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吉市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延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政府信息公开基础平台

索  引 号: 112224010136088915/2025-20289
分  类: 通知公告 ; 通知
发文机关: 延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5年05月06日
标      题: 延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延吉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延市政办规〔2025〕2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5月13日
索  引 号: 112224010136088915/2025-20289 分  类: 通知公告 ; 通知
发文机关: 延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5年05月06日
标      题: 延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延吉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延市政办规〔2025〕2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5月13日
 

 

 

延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延吉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局室、各街道办事处、有关直属事业单位:

《延吉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经市十九届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延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56

 

延吉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的决策部署,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住房保障轮候库的通知》(建保〔202489号)及吉林省住房保障轮候库建设工作要求,结合延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本办法所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由政府通过新建、代建、收购等方式筹建,提供优惠政策,限定户型、面积和销售价格,采取市场化方式运营,实施封闭管理,面向住房有困难且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群体,以及城市需要的引进人才等群体出售用于居住的房屋。

二、实施范围和标准

(一)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重点针对住房有困难且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群体,以及城市需要的引进人才等群体。其中,乡镇、开发区工作的教师、医生、民警、公职人员,若符合住房困难且收入不高的条件,可纳入保障范围,确保保障政策公平覆盖符合条件的各类群体,避免不合理区分,切实贯彻《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精神。

(二)户型面积标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以毛坯交付为主,户型面积限定为60-100平方米,以80平方米为主。根据实际需求,可适当建设少量不超过120平方米的房源。分配时根据不同保障群体户型保障面积标准。

(三)配售价格标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配售价格按基本覆盖划拨土地、建安成本、加不超过5%的利润测算确定。运营主体可根据单套住房价格按照楼层、朝向和位置等因素,在上下不超过15%的幅度内确定,但平均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当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外收取任何费用。配售方式以进入轮候库顺序为主。每批次房源信息、价格及规则需提前公示。公示渠道为延吉市住房保障部门官方网站、政务大厅公告栏以及本市主流媒体平台。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确保公众有足够时间获取信息并进行监督。购房款可一次性支付或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等方式分期支付。不动产权证注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三、项目建设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主要通过政府新建、委托代建或收购已建成的存量商品房以及其他政策性住房依法依规流转等方式筹集房源。

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发改、自然资源、财政局、国资中心等部门,依据全市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发展规划,分析、研判保障性住房市场需求,编制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以及年度筹建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筹建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资金来源包括:保障性住房项目融资、贷款;政府专项债券;财政和上级补助资金;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四、运营管理

(一)建立住房保障轮候库:全面掌握城镇住房困难工薪群体的刚性住房需求,确保保障性住房资源的分配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以促进住房保障体系的健康发展。

(二)封闭管理:保障性住房实行封闭管理,严禁以买卖、赠予等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将保障性住房变更为商品房流入市场。申请人持保障性住房的购房合同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或商业银行贷款,除购房按揭抵押外,保障性住房不得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抵押。

(三)退出与回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施严格的封闭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购房人如需退出的,由延吉市人民政府按规定予以回购。

1.保障性住房回购价格根据原购买价格并结合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装修部分不计算回购价格。折旧按每年2%计算,自保障性住房交付时起至回购协议签订时止。物价水平按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延吉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累计计算,自保障性住房购买当年起至回购前一年度止。

计算公式为:回购价格=保障性住房购买价格×1-交付时至回购时的年数×2%+购买时年度至回购前一年度的延吉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累计涨幅)。使用年限从交付房屋之日起计算,若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个人装修费用、税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不予退还。

2.退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依据实际分为主动退出和被动退出两种情形:

购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主动退出: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购房合同、缴纳购房款的;申请享受其他政策性住房的;因长期闲置、确需转让、离开延吉市工作或生活等原因,主动提出回购申请的,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购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被动退出:以欺骗、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擅自转让(包括买卖、赠予等方式转移房产权属行为)、抵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由住房保障部门取消其保障资格,由住房保障部门或者市延丰房产租赁公司收回保障性住房。购房人5年内不得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四)其他说明:申请回购保障性住房应当满足以下条件:房屋无贷款、无抵押、无租赁、无法律纠纷;房屋未改变居住用途、房屋结构无拆改、设施设备无缺失;房屋水、电、燃气、供热、电信、有线电视等公共事业费用和物业服务费用均已结清。原购房人退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后,原落户、就学权益收回,给予6个月过渡期;逾期未搬离,回购单位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购房人死亡,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指定继承人需向当地公证处申请继承权公证。再与市延丰房产租赁公司就保障性住房进行回购协商。回购价格依据本办法中规定的回购价格计算公式确定,若继承人选择继续持有该保障性住房,需符合本办法中的申购条件,遵守本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并重新签订购房合同,继承人因继承保障性住房而产生的税费、公证费等费用,由继承人自行承担。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具体回购事宜由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和执行。

(五)社区管理:将保障性住房纳入街道、社区管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建立和完善居住社区管理机制。保障性住房优选专业物业服务企业,加强使用管理和物业服务。

(六)监督管理: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配售、运营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健全保障性住房和保障对象档案,加强对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全过程监督。禁止超标准建设、收购保障性住房。坚决查处骗取资格、多占住房、以权谋房、对外租赁、长期闲置等问题。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债务、资金监管,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严防新增政府债务风险。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五、申购条件及流程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购以个人为单位,申购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申购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延吉市区范围内无住房(含商品房、政策性住房);

(二)申请人具有稳定收入; 

(三)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或已按规定退出。

申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按以下程序进行: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向政务大厅负责保障性住房申请受理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其中包括申请人的身份证、收入证明、无自有住房的证明。

2.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接收并初审:政务大厅负责保障性住房申请受理窗口的工作人员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并对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初步检查。

3.材料提交至轮候库: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将申请人的材料及身份证信息、无房证明录入或上传至住房保障轮候库系统,进行电子化管理。

4.材料分发至联合审核部门: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将申请人的材料电子版发送至延吉市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核对。

5.联合审核部门进行最终审核:相关部门收到材料后,依据各自职责和审核标准,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细致审核。如需补充材料或进行进一步核实,应及时与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沟通,由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

6.组织配售:市住房保障部门采用保障性住房轮候库系统,按照入库先后顺序指导运营公司组织配售选房,在申请人规定时间内与运营单位签订《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并依照商品房相关规定办理首付比例、贷款利率等相关手续。

7.办理入住:在完成相关手续后,运营单位将房屋移交业主入住,并完善档案归集。

六、附则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市住房保障中心集体研究确定。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解释。实施期间,若遇上级政策调整,则按上级最新政策执行。

 

 

 

 
 
 

  

主办:延吉市人民政府

电话(传真):0433-8199011
网站标识码:2224010009

吉ICP备08100322号-1
吉222401020002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