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吉市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延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政府信息公开基础平台

索  引 号: 112224010136088915/2025-00222
分  类: 规范性文件 ; 通知
发文机关: 延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5年01月02日
标      题: 延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延吉市区域公共品牌授权标准及管理规范》的通知
发文字号: 延市政办规〔2025〕1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1月08日
索  引 号: 112224010136088915/2025-00222 分  类: 规范性文件 ; 通知
发文机关: 延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5年01月02日
标      题: 延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延吉市区域公共品牌授权标准及管理规范》的通知
发文字号: 延市政办规〔2025〕1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1月08日
 

 

延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延吉市区域公共品牌授权标准及管理规范》

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局室、各街道办事处、有关直属事业单位:

《延吉市区域公共品牌授权标准及管理规范》已经市十九届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延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12

 

延吉市区域公共品牌授权标准及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我市特色产品辨识度、知名度和竞争力,引导本地产业向标准化、规模化、品牌化方向发展,促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我市开展延之有礼区域公共品牌建设工作。为规范区域公共品牌的使用与管理,维护品牌形象和声誉,保障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区域公共品牌与企业品牌双线融合发展,增强市场竞争力,提升产品整体效益,充分发挥区域公共品牌载体的支撑作用,制定本管理规范。

第二条 使用管理区域公共品牌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统一、持续发展原则;

2.区域公共品牌与自有商标协同发展;

3.统一规范管理与自主经营相协调;

4.管理保护与市场拓展并举。

第三条 本管理规范所指的区域公共品牌标识专指由延吉市商务局委托注册的延之有礼文字标识和图形商标组合形成的区域公共品牌标识。延吉市人民政府授权延吉市商务局通过公开评标方式确定区域公共品牌委托运营管理服务方。具体负责品牌策划与设计、品牌推广与营销、品牌管理与维护及运营等。授权期限为五年。

 

第四条 延吉市商务局、市委宣传部、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广旅、市住建局、市执法局八个部门(以下简称市委、市政府相关部门)对区域公共品牌拥有指导权、监督权和管理权。任何企业申请使用本区域公共品牌,需要遵守本管理规范的要求,在申请履行了相关手续,获得运营管理服务方批准并在市商务局登记后方可被授权使用

第二章  区域公共品牌授权

第五条 申报使用区域公共品牌的生产、加工、经营性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生产企业拥有自主产品;

2.企业的经营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组织机构等资料健全。生产企业的产品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正规技术操作规程执行,严禁使用禁限用农药和违禁化学品、激素、添加剂等,并通过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合格的;

3.企业产品近三年来没有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无消费者投诉或被媒体曝光的;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无行政处罚信息、未列入经营异常企业名录、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4.企业近三年来没有发生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

5.企业应具有强烈的品牌意识,诚信的职业道德,完善的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及健全的生产、收购、加工、销售管理制度。

第六条 区域公共品牌原则上每年固定时间进行一次公开招募准入工作,如遇有经营或生产特殊商品品类的企业进行申请,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模式,由运营管理服务方进行审核通过并在市委、市政府相关部门登记后,可批准授权使用区域公共品牌:

1.全新准入的品类商品;

2.合法合规的代加工生产企业;

3.特殊企业类型的;

4.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产品认证中的一项或多项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农产品。

第三章  区域公共品牌授权申请流程

第七条 申请使用区域公共品牌的企业,应填写并向运营方提交《区域公共品牌授权使用申请表》,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资质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

2.公司简介(含机构设置、主要技术和经济指标)、公司经营的主要产品目录(应包括规格、产地、产品特点等)及相关产品质检报告;

3.遵守使用区域公共品牌授权办法和管理规范的书面承诺;

4.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企业向运营方提出书面申请。运营方自收到企业的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企业的基本情况、产品基地、生产经营状况等实地考察工作,并提报企业相关资料至市委、市政府相关部门进行踏查和登记,并在5个工作日内给出结果。

第九条 经审核获准授权使用区域公共品牌的企业应与运营方签订《区域公共品牌授权使用协议书》。

第十条 《区域公共品牌授权使用协议书》签订有效期限为一年,有效期内运营方将协同市委、市政府相关部门对企业进行两次检查。

1.第一次为不定期临时抽检,主要检查产品质量、生产环境、品牌标识使用情况等;

2.第二次是以续签授权协议为前提的年度审核检查,主要检查企业资质、授权合同执行情况、产品质量、生产环境、品牌标识使用情况等。

第十一条 被授权企业须在协议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运营方提出书面续签申请,由运营方提报市委、市政府相关部门登记,企业通过复查审核后可续签合同。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作自动放弃区域公共品牌使用权。

第四章  区域公共品牌标识的使用规则

第十二条 区域公共品牌标识有两种使用形式:

1.区域公共品牌定制商品的独立标识;

2.“区域公共品牌+企业品牌的联名双标识。

第十三条 区域公共品牌标识需印制在产品外包装上进行销售,严禁各种形式的贴标销售。

第十四条 运营方与被授权企业协商确定该企业内被授权使用公共品牌标识的商品,同时提报商品明细至市委、市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登记,通过后将商品信息录入区域公共品牌商品库存档,被授权企业不得任意更改或扩大被授权使用公共品牌标识的商品种类和数量。

第十五条 被授权企业在印刷区域公共品牌标识前必须向运营方提交印制设计样式,由运营方进行留档备案;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公共品牌标识的文字、图形、颜色、比例。

第十六条 被授权使用区域公共品牌的企业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馈赠区域公共品牌标识。

第十七条 被授权企业必须及时向运营方传送和更新企业溯源资料及产品信息。

第十八条 被授权企业要积极、正面展示区域公共品牌标识。

第五章  区域公共品牌营销管理

第十九条 运营方负责推进品牌授权店铺的进销存管理和日常经营,授权经营店铺资料由运营方提报至市委、市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登记管理,授权经营店铺类型包含实体店铺及线上店铺,授权实体店铺的类型分为直营店和加盟店两种模式:

1.实体店铺:旗舰店、标准店、迷你店和移动店;

2.线上店铺:京东、天猫、抖音、小红书等其它线上店铺。

第二十条 被授权企业需配合运营方做好实体店铺和线上电商平台的营促销活动。

第二十一条 被授权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必须注重维护区域公共品牌形象,不得在包装、运输、销售过程中出现有损品牌形象的情形。

第六章  区域公共品牌宣传管理

第二十二条 鼓励被授权企业参加冠以区域公共品牌的各类宣传推介会、展销会、论坛讲座等活动。

第二十三条 被授权企业在独立组织开展本企业的线上直播和线下推介活动时,宣传内容需提前向运营方进行审核,备案范围为区域公共品牌,并由运营方向市委、市政府相关部门登记。

第七章  被授权企业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四条 被授权企业享有以下权利:

1.允许在被授权的产品外包装上使用区域公共品牌独立标识联名双标识

2.被授权的企业可使用区域公共品牌进行商业宣传;

3.优先参加公共品牌运营方组织的产品展销、贸易洽谈、信息交流、宣传推介等活动;

4.对区域公共品牌的使用、管理提出意见、建议。

第二十五条 被授权企业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安排专人负责区域公用品牌相关业务的对接和管理;

2.严格执行生产技术标准,保证产品质量,维护区域公共品牌形象和市场声誉;

3.严格遵守区域公共品牌标识包装和宣传推介规定;

4.被授权企业需配合运营方的各类营销活动,并定期提供相关产品的销售情况做交流和数据分析;

5.自觉接受市委、市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监督和管理。

第八章  区域公共品牌取消授权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问题之一的,运营方有权取消被授权企业或被授权产品的品牌使用资格:

1.产品抽检不合格的;

2.抽检发现其他重大问题的;

3.产品涉嫌进行虚假宣传的,夸大功效的;

4.非核定授权商品使用区域公共品牌标识的;

5.转让、出售、馈赠区域公共品牌使用权和包装物给他人使用的;

6.恶意延期供货或合作中提出无理条件,存在丧失诚信合作基础的情况;

7.违反品牌使用管理规范,侵犯授权方合法权益的;

8.有损区域公共品牌声誉的;

9.主动放弃延之有礼标识使用权的。

第二十七条 被授权企业或产品确定被取消授权资格的,须立即停止使用区域公共品牌标识和包装。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被授权企业及产品因质量问题被曝光的,造成消费者、经营者损失的,由该被授权企业承担责任并追究其损害区域公共品牌信誉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被授权企业采用不正当竞争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损害公共品牌信誉的,追究其损害区域公共品牌信誉的责任。

第三十条 被确定清退的区域公共品牌授权企业,由运营方负责提报撤销授权申请,经市委、市政府相关部门登记后,由延吉市商务局向社会各界公示被清退企业的名单目录。

第九章  监督和追诉

第三十一条 经授权使用区域公共品牌的企业是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对使用过程中出现的产品质量问题负完全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运营方应加强对区域公共品牌使用的日常管理,市委、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做好监督和管理工作,如有发现违规违法使用现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规范由延吉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此规范自202512日起开始实施。 

 

 

 

  

主办:延吉市人民政府

电话(传真):0433-8199011
网站标识码:2224010009

吉ICP备08100322号-1
吉222401020002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