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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24010136088915/2023-00031
分  类: 规范性文件 ; 通知
发文机关: 延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年12月08日
标      题: 延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吉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类 施保标准》的通知
发文字号: 延市政发〔2022〕47号
发布日期: 2022年12月12日
索  引 号: 112224010136088915/2023-00031 分  类: 规范性文件 ; 通知
发文机关: 延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年12月08日
标      题: 延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吉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类 施保标准》的通知
发文字号: 延市政发〔2022〕47号 发布日期: 2022年12月12日
  延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吉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类施保标准》的通知
  延市政发〔2022〕47号
各镇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局室、各街道办事处、有关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办发〔2020〕46号)、《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吉民发〔2021〕50号)、《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统一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医保联〔2019〕21号)、《关于统一城乡居民42种重大疾病医疗保险支付政策的通知》(吉医保联〔2019〕2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类施保标准如下: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施保对象 
  (一)重病患者;
  (二)重残人员(残疾一、二级,精神、智力残疾三级);
  (三)70周岁以上老年人;
  (四)单亲家庭中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
  二、分类施保标准
  (一)对患有再生障碍性贫血、尿毒症(或慢性肾脏病CKD5期)血液透析、器官移植的抗排异治疗、艾滋病、肝硬化晚期(Child-Pugh C级)及其他巨额医疗支出的重病低保对象,按现行城乡低保保障标准的70%给予分类补助;
  (二)对患者有癌症(需持有近三年之内国家二级以上医院治疗过的出院证明),脑出血、脑梗死、脑血栓等病因后遗症致卧床患者,心脏病:肺心病、冠心病、风心病,心肌病所致心功能3级或4级(NYHA分级),肝硬化中期(Child-Pugh  B 级),糖尿病:合并糖尿病性视网膜病IV-VI或四肢坏疽的低保对象,按现行城乡低保保障标准的50%给予分类补助;
  (三)患有糖尿病:合并糖尿病性视网膜病变I-III期或糖尿病肾病,类风湿疾病:有肌肉、或关节、或心肌改变等,结核病(一年之内二甲以上专科医院出院诊断书)、双侧股骨头坏死(II期及以上)、帕金森综合症、格林巴利综合症、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动脉瘤或医院诊断的其他重症疾病的低保对象,按现行城乡低保保障标准的30%给予分类补助;
  (四)对患有重残(残疾等级一、二级)的低保对象按现行城乡低保保障标准的40%给予分类补助;患有精神、智力三级人员按现行城乡低保保障标准的30%给予分类补助;
  (五)低保对象中70周岁以上老年人,按现行城乡低保保障标准的20%给予分类补助;
  (六)单亲家庭中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满18周岁全日制学校就读期间学生,按现行城乡低保保障标准的50%给予分类补助。
  三、工作要求
  (一)各镇(街道)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使社会救助工作更加规范、科学、合理,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一人同时具备上述两种以上情形的,按其中最高比例增发,不得重复享受。
  (三)本标准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城乡低保对象,望各镇(街道)按照本标准做好相关的解释工作。
  四、附则
  本标准自2022年12月1日起开始实施,原《延吉市关于实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施保标准的通知》(延市民发〔2015〕2号)同时作废。

 

延吉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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