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24010136097399/2025-01413 |
分 类: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通知 |
发文机关: | 延吉市发展和改革局 |
成文日期: | 2025年03月03日 |
标 题: | 关于进一步规范延吉市普通商品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延市发改联﹝2025﹞5号 |
发布日期: | 2025年03月07日 |
索 引 号: | 112224010136097399/2025-01413 | 分 类: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通知 |
发文机关: | 延吉市发展和改革局 | 成文日期: | 2025年03月03日 |
标 题: | 关于进一步规范延吉市普通商品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延市发改联﹝2025﹞5号 | 发布日期: | 2025年03月07日 |
各开发建设单位及相关物业服务企业:
为加强我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服务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吉林省定价目录》、《吉林省前期物业管理办法》等规定,通过成本监审,综合考虑我市物业管理实际、物业服务成本、居民承受能力等因素,现将延吉市普通商品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普通商品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前期物业管理是指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人之前,由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人实施的物业管理。
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适用于前期物业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内(2022年1月1日之前已签合同的按合同执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或者前期物业合同终止即不适用。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六个月,居(村)民委员会可以组织业主就是否继续聘用前期物业服务人等事项进行表决,经表决继续聘用前期物业服务人的,应当及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选聘其他物业服务人的,前期物业服务人应积极与业主组织进行交接,交接过程中不得无故拖延交接时间,不得扣留、损坏、销毁应当移交的资料、财物。
二、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
(一)服务内容。前期物业服务是指物业企业按照前期物业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二)收费标准。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标准如下:
一级服务:无电梯1.3(不含)-1.6元/㎡/月,有电梯1.5(不含)-1.8元/㎡/月(含电梯费);
二级服务:无电梯0.9(不含)-1.3元/㎡/月,有电梯1.1(不含)-1.5元/㎡/月(含电梯费);
三级服务:无电梯0.4-0.9元/㎡/月,有电梯0.6-1.1元/㎡/月(含电梯费)。
(三)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别墅区和非住宅的前期物业实行市场调节价。主要依据业主的要求和所提供的服务内容、质量程度,按优质优价的原则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协商确定。
三、物业等级的核定
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核定依据。由延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吉林省地方标准DB22/T1786-2013《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规范》文件确定延吉市前期物业服务等级(详见附件)。
四、核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原则
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原则;
(二)合理、公平、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
(三)根据服务等级确定收费标准的原则;
(四)在前期物业合同中约定的原则。
五、计费方式
(一)采取包干制计费。普通商品住宅前期物业服务采取包干制计费方式。
(二)计费内容。实行前期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计费方式的,前期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理利润。
(三)计费单位。前期物业服务计费的计价单位为“元/㎡/月”。未办理不动产登记证的,以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已办理不动产登记证的,以不动产登记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物业服务收费原则上按月计收,实行预收物业费的,预收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成本构成
前期物业服务成本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不包括专项维修资金分摊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六)办公费用;
(七)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九)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七、其他事项
(一)收费标准公示公开。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应按照政策规定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公示栏、出入口或物业服务用房等显著位置和场所,将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与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和监督举报电话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二)加强物业收费管理。市价格主管部门、物业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各尽其责,加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和服务标准的核准的监督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物业服务企业应加强自身管理,不得出现收取装修保证金、办理住户及其车辆门禁卡费用(首次应免费办理,由于住户自身原因导致损毁、丢失的,应严格按照成本收取补办费用)等行为。相关部门根据自身职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收费、未严格按照物业服务等级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等行为予以处罚。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延吉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