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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24010136088915/2025-28828
分  类: 规范性文件 ; 通知
发文机关: 延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5年11月28日
标      题: 延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延吉市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延市政办规〔2025〕5号
发布日期: 2025年12月09日
索  引 号: 112224010136088915/2025-28828 分  类: 规范性文件 ; 通知
发文机关: 延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5年11月28日
标      题: 延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延吉市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延市政办规〔2025〕5号 发布日期: 2025年12月09日

 

各镇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局室、各街道办事处、有关直属事业单位:

延吉市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经市十九届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延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1128

 


延吉市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延吉市校外托管机构的管理,保障中小学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安全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校外托管服务以及相关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校外托管机构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延吉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受学生监护人的委托,在学校以外的场所,为学生提供非在校时间段临时接送、休息、看护服务等校外托管服务的社会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

第三条 托管机构的管理遵循依法设置、规范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托管机构实行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管理机制。市政府建立托管服务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教育、市场监督管理、民政、商务、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消防救援、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组成,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我市托管服务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筹协调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建立信息互通,落实各部门管理责任,促进我市托管服务管理工作的落实。

第五条 市教育部门负责学生托管服务的统筹协调职责。督促指导中小学校及时掌握学生校外托管情况,报送同级商务部门,加强校外托管学生安全宣传教育。建立托管机构白名单制度,引导学生和家长选择合规安全的托管机构。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负责营利性托管机构的市场主体登记、食品安全以及职责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对托管机构的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民政部门依法负责非营利性托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以及职责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商务部门负责对从事校外托管服务(不包括课余辅导、教育培训)的生产经营场所的安全管理。

卫生健康部门依法负责指导校外托管机构开展传染病预防和控制工作。(仅以重点场所标准开展指导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负责托管机构房屋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对城乡结合部举办的托管机构房屋开展安全排查整治时配合给予技术指导;负责托管机构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依法负责查处涉及托管机构的违章户外广告设施,并指导、监督各街道依法查处托管机构违法搭建、加建、扩建行为。

消防救援部门依法负责对托管机构的消防安全条件核查抽查工作,落实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指导街道或社区开展对托管机构进行防火等安全检查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指导、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加强对托管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并将职能部门对托管机构的监管情况列入安全生产检查考核内容。

公安部门依法负责托管机构及周边区域的治安监督管理工作,依申请为托管机构从业人员的背景审查提供信息支持,并提供安全技术防范和治安管理方面的指导和培训;依据法定职责查处涉及托管机构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章 登记管理

第六条 托管机构登记与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由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注册。

设立非营利性托管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托管机构登记后应当依法办理消防、食品经营和建筑安全等相关手续,否则不得开展经营活动。

登记部门应将开办中小学生托管机构的名称、开办地址等基本信息及时推送给教育部门。教育部门在规定时间进行认领,并组织相关部门现场踏勘,符合要求的纳入校外托管白名单进行管理。

第七条 托管机构登记事项和行政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定程序向登记机关或行政许可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如变更场地,新场地应符合相关要求。

第四章 服务要求

第八条 托管机构有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消防、卫生、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相关条件的服务场所、设施。

第九条 托管机构提供服务场所应当符合建筑物结构安全,确保与危险化学品保持法定的安全距离,不得与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同在一栋建筑内,禁止在住宅、地下室、工业厂房、仓储建筑、污染区、危险区等场所提供托管服务。

托管机构场所应优先设置在建筑的13层,不得设立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场所应满足安全、卫生要求,其建筑面积和生均面积应能确保学生安全和托管活动的正常开展。鼓励场所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及以上,生均面积在3平方米以上。场所门窗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防盗网、广告牌等)。

第十条 提供餐饮服务的托管机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餐饮服务类),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食品制作、供应活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餐食(含预包装食品加热、散装食品分装等)。

第十一条 设置在公共建筑内的托管机构消防安全条件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公共建筑(儿童活动场所)的要求。

第十二条 托管机构应当根据托管学生人数足额配备工作人员,确保学生始终得到有效看护。托管学生在25人及以下的,鼓励配备2名以上工作人员;每增加20名学生鼓励相应增加1名工作人员。

托管机构配备的工作人员应身心健康,无犯罪记录,没有精神性疾病、传染性疾病,不得聘用具有性侵、猥亵、虐待、暴力伤害、拐卖等违法记录人员。

托管机构提供餐饮服务的,其从事餐饮服务的工作人员应依法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并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三条 托管机构不属于校外培训机构,严禁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学科类、科技类、文化艺术类、体育类等培训活动;不得开设全日制班招收中小学适龄学生及学龄前幼儿;不得从事与托管服务无关的其他业务。

第十四条 托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管理义务:

(一)与学生监护人签订《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服务协议书》;明确托管期限、收费标准、服务内容、退费办法、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条款。

(二)应安排专人负责学生的接送工作,确保学生自离校至进入托管机构期间的人身安全。在学生托管期间,机构应履行看护责任;托管结束时,必须由学生监护人或其书面指定的人员接回。

(三)未接到学生时,要第一时间通知学生监护人和所在学校,并积极查找。

(四)学生托管期间应当始终有工作人员照看,发现学生生病、受伤或者其他紧急情况时,要立即施救,并第一时间与学生监护人取得联系。

(五)在提供托管服务期间,必须做好安全防护,预防并杜绝一切形式的暴力、欺凌、性侵、猥亵等侵害学生事件的发生,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与心理健康。

第十五条 托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安全、卫生安全、食品安全管理义务:

(一)保证场所的消防安全。制定使用电气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以及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组织检修;加强防火检查,保证疏散通道畅通,及时消除隐患;营业前,要自行组织或邀请消防部门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做到每名从业人员掌握基本的灭火疏散技能。定期组织学生开展消防安全课和疏散演练。

(二)保证场所的卫生安全。加强托管环境与生活用品的卫生管理,严防传染病的发生;场所的采光、照明等设施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卫生间内应配备洗手池与便池,每日对地面、洗手池及便池进行清洁与消毒。

(三)保证场所的食品安全。提供餐食的托管机构实行许可制度,机构的就餐环境、餐具设施等应当符合卫生、食品安全要求,实行分餐制;配餐合理,营养符合国家规定的学生营养标准;建立食品留样制度,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应当留样,留样食品品种应当包括全部菜品(含主食),每份留样量不少于125克,在0-8℃条件下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留样记录应当载明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信息。

托管机构自行配餐的,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供应商采购食品及原料,核对并留存供应商资质证明文件、采购票据(加盖供应商公章或签字);建立食品采购验收台账,如实记录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批号、保质期、供应商名称及联系方式、采购日期等信息,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食品保质期届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四)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及其他卫生突发事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立即停止供餐,封存可能导致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用具等,保护事故现场;在2小时内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局报告,并同时通知学生监护人及所在学校。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按照要求提供留样食品、采购台账等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托管机构收费标准应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不收取公示外的任何费用,且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托管机构停止托管服务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被托管学生及其监护人,退还托管协议剩余期限的托管费用,依照托管协议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托管机构须为在托学生建立完备的名册,并应于开学后一个月内,将名册及负责接送小学四年级以下学生的工作人员身份与联络方式,报备至学生所属学校。遇有接送人员变更,须及时报送变动情况。

托管机构应引导学生恪守公德,确保其活动不影响周边居民,共同维护社区良好秩序。

第十八条 托管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机制,切实履行保障学生安全的义务。鼓励托管机构购买人身意外伤害、安全生产责任等商业保险,分散托管期间的安全风险。

第十九条 托管机构应安装监视、监控、报警等安全技术防范设备,监控视频至少保存30天,不得泄露视频内容,保护好学生隐私。

第五章 管理要求

第二十条 教育、市场监管、民政、商务、卫健、住建、消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托管机构的监管,建立托管机构的联动管理机制,通过日常抽查和联合检查等方式加强信息沟通和通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 登记机关应将登记的托管机构信息在部门信息网站或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开,并及时依法公开托管机构的年检情况。

第二十二条 教育部门应当协调建立托管机构的联动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和通报;每学期组织相关部门对托管机构开展专项检查,对检查中的问题隐患及时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校外托管学生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及时掌握校外托管学生的有关情况,在开学后一个月内对本校学生在托管机构的基本情况进行统计并报送市教育行政部门,引导家长选择合法登记的托管机构,发现托管活动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其他不利于学生成长的问题,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学校在职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设立托管机构,不得在托管机构兼职,且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托管机构提供生源和经营便利。

第六章 违规处置

第二十四条 托管机构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托管学生监护人可以向登记机关或者相关职能部门投诉。

鼓励社会公众对托管机构的不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登记机关或者相关职能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五条 未经登记从事校外托管服务的机构,由属地学生托管服务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协调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二十六条 托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消防、住建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责令改正或处罚。

第二十七条 托管机构违反卫生、食品安全或者消防管理规定,不符合卫生、食品经营或者消防条件的,由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托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聘请工作人员的,由机构登记部门责令整改,并将相关情况予以公开。

第二十九条 托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教育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对举办者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 学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教育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采取通报批评等方式处理。

学校在职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十一条 托管机构的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依规给予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延吉市学生校外托管服务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主办:延吉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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