酒

500ml/瓶

124瓶

8元/瓶

延吉市某公司

无日期

992

4元/瓶

11397

无证生产分装

8

蜜桃米酒

500ml/瓶

41瓶

8元/瓶

延吉市某公司

无日期

328

4元/瓶

9

草莓米酒

500ml/瓶

10瓶

8元/瓶

延吉市某公司

2025/4/16

80

4元/瓶

10

芒果米酒

500ml/瓶

207瓶

8元/瓶

和龙市某公司

无日期

1656

4元/瓶

11

草莓米酒

500ml/瓶

39瓶

8元/瓶

和龙市某公司

无日期

312

4元/瓶

12

百香果米酒

500ml/瓶

36瓶

8元/瓶

和龙市某公司

无日期

288

4元/瓶

13

玉米米酒

500ml/瓶

27瓶

8元/瓶

和龙市某公司

无日期

216

4元/瓶

14

草莓米酒

1L/瓶

53瓶

15元/瓶

和龙市某公司

无日期

795

9元/瓶

15

草莓米酒

1L/瓶

10箱(4瓶/箱)

15元/瓶

和龙市某公司

2025/4/16

600

9元/瓶

16

蜜桃米酒

1L/瓶

10瓶

15元/瓶

和龙市某公司

无日期

150

9元/瓶

17

蜜桃米酒

1L/瓶

10箱(4瓶/箱)

15元/瓶

和龙市某公司

2025/4/16

600

9元/瓶

18

青提米酒

1L/瓶

8瓶

15元/瓶

和龙市某公司

无日期

120

9元/瓶

19

青提米酒

1L/瓶

15箱(4瓶/箱)

15元/瓶

和龙市某公司

2025/4/16

900

9元/瓶

20

蜜瓜米酒

1L/瓶

4瓶

20元/瓶

和龙市某公司

2025/3/20

80

9元/瓶

21

蜜瓜米酒

1L/瓶

4瓶

20元/瓶

和龙市某公司

2025/4/3

80

9元/瓶

22

荔枝米酒

1L/瓶

21瓶

15元/瓶

和龙市某公司

无日期

315

9元/瓶

23

蓝莓米酒

1L/瓶

3瓶

15元/瓶

和龙市某公司

2025/4/8

45

9元/瓶

24

蓝莓米酒

1L/瓶

8瓶

15元/瓶

和龙市某公司

无日期

120

9元/瓶

25

蓝莓米酒

1L/瓶

10箱(4瓶/箱)

15元/瓶

和龙市某公司

2025/4/16

600

9元/瓶

26

百香果米酒

1L/瓶

10箱(4瓶/箱)

15元/瓶

和龙市某公司

2025/4/16

600

9元/瓶

27

芒果米酒

1L/瓶

15箱(4瓶/箱)

15元/瓶

和龙市某公司

2025/4/16

900

9元/瓶

28

大米米酒

1L/瓶

10箱(4瓶/箱)

10元/瓶

和龙市某公司

2025/4/16

400

6元/瓶

29

玉米米酒

1L/瓶

10箱(4瓶/箱)

10元/瓶

和龙市某公司

2025/4/16

400

6元/瓶

30

玉米米酒

1L/瓶

34瓶(已灌装)

10元/瓶

和龙市某公司

无日期

340

6元/瓶

31

玉米米酒

1L/瓶

9瓶(正在灌装)

10元/瓶

无标签

无标签

90

6元/瓶

32

玉米米酒

1L/瓶

39瓶(已灌装)

10元/瓶

无标签

无标签

390

6元/瓶

综上,当事人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米酒,货值金额总计4545元,违法所得总计424元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货值金额总计16245元,违法所得总计195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分装米酒并冒用延吉市某公司、和龙市某公司民俗饮品许可证号,厂名厂址的事实;

2.对当事人刘**的询问笔录3份,证明当事人无证分装米酒,冒用延吉市某公司、和龙市某公司民俗饮品食品生产许可证号,厂名厂址,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事实;

3.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

4.延吉市某公司公司总经理询问笔录2份,证明其生产销售情况;

5.延吉市某公司公司提供的生产记录和销售记录各2份,证明其生产销售情况;

6.举报人询问笔录2份,证明举报内容以及购买的米酒产品信息情况;

7.举报人提供的米酒产品照片1套,微信聊天记录截图1套(包括转账记录),进货单据2张,证明当事人销售问题米酒的数量和价格等事实;

8.现场照片1套,证明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正在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相关人逐一签字确认。

 

2025年6月20日,我局依法告知当事人延市市监罚告2025〕64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

2025年6月26日,当事人提交听证申请。2025年7月24日,我局依法组织了听证会。会上,当事人作出如下陈述申辩:

1. 未交付的产品被查封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未进入市场流通也未产生违法所得,对该部分尚未销售产品应当按照成本价而非销售价计算货值金额;2.现场扣押的未销售产品包括各类米酒,包材以及原料等,均是按照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根据市监稽发2021(70)号文件规定,对于尚未销售的产品,应当区分不同情况计算,因此申请人认为对扣押但未销售的产品一律按照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不符合上述规定,进而导致货值金额计算明显偏高,最终导致罚金过高。当事人对存在违法事实无异议,但申请人有如下情节请求予以参考酌定减轻处罚,第一,当事人违法行为出于法律意识淡薄,而非刻意。第二,查处后立即停止了违法行为并积极配合调查。第三,查处后立即注册了营业执照,并寻找符合条件的生产场所。第四,违法时间短,且销售期间未收到任何消费者投诉,也未造成严重危害情况。

对于上述内容有如下事实:第一,当事人引用的《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市监稽发〔2021〕70号)文件内容有误,原文中没有“未销售产品应当按照成本价计算货值金额”,依据该文件中“成品按照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和“销售价格应当以销售单、合同、价签等明示的单价计算”的表述,将未销售产品计入货值金额的行为符合规定。同时,经过比对当事人销售记录的价格,以实际销售过的产品售价计算货值金额符合规定。并且,其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当事人口述的销售价格,执法人员已经参照较低的价格进行货值金额的计算。第二,执法人员未将包材等物品计入货值金额,因此当事人称执法人员将包材和原料等产品计入货值金额导致罚金过高不成立。另外,我单位已考虑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执法人员调查时尚未掌握的违法事实,并对其做出了从轻处罚的决定。故而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内容不成立。经案件听证审核后,确认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因此对当事人的意见不予采纳。

本局认为,当事人篡改生产日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给予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因当事人的违法经营行为既不符合从轻,也不符合从重情形,故应对当事人作出一般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遵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节232(违法程度一般)“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6.5 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424元;

.罚款65,000元。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进行米酒分装并冒用其他公司生产资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给予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在本案调查中,当事人如实供述执法人员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配合案件调查,如实回答执法人员询问调查,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依据《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之规定,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同时,因当事人无证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在一万元以上,货值金额较大,可以认为酌定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节227(违法程度较轻)“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1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货值金额 10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952元;

2.罚款162,450元。

综合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合并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2376元;

二、罚款227,45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交通银行(代收机构名称:交通银行延边分行,地址:延吉市龙东街延边广播电视大学北侧约130米财政局一楼)。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延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延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延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820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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