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2401MB1985577B/2023-03329 |
分 类: | 权责事项 ; 公示 |
发文机关: | 延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3年04月07日 |
标 题: | 关于公示延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首违不罚清单》的公告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3年04月07日 |
索 引 号: | 11222401MB1985577B/2023-03329 | 分 类: | 权责事项 ; 公示 |
发文机关: | 延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3年04月07日 |
标 题: | 关于公示延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首违不罚清单》的公告 |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3年04月07日 |
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首违不罚使用情形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市场主体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之前及时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 |
市场主体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之前及时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
3 |
市场主体未依法办理备案的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之前及时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4 |
市场主体未依法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之前及时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5 |
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查验或者留存食用农产品生产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或者经营者的社会信用序号或者身份证复印件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之前及时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查验或者留存食用农产品生产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或者经营者的社会信用序号或者身份证复印件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6 |
中小学、幼儿园食堂(或者供餐单位)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或者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的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之前及时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中小学、幼儿园食堂(或者供餐单位)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或者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7 |
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的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之前及时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
|
8 |
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的,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之前及时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的,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9 |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无标签,或者标签的标注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之前及时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食品小作坊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登记机关吊销登记证。 |
|
10 |
食品摊贩未按照生产经营目录或者未经备案擅自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之前及时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未按照生产经营目录或者未经备案擅自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
|
11 |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之前及时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第二款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
12 |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之前及时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
|
13 |
虚构商品或服务内容,诱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产生错误理解。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之前及时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条第一款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
|
14 |
广告主发布广告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经营场所或者利用自有媒体发布自有商品或者服务广告; 4.持续时间较短,或浏览人数较少,或涉案商品或者服务经营额较少; 5. 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之前及时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
|
15 |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专利有效,但未标明专利号或者专利种类。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具备合法有效专利证明; 4.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之前及时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十二条第一款: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
|
16 |
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前及时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前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更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
|
17 |
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未按规定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前及时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二)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电子商务的有关信息的。 |
|
18 |
电子商务经营者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前及时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四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不得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 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到用户信息查询或者更正、删除的申请的,应当在核实身份后及时提供查询或者更正、删除用户信息。用户注销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立即删除该用户的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保存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三)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的。 |
|
19 |
化妆品经营者采购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等义务; 4.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之前及时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化妆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记录等义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化妆品是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收缴其经营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可以免除行政处罚。 |
|
20 |
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1、有充分证据(如购进票据)证明所购进的第三类医疗器械尚未售出。 2、售出的第三类医疗器械已全部召回,并没有对消费者产生危害后果的。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 2014年2月12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根据2017年5月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一)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 (二)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 (三)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 有前款第一项情形、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
|
21 |
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
|
22 |
产品标识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之前及时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23 |
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之前及时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24 |
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之前及时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
|
25 |
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的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之前及时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定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26 |
对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之前及时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
|
27 |
认证机构、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拒绝接受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之前及时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认证机构、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拒绝接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
|
28 |
认证机构以委托人未参加认证咨询或者认证培训等为理由,拒绝提供本认证机构业务范围内的认证服务,或者向委托人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的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之前及时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委托人未参加认证咨询或者认证培训等为理由,拒绝提供本认证机构业务范围内的认证服务,或者向委托人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的; |
|
29 |
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样、文字和名称,与国家推行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或者妨碍社会管理,或者有损社会道德风尚的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之前及时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样、文字和名称,与国家推行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或者妨碍社会管理,或者有损社会道德风尚的; |
|
30 |
认证机构未公开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的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之前及时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公开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的; |
|
31 |
认证机构未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之前及时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 |
|
32 |
认证机构未及时向其认证的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之前及时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及时向其认证的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 |
|
33 |
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对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之前及时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对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
34 |
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之前及时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 |
|
35 |
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之前及时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 |
|
36 |
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之前及时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
|
37 |
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规定标注资质认定标志的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之前及时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标注资质认定标志的。 |
|
38 |
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的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之前及时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39 |
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之前及时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四条 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40 |
经营者未配备和使用与其经营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器具的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之前及时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吉林省贸易计量监督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使用计量器具或者限期改正,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经营者未配备和使用与其经营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器具的;
|
|
41 |
集贸市场主办者未设置符合规定标准、供消费者复测商品量的计量器具的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之前及时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吉林省贸易计量监督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使用计量器具或者限期改正,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集贸市场主办者未设置符合规定标准、供消费者复测商品量的计量器具的; |
|
42 |
使用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的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之前及时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吉林省贸易计量监督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使用计量器具或者限期改正,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使用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