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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24010136088915/2023-06759
分  类: 通知公告 ; 通知
发文机关: 延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年12月18日
标      题: 延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字号: 延市政办发〔2020〕67号
发布日期: 2020年12月21日
索  引 号: 112224010136088915/2023-06759 分  类: 通知公告 ; 通知
发文机关: 延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年12月18日
标      题: 延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字号: 延市政办发〔2020〕67号 发布日期: 2020年12月21日
 

延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局室、各街道办事处、各直属事业单位:

    《延吉市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延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218

 

延吉市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延吉市社会保险从制度全覆盖迈向法定人员全覆盖的目标,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制度,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429号)、《关于全面实施全民参保登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2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吉人社办字〔201856号)及《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机制实施方案及细则的通知》(延州政办发〔202010号)要求,结合延吉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在延吉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

第三条  根据《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429号)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延吉市户籍城乡居民,应当在延吉市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四条  成立以分管社会保险工作的政府领导为组长,市社会保险局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其他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延吉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同时抓好工作落实和督导督查。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社会保险局,负责按领导小组意见定期组织召集联席会议,督导各成员单位配合完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经办队伍建设和工作保障机制等各项工作的落实。

第六条  市人社局作为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统筹规划和政策制定、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每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层平台工作经费的财政支出预算和资金拨付工作,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

第八条  市政数局负责依托数据查询平台,法院、公安、民政、医保、卫健局、公积金、残联、扶贫、教育、司法、工信等职能部门及时上传数据信息,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强化部门协同联动,打破信息孤岛,推动信息互联互通、开放共享,及时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顺利开展工作提供数据信息,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高质量完成。

第九条  市社会保险局负责对乡镇(街道)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业务经办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对乡镇(街道)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人员开展培训。

第十条  宣传部门配合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工作,全面准确地解读政策,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注重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深入基层开展宣传活动,引导城乡居民踊跃参保、持续缴费、增加积累,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联席会议制度

第十一条  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第十二条  根据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由市社会保险局适时提出议题,牵头组织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制度主要职能是研究构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机制和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制度总体部署和要求;安排需要成员单位协作配合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审议相关政策制度文件;研究解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四章  基层平台建设

第十三条  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纳入到乡镇(街道)全年重点工作范畴,同其他重点工作同部署、同考核。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统筹安排,强力推动。

第十四条  在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平台设立专职或兼职经办人员,从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服务工作,并确保人员不随意调整,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顺利开展提供稳定充实的人员保证。

第十五条  乡镇(街道)按每6,000名(含6,000名以下)服务对象配备1名工作人员的要求,配置服务能力强、工作扎实稳定的经办人员;社区经办人员数量可根据辖区内的服务对象数量、辖区面积和工作任务量等综合因素确定;行政村设1名经办人员,可选择优秀村民,也可选择兼职的村干部。

乡镇 (街道)经办人员负责参保资源的调查和管理,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待遇领取资格确认等工作;负责对村 (社区)经办人员上报的参保人员信息初审,将有关信息报送市社会保险局;负责统计上报各项经办工作情况;负责制定本乡镇 (街道)管理办法。

(社区)经办人员负责参保登记、关系转移接续、关系注销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通知参保人员办理补缴和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确认、摸底调查、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负责统计上报各项业务经办工作情况。

第十六条  各乡镇(街道)、村(社区)要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层平台经办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经费保障。

第十七条  市社会保险局要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层平台经办人员专业培训,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要根据相关政策和工作要求的变化情况,制定培训规划,加强对基层平台经办人员的政策、业务和服务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原则上对新上岗人员要集中开展培训,每年至少对专职或兼职经办人员轮训一次。

第十八条  市社会保险局负责对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工作进行指导及奖惩考核,根据奖惩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同意后,予以绩效考核奖励。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十九条  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统一管理、统筹使用。市社会保险局要积极争取社保经办机构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补充专项经费的不足。

第二十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专项经费要单独核算,执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

第二十一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专项经费用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运行经费、服务费、绩效考核奖励资金的支出。由市政府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进行定期考核,确定考核标准、办法,以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十二条  由市政府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专项工作经费落实,合理使用,严禁滞拨、截留、挤占、挪用。

第二十三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专项经费的使用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做到专项经费的使用公开透明、规范运行。

第六章  惠民政策

第二十四条 根据《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429号)及《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机制实施方案及细则的通知》(延州政办发〔202010号)有关要求,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待遇死亡人员丧葬补助金制度。

第二十五条  丧葬补助金由丧葬费和一次性补助金构成,其中,丧葬费为1,200元,一次性补助金以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当月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为基数,按10个月计发。

第二十六条  对需要按年缴费的首次参保人员,给予一次性缴费补贴50元,计入个人账户。对于允许一次性补缴的超龄人员和临近享待5年内首次参保人员,按照200元档次,补助1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二十七条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办:延吉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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