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吉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
现将《延吉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延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6日
延吉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全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确保其良性运行,依据《关于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农经〔2013〕2673号)、《吉林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吉发改农经联〔2014〕77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全部资产为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占为己有、变卖、出租或转让。
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的主管部门是工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运行管理单位是工程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行业管理部门是市水利局。乡镇水利所是协调监督单位,市水利局实施月调度,乡镇水利所实施月巡查,切实保障农村饮水工程安全运行。
四、供水管理站要成立供水管理小组,一般由5-7人组成。小组成员由村委会推举、村民认可的办法产生,并选一名具备管理条件的人做管理者,专门负责管理站的日常管理,确保正常供水。
五、供水管理站周围50米内不允许有厕所、猪圈、鸡舍、粪坑等污染源。主管部门和运行管理单位要负责划定管理范围,防止污染。
六、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必须保证管理房、水处理设备、机电设备、管网、水井等资产完好无损,保持正常运行状态。
七、对确定的管理者必须进行身体健康检查,要持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颁发的健康证上岗,并建立健康档案,每年进行一次体检,如发现有传染病者,应立即离岗治疗。非管理者禁止进入供水设备间。
八、农村安全饮水管理者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不允许未成年人和年老体弱的人看管操作供水设备。供水设备必须由管理者本人操作,违反本规定造成一切后果由被指定的管理者负全部责任。
九、农村安全饮水管理者要接受市水利局农水科的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不接受培训指导、不按操作规程操作及管理不善的管理者,市水利局农水科可向运行管理单位提出建议更换。因违规操作造成设备损坏和经济损失的,由管理者负全部责任。
十、农村安全饮水管理站要按规定保证农户供水时间,不得擅自停水、拖延供水时间和减少供水量。因特殊情况或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农户。
十一、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不得私自抬高收费标准,更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
十二、管理人员要负责井房周围环境卫生监管,保持环境清洁,防止污染水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