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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24010136088915/2025-29404
分  类: 规范性文件 ; 通知
发文机关: 延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5年05月08日
标      题: 延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延吉市高龄津贴发放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字号: 延市政办规〔2025〕4号
发布日期: 2025年12月18日
索  引 号: 112224010136088915/2025-29404 分  类: 规范性文件 ; 通知
发文机关: 延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5年05月08日
标      题: 延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延吉市高龄津贴发放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字号: 延市政办规〔2025〕4号 发布日期: 2025年12月18日
 

 

延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延吉市高龄津贴发放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局室、各街道办事处、有关直属事业单位

延吉市高龄津贴发放实施细则经市十九届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延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58

 



延吉市高龄津贴发放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津贴对象及发放标准

第二条 津贴对象为80周岁(含)以上延吉市户籍老年。

第三条 80-84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50元,其中低保老年人100//月;对85-89周岁的老年人每月发放100元;对90-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200元;对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1000元的高龄津贴。

享受低保待遇老年人的高龄津贴按照分类施保原则,采取加发低保金的方式,从困难群众补助资金中解决。

第三章 津贴申请及审核

第四条 80周岁的老年人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村递交申请材料。

(一)老年人小二寸证件照片两张。

(二)老年人户口本及身份证。

(三)监护人身份证。

(四)老人的吉林省内农商行存折或银行卡。

申请材料一式三份,由社区、村,街道、镇和市民政局各留一份。

第五条 社区、村向街道、镇递交材料后,应对老年人的户口和身份证进行核对并与老年人或监护人签订领取高龄津贴协议书。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享受高龄津贴按照个人申报、居(村)委会调查核实、街道办事处(镇)审核,报市民政局审批确认的程序进行。审批要做到公开、公正、透明。

第四章 资金发放及监督管理

第七条 享受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老年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高龄津贴。

第八条 高龄津贴按月发放,由指定的金融机构统一社会化发放。

第九条 市民政局应于每月月底前将高龄津贴发放情况通过政府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各街道(镇)应及时核对并上报经公示公开后最终享受补贴人员名单及金额。

第十条 街道、镇要公布高龄津贴制度热线电话,及时对政策咨询做出解答并受理高龄津贴制度有关投诉和举报。

第十一条 市民政局负责对街道、镇受理的投诉和举报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各镇负责每月或每季度对土葬人员核查并上报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进行审核确定。

第十三条 市民政局负责每月协同市殡葬管理服务中心、市卫生健康部门,对全市火化人员、卫生健康死亡人员数据提供给各街道、镇,各街道、镇对本辖区死亡人员进行比对并配合做好停发工作。

第十四条 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去世或户籍迁出的自次月起停发高龄津贴资金,因未及时停发而多享受的高龄津贴,由监护人或老年人退回到市民政局,街道(镇)、社区(村)配合做好违规资金追缴工作,对拒不缴纳违规领取资金人员上报市民政局。

第十五条 社区、村应按月或按季度对发放对象是否健在,户籍是否迁出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联系不上的老年人,暂停发放高龄津贴,与老年人取得联系后,停发月份高龄津贴给予补发。

第十六条 高龄津贴审批管理工作人员,如有下列行为,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拒绝受理老年人申请且不告知明确原因。

(二)对申请人提交材料审核不严,导致违规发放津贴。

(三)对享受津贴的老年人资格核定材料审核不严,特别是协助应清退人员隐瞒有关情况,未及时做出清退处理。

(四)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津贴资金。

(五)其他影响高龄津贴制度实施的行为。

第五章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511日起施行。

 

 

 

 

 

 

 

  

主办:延吉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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