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延吉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修订)》
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有关局室、有关直属事业单位:
《延吉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经市政府研究通过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延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11日
延吉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延吉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延吉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简称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是指市政府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延吉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力、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监管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及重点子企业。国有企业是指国资委根据市政府授权代表市政府对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企业出资设立的全资、控股企业为子企业,并分为重点子企业和一般子企业。重点子企业由国资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报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详见附件),重点子企业将根据企业发展情况不定期做出调整。子企业出资设立的全资、控股企业按一般子企业管理。
第五条 国资委是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国资委根据实际需要,可对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实行委托监管。实行委托监管的企业要签订委托监管协议,明确委托权限和监管责任。
第六条 监管基本原则
(一)依法监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权责清单,明确监管重点,合理整合资源,实现分层监管、分类监管、阳光监管。
(二)政企分开。国资委专司国有资产监管,政府各业务部门除进行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外,原则上不再参与出资企业的管理。
(三)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遵循市场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不干预企业经营活动。
(四)加强党的领导。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健全完善党建工作责任制,落实党建主体责任。
第二章 国资委主要职责
第七条 研究制定有关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办法等工作。
第八条 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代表市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强化市属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负责组织实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和资本金权属界定、登记、转让、纠纷调处及仲裁等工作。
第九条 负责建立和完善市属国有企业业绩考核指标体系、制定国有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考评与实施等工作。
第十条 负责推进市属国有企业改革重组和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等工作。
第十一条 负责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任免、考核、奖惩及建立和实施选人用人机制等工作。
第十二条 负责对市属国有企业存在的共性问题开展专项调研,组织开展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调查,提出有关责任追究的意见建议等工作。
第十三条 负责制定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办法,监督市属国有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编制和执行等工作。
第十四条 负责市属国有企业各项改革等工作。
第十五条 负责市域内开发区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
第十六条 向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报告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监管的主要事项
第十七条 治理监管
(一)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企业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应当充分体现股东意志,坚持依法依规、保护出资人及相关方利益。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资委制定和修改;国有资本控股、参股公司章程由出资方共同参与制定和修改。
(二)领导人员的产生和管理
1.领导职数的配备
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原则不超过7人,包括董事长(党委书记)1人、总经理(党委副书记)1人、专职副书记1人、纪委书记1人;副总经理3人。
在本企业1人兼任多个职务的,只计算一个职数,不得超职数配备企业领导人员。
股权多元化的国有企业董事会、经理层成员人数,由各出资方约定并在公司章程中明确。
一般子企业领导人员职数由国资委视企业实际情况确定。
2.领导人员选拔任用
(1)监管企业的领导人员由市委统一管理,由市委委托组织部负责,国资委协助。领导人员出现空缺,由组织部统筹各方面情况提出人选。纪委书记出现空缺,由组织部和纪委监委共同提出人选。考察领导人员拟任人选,由组织部负责组织,国资委协助。考察纪委书记人选,由组织部会同纪委监委、国资委进行。任免领导人员,由组织部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后,报市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人员职务任免经市委常委会会议研究确定后,行政职务由市政府任免或批复人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办理相关手续。
(2)一般子企业领导人员由行管部门酝酿并推荐至国资委,由国资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章程办理相关手续。
(3)国有企业及子企业中层干部由各级企业内部自行任命,国有企业报国资委备案,子企业报上级出资企业备案。国有企业及子企业之间调剂职工,可以正式调动,也可以临时借调,需经双方协商同意,国有企业报国资委备案,子企业报上级出资企业备案。
3.领导人员考核和薪酬管理
国有企业及子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综合考核评价,分为年度综合考核评价和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企业领导人员的奖惩。监管企业由组织部会同国资委组织实施,纪委监委派人参加对纪委书记的考核,并提出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一般子企业由国资委组织上级出资企业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并提出综合考核评价结果。
市场化聘任领导人员由聘任企业董事会负责考核,分为年度综合考核评价和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企业聘任领导人员的奖惩,报国资委备案。
监管企业领导人员薪酬由国资委审定,并逐步按市场化机制设计;一般子企业领导人员由国有企业审定,报国资委备案。
(三)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确立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使党组织成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
重大事项必须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经理层作出决定。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董事长、总经理原则上分设,党组织书记、董事长由一人担任,党员总经理兼任党组织副书记,党委建制的企业应配备专职副书记。
(四)员工招聘
国有企业的员工招聘计划,由国资委核准。子企业的员工招聘计划,由上级出资企业核准,报国资委备案。所有新招录员工经国资委核准或备案后,由人社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战略规划监管
(一)国资委应优化国有资本布局,明确主责主业,严格限制非主业投资。
(二)国有企业及子企业应制定中长期发展战略和三年规划,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国有企业报国资委备案,子企业报上级出资企业备案。
(三)国有企业及子企业应编制年度经营计划,并结合年度经营计划编制年度预算,国有企业报国资委备案,子企业报上级出资企业备案。
第十九条 投资和项目监管
(一)国资委指导国有企业及子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国有企业及子企业要制订年度投资计划,国有企业报国资委备案,子企业报上级出资企业备案。
(三)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及国有资产交易按《延吉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细则》相关规定实施。
(四)国资委组织对重大投资及建设项目进行跟踪和后评价。
第二十条 资产监管
(一)国资委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国有企业及子企业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二)国资委负责国有企业及子企业资产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国有企业及子企业的产权转让、重大资产转让、增减资行为应报国资委审批。其中,因产权转让、增减资致使市政府不再拥有控股权的,由国资委报市政府批准。
(四)国资委负责严格按照规定,对涉及整合重组及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国有企业及子企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准确界定和核实资产,客观、公正地确定资产价值。
(五)国资委负责贯彻落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
第二十一条 工资总额预算监管
(一)国资委应加强对国有企业及子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改革,建立健全同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同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
(二)国资委应对国有企业的工资总额预算进行总量控制。
(三)子企业的工资总额预算由国有企业控制、管理,报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二条 国企改革监管
(一)国资委督促和指导国有企业及子企业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深化三项制度改革。
(二)对涉及整合重组及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国有企业及子企业,应制定改制方案,涉及到重新安置职工的,要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通过。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需经国资委审批后方可实施,涉及资产处置等工作应按法定程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其他事项监管
(一)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重大捐赠、担保、融资等事项报国资委核准。
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以及其他应由国资委报经市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国资委在作出决定前,应当报请市政府批准。
(二)国有控股、参股公司涉及到本条第一款所述事项,由国资委形成明确意见后,通过派出的股东代表在股东会上按公司章程规定发表意见或表决。
第四章 监督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监督原则
(一)坚持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
(二)坚持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
(三)坚持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监督相结合;
(四)坚持专项监督与联合监督相结合;
(五)坚持全面覆盖、重点突出相结合。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监督方式
纪委监委、审计等部门协调配合,全面建立覆盖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及监管企业违规经营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
(一)行政监督。市政府定期听取国资委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和履行出资人职责情况,听取政府各有关部门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市政府或国资委定期向上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报告工作,接受上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检查指导,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实施行政监督。
(二)内部监督。监管企业应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和总法律顾问制度。要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的部门和岗位的监督,以及对重点决策环节的监督,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对本企业的财务状况、资产状况、经营行为进行自查自纠;重大决策或重大经济行为事前应进行法律咨询,做好风险评估,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实施内部监督。
(三)财务监督。财政局负责对国有资本的收益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情况实施财务监督。国资委负责督促监管企业建立企业全面预算制度,提升经营计划性。
(四)审计监督。审计局负责对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状况和国有资产经营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五)纪检监督。国有企业及子企业设立纪检组织或纪检委员,接受企业党委和纪委监委领导并报告工作,对本企业经营、投资、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联合监督。整合纪委监委、审计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监督资源,建立联合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
(七)社会监督。市政府或国资委依法定期向社会公布监管企业名单、国有资产状况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企业重大决策失误和失职、渎职责任追究倒查机制和容错机制,建立和完善重大决策评估、决策事项履职记录、决策过错及容错认定标准等配套制度,严厉查处侵吞、贪污等行为,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中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执行。
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中工会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资委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并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或操作程序。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延吉市国有企业分类情况统计表
附件
延吉市国有企业分类情况统计表
序号
企业名称
企业性质
企业层级
企业类型
备注
1
吉林延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国有企业
一级
功能类
2
吉林延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资产管理)
国有企业
一级
功能类
3
延吉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重点子企业
二级
竞争类
4
延吉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重点子企业
二级
公益类
5
延吉市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重点子企业
二级
公益类
6
延吉市工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点子企业
二级
竞争类
7
延吉市公交集团有限公司
重点子企业
二级
公益类
8
延吉市市场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一般子企业
三级
功能类
9
延吉市新西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一般子企业
三级
竞争类
10
延吉市神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一般子企业
三级
竞争类
11
延边空港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一般子企业
二级
功能类
12
延边鸿运投资有限公司
一般子企业
二级
功能类
13
延边鸿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一般子企业
二级
功能类
14
延吉市环境卫生作业有限公司
一般子企业
二级
公益类
15
延吉市殡葬服务中心
一般子企业
二级
公益类
16
延吉市依兰国营林场
一般子企业
二级
功能类
17
延吉市国营八道林场
一般子企业
二级
功能类
18
延吉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
一般子企业
三级
公益类
19
延吉市城建物业管理公司
一般子企业
三级
竞争类
城建集团下属企业
20
延吉市城市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
一般子企业
三级
竞争类
城建集团下属企业
21
延吉市固体废弃物处理有限公司
一般子企业
三级
竞争类
城建集团下属企业
22
延吉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一般子企业
三级
竞争类
城建集团下属企业
23
延吉市建设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一般子企业
三级
竞争类
城建集团下属企业
24
延吉市骏博市政公共设施维护管理有限公司
一般子企业
三级
功能类
城建集团下属企业
25
延吉市园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一般子企业
三级
功能类
城建集团下属企业
26
延吉市信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一般子企业
三级
公益类
城建集团下属企业
27
延吉市延河水库有限公司
一般子企业
三级
公益类
城乡投资控股集团下属企业
28
延吉市五道水库有限公司
一般子企业
三级
公益类
城乡投资控股集团下属企业
29
延吉市给水工程有限公司
一般子企业
三级
功能类
水务集团下属企业
30
延吉市温网管网服务有限公司
一般子企业
三级
公益类
集中供热下属企业
31
延吉市延西集中供热责任有限公司
一般子企业
三级
公益类
集中供热下属企业
32
一汽延边现通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一般子企业
三级
功能类
时代新能源汽车公司下属企业
33
延边国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一般子企业
三级
竞争类
时代新能源汽车公司下属企业
34
延吉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一般子企业
二级
公益类
35
延边睿龙投资有限公司
一般子企业
二级
竞争类
36
延边延房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一般子企业
二级
竞争类
37
延吉市城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一般子企业
二级
功能类
38
延吉市兴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一般子企业
二级
功能类
39
延吉市人防工程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一般子企业
二级
功能类
40
延吉市瑞河水利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一般子企业
二级
功能类
41
延边鸿港保税物流中心有限公司
一般子企业
二级
功能类
42
延边时代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一般子企业
二级
功能类
43
延吉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
一般子企业
二级
功能类
44
延吉市客运西站综合枢纽服务有限公司
一般子企业
二级
公益类
45
延吉市物权融资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一般子企业
二级
功能类
46
延吉市高新人才劳务开发有限公司
一般子企业
二级
功能类
47
延吉房产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一般子企业
二级
功能类
48
延边长吉图科技企业孵化有限公司
一般子企业
二级
功能类
49
延吉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一般子企业
二级
功能类
50
延吉市城乡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一般子企业
二级
功能类
51
延吉市城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一般子企业
二级
功能类
52
延边延龙图新区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一般子企业
二级
功能类
53
延吉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一般子企业
二级
功能类
54
延吉市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公司
一般子企业
三级
竞争类
市场化处置
55
延吉市奥立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一般子企业
三级
功能类
市场化处置
56
延边朝鲜族食品产业园开发区有限公司
一般子企业
三级
功能类
市场化处置
57
延吉市给水排水设计有限公司
一般子企业
三级
功能类
市场化处置
58
延吉市汇英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一般子企业
三级
公益类
市场化处置
59
延吉市绿环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一般子企业
三级
公益类
市场化处置
60
延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土地储备中心
一般子企业
三级
公益类
市场化处置
61
延吉市高新技术创业中心
一般子企业
三级
公益类
市场化处置
62
延吉市热力公司
一般子企业
三级
公益类
市场化处置
63
延边吉康医疗服务有限公司
一般子企业
一级
公益类
新成立
64
延吉延鼎农业有限公司
一般子企业
二级
功能类
新成立
65
筑建策划(吉林)有限责任公司
一般子企业
二级
竞争类
新成立
66
延吉市智慧水利工程投资有限公司
一般子企业
一级
公益类
新成立
67
吉林省城投兴城建设有限公司
一般子企业
三级
竞争类
新成立
68
延吉市鑫航出租车管理有限公司
一般子企业
二级
竞争类
新成立
69
延吉市建设工程承发包交易中心
一般子企业
三级
竞争类
新界定
70
延吉市城市建设档案信息服务中心
一般子企业
三级
竞争类
新界定
注:延吉市国有企业共70户。
按类型划分:竞争类18户、功能类32户、公益类20户;
按性质划分:国有企业2户、重点子企业5户、一般子企业63户;
按层级划分:一级4户、二级35户、三级31户。
重点子企业认定是依据企业资产总量一亿元以上、主营业务清晰、领导人员配备齐全、所承担的社会责任较大和对国计民生具有重大意义等综合因素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