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吉市未申请提前退休的高级职称女教师管理办法
为规范未申请提前退休的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延迟退休工作,切实发挥未申请提前退休的高级职称女教师(简称未申请提前退休人员)示范、引领、带头、辐射作用,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5〕14号)、《吉林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讨论研究,形成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未申请提前退休人员应履行如下权利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中一、二项规定: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六十周岁退休。如本人申请,可在年满五十五周岁时自愿退休,明确了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教师选择“退休年龄”的权利。
第二条 未申请提前休人员应履行如下基本职责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开展教育教学工作,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认真履行《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教师法定职责,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二)为人师表、爱岗敬业、关爱学生,在师德师风建设方面起到模范带头作用,紧跟新时代教育发展步伐,不断提升教学新思路。
(三)充分发挥深厚的教育教学经验,把多年的教育理论与教育实践有机结合,发挥高级教师的引领示范作用,积极带动青年教师快速成长。
(四)服从学校(单位)工作安排,执行坐班制,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完成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认真备课、上课、辅导、批改作业、教学测试与评价。
第三条 未申请提前退休人员应履行如下专业职责
(一)坚持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工作,任教岗位与评聘为高级职称时的学段、学科相一致,教学课时量必须达到国家相关标准,高于所在学校的平均课时量,所教班级学生平均分高于年级平均分。
(二)根据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目标和要求,结合本地、本校实际,确定明确的教改和科研课题,研究解决教育教学中的问题。主持、承担、参与教育科研课题的实施和实验,过程规范、文档齐备,切实解决教育教学中的实际问题。每年在市级以上刊物、教育信息平台或学术会议上发表高水平的专业论文、经验总结或科研报告。
(三)系统学习并掌握现代教育理论和技能,不断更新教育观念,保持较高的教学水平,拥有鲜明、独特的教学风格,成为本学科教学发展的带头人。按照学校要求进行校内评课、示范课,承担市级以上公开课。
(四)在教育教学研讨或对外交流等活动中承担教育教学示范、观摩和讲座等任务。承担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师继续教育指导工作,积极参与教师培训、送教下乡以及支援农村或薄弱校教育等各类活动。
(五)传承工作经验与精湛技能,指导、培养所在学校的其他教师或上级部门指定的帮带对象,积极承担培养青年教师的任务,主动与青年教师结对子,每年指导1-3名青年教师,促进青年师风师德、教育能力、教学业绩提升。
(六)完成学校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条 未申请提前退休人员内部借调、混岗管理
(一)在教育系统内部借调的未申请提前退休人员。必须提前一年申请调回原编制所在单位,且从事评聘为高级职称时的学段、学科一致的教学工作。
(二)在教师进修学校等业务部门的未申请提前退休人员。必须在岗位上进行具体的学科指导或从事教师培训授课工作。
(三)在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教育的未申请提前退休人员。必须在岗位上进行具体的学科教学。
(四)在教育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未申请提前退休人员。必须回到评聘单位,且从事评聘为高级职称时的学段、学科一致的教学工作。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继续享受高级职称待遇降低职称档次,予以“高职低聘”
(一)各学校(单位)按照本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未申请提前退休女教师考核方案》,采取一年一评价,一年一考核,在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的。
(二)未达到基本的教学工作量要求,无法胜任岗位工作、或长期工作质量差,或对学校(单位)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
(三)任教岗位与评聘为高级职称时的学段、学科不一致的(不含本办法实施前的未申请提前退休人员)。
(四)违反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受到党政部门处分的;涉嫌违法违纪接受有关机关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或接受纪律审查、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第六条 其他事项
(一)各学校(单位)考核方案向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学校(单位)主管部门及人社部门每年抽查各学校(单位)未申请提前退休人员考核结果。
(二)各学校(单位)要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工作,确保教师的参与权和知情权,引导未申请提前退休女教师认真履行相应职责,有效发挥示范、引领、带头、辐射作用。
(三)对于本管理办法实施前已转岗的未申请提前退休人员,应按已转岗学科履行本办法中第三条“未申请提前退休人员应履行如下专业职责”相关内容。
(四)基于历史原因,2017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期间,已经未申请提前退休的教师,在2022年4月22日前可以申请退休,人社局、社保局、编办,按照职责分工以2022年4月30日作为退休时间点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五)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