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吉市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保障范围及标准
根据2023年6月13日延吉市政府党组会议纪要第十一条,依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保〔2014〕91号)、《吉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保障和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吉安居办〔2021〕10号)、《吉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保障和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文件精神,现制定延吉市保障性住房运行管理标准如下:
一、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差别化租金标准管理。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户、特困户住房困难家庭实行低租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政府引进人才、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新就业无房职工及新市民等住房困难家庭按照价监部门确定的租金标准执行。
二、延吉市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保障群体为: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户、特困户、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住房困难家庭、政府引进人才。2023年新增非本市户籍保障群体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新就业无房职工及新市民等住房困难家庭。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取消低保,但符合住房困难家庭条件的,可以继续居住现有房屋,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主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延吉市无住房(无住房、五年内无房屋买卖记录、无征拆产权调换记录)工商注册信息(注册资本5万元以内)。
2.单人单户家庭,月收入低于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吉政函〔2021〕69号)1880元×2=3760元。户口内有两个及以上成年劳动力的家庭,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3000元。且申请人应具有稳定的租金支付能力。
同一户口簿内成员,已分别成立家庭,且不共同生活的,只审核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财产和住房信息,户口其他成员经济、住房条件不再进行审核;同一户口成员,未分别成立家庭的,需对全部户口成员的经济、住房条件进行审核。
3.消防救援人员、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新就业大学生、新就业无房职工、新市民、市、省部级以上劳模家庭、见义勇为家庭、伤残军人、烈士遗属(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无房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标准限制。
4.环卫工人、公交司机等企事业单位职工由所在单位集中提交材料,统一办理,收入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放宽。
(二)2023年我市扩面非本市户籍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条件为:
1.本市新就业大学生、新就业无房职工及新市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新就业1年以内;
(2)中专及以上学历,且与用人单位签订长期劳动合同;
(3)在本市无住房、五年内无房屋买卖记录、工商注册信息(注册资本5万元以内)。
2.在本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之日前已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保或住房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且未断缴或在本市持居住证(暂住证)一年以上;
(2)在本市无住房、五年内无房屋买卖记录、工商注册信息(注册资本5万元以内);
(3)收入符合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规定的收入标准。
注:
1.非本市户籍到居住地所在街道社区申请办理
2.新就业大学生、新就业无房职工及新市民保障性住房保障期为自申请之日起五年,五年期满后原则上自动退出保障群体。
延吉市住房保障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