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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24010136088915/2021-05919
分  类: 土地征收信息 ; 决定
发文机关: 延吉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1年03月09日
标      题: 延吉市人民政府关于老城区内公共服务及基础设施改造提升工程项目2021年度房屋征收的决定
发文字号: 延市政发〔2021〕11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5月14日
索  引 号: 112224010136088915/2021-05919 分  类: 土地征收信息 ; 决定
发文机关: 延吉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1年03月09日
标      题: 延吉市人民政府关于老城区内公共服务及基础设施改造提升工程项目2021年度房屋征收的决定
发文字号: 延市政发〔2021〕11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5月14日
 

 

延吉市人民政府关于

老城区内公共服务及基础设施改造提升

工程项目2021年度房屋征收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延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延市政发20212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延吉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老城区内公共服务及基础设施改造提升工程项目上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将有关征收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详见征收范围红线图)

建工街道、公园街道、进学街道、新兴街道、河南街道、北山街道等6个街道范围内83个小区。

二、征收主体延吉市人民政府


三、征收实施部门延吉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四、征收实施时间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实施。

五、签约期限202139日至202149

    六、被征收人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延边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决定。

 

附件:延吉市人民政府关于老城区内公共服务及基础设   

      施改造提升工程项目2021年度征收补偿方案

                               

 

                               延吉市人民政府

                               202139


附件

延吉市人民政府关于

老城区内公共服务及基础设施改造提升

工程项目2021年度征收补偿方案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延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延市政发2021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延吉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研究论证后,决定对老城区内公共服务及基础设施改造提升工程项目进行征收。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立足于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与补偿原则

    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

    二、征收范围(详见征收范围红线图)

    建工街道、公园街道、进学街道、新兴街道、河南街道、北山街道等6个街道范围内83个小区。

    三、征收主体

    延吉市人民政府。

    四、征收部门

    延吉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五、拟征收范围内房屋摸底情况

    经摸底调查,该地段共涉及被征收约6000户,总建筑面积约5万平方米。

    六、征收实施时间及补偿签约期限

    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实施,征收补偿签约期限为30日,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中规定的时间为准。

    七、相关规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规划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取得所有权证的房屋合法性进行认定。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按照建筑安装成本结合新旧程度进行评估后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八、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

    九、补偿标准

    按评估确定的被征收设施价值给予补偿。

    十、达不成协议的处理

    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设施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十一、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十二、未尽事宜

    此补偿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延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延市政发20212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三、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在延吉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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