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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222240173701508X9/2019-29620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公告
发文机关: 延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 2019年11月27日
标      题: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9年11月27日
索  引 号: 1222240173701508X9/2019-29620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公告
发文机关: 延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 2019年11月27日
标      题: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9年11月27日

吉林省物价局   吉林省财政厅 

关于降低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 

收费标准的通知 

                 吉省价收〔2017〕133号 

 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局,价格监督检查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以及省委、省政府“抓环境、抓项目、抓落实”会议精神,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要求,进一步加大降费力度,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优化我省投资、营商环境,决定降低一批国家设立项目、我省制定具体收费标准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国家设立收费项目、省定收费标准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渔业资源增值保护费、草原植被恢复费、药品注册费、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仲裁收费等7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在现行标准基础上再降低5%以上,降低后具体标准详见附件。 

二、上述项目降低收费标准后,为保证相关工作的正常开展,由财政部门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三、相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并及时将降低后的收费标准向社会公示。 

四、本通知自2017年8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本级降低收费标准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降低收费标准的政策落实到位。 

  附件:1.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收费标准 

      2.渔业资源增值保护费收费标准 

      3.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 

      4.药品注册费收费标准 

      5.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收费标准 

      6.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收费标准 

      7.仲裁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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