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有关局室、有关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延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延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7日
延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鼓励出租汽车服务创新,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2016〕第60号令,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JT/T1069-216)《吉林省出租汽车诚信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吉交运〔2013〕11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延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经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业务的经营者。
本实施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实施办法。
本实施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政府指导下,根据出租汽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及城市交通拥堵状况、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建立网约车运力规模动态调整机制,逐步实现市场调节。
第四条 本市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并要提前公示作价规则、计程计价方式和价格标准,按规定明码标价,计程计价方式要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的行政主管部门。
其所属的延吉交通运输管理所(以下简称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网约车管理。
市价监、通信、公安、商务、人民银行、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网信等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六条 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具体条件除符合《暂行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并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具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一)非本市注册的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
(二)网络服务平台数据接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行业监管平台;
(三)在本市有与注册车辆数和驾驶员人数相适应的办公场所、服务网点和管理人员;
(四)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 在本市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市交通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约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的身份和资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固定办公场地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负责人及管理人员信息;
(四)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平台公司具备线上服务能力、符合相关要求的审核认定结果;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的提交在本市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以及企业法人授权该分支机构负责人全权承担本市网约车经营服务、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等企业主体责任的授权委托书;
(六)平台数据库接入交通主管部门监管平台的证明文件;
(七)企业经营管理、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等保障制度文本,包括:
1.接入车辆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
2.驾驶员管理制度;
3.网约车调度规则;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内部安全保卫制度;
5.服务质量及投诉管理制度;
6.信息安全及乘客隐私保护制度;
7.平台数据库接入监管平台的维护保障制度;
8.运价制定规则及价格公示制度。
(八)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内容进行实地勘验。
第九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并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发放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经营区域为本市行政区域、经营期限为4年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每年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企业诚信考核办法对企业管理情况、安全运营情况、经营行为情况、运营服务情况、社会责任情况、网约车驾驶员诚信考核情况开展诚信考核工作。
在考核期内诚信考核(服务评价)评为2A级以上的企业申请运营许可时给予增加网约车运力;评为1A级或B级的企业严重违规经营的网约车辆,收回其网约车道路运输证,并责令网约车平台公司整改;连续两年评为B级的企业取消运营资质并收回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运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延吉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二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七座及以下本市号牌乘用车辆,在车辆检验有效期内,无未处理完毕的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记录;
(二)取得本市登记注册的机动车行驶证,且初次注册登记取得《机动车行驶证》之日至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之日未满2年;
(三)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且车辆价税合计16万元以上(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为准)。
(四)车辆通过公安部门的车辆安全检测;
(五)安装具有可视化实时动态监控车辆运行、服务过程及服务评价、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终端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六)车辆需配备具有价格计算、在线支付、服务评价等功能的终端设备;
(七)不得安装顶灯、空载等巡游车服务设施设备;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网约车运营许可期为4年。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每年对网约车从业人员按照网约车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对车辆进行年度审验。考核期内诚信考核(服务评价)为1A级或B级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合格和超过90日未参加年度审验的,吊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网约车运营年限自车辆在公安部门初次注册之日起不超过8年。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并收回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网约车运营许可不得擅自转让。车辆报废、转出、所有权擅自转让的,注销车辆运营许可,平台与车辆接入关系终止以及平台经营期终止的,车辆在未办理接入新平台期间的,不得从事运营。
第十四条 本市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证》的,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人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书;
3.车辆《机动车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车辆彩色照片2张及照片电子文档;
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原件及复印件;
6.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审核通过的车辆发放《车辆登记变更证明》,证明有效期为60日。
(三)申请人持《车辆登记变更证明》及相关材料,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
(四)车辆使用性质变更后,申请人按照国家和有关规定加装具有可视化实时动态监控车辆运行、服务全过程及行驶记录功能、应急报警、价格计算、在线支付、服务评价等功能的的车辆终端装置,并接入网约车服务平台。
(五)申请人办理完成(三)、(四)项手续,持相关材料到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五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规定对申请材料、车容车貌及相关设施进行审核,并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网约车从业人员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撤销或注销的,应当退出营运,由出租汽车主管部门注销相应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配合市公安交警部门做好车辆使用性质变更。
第十六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并提交相应材料,经考试合格,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一)延吉市常住户口且缴纳3年以上社保或者持有延吉市居住证且缴纳3年以上社保,满18周岁以上、男性年龄在60周岁、女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独自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公民。
(二)具有公安部门核发的取得C1以上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四)申请人健康证明;
(五)从事过巡游出租车服务的,在从事巡游出租车服务期间,自申请之日前5年内如有被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或驾驶员诚信考核扣满20分记录的,不得申请;
(六)已取得巡游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的,在注销注册后,方可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后,网约车驾驶员与网约车平台公司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由该平台公司为其办理驾驶员注册手续。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签注后,申请人即可从事网约车运营。
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网约车运营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延续注册。
第四章 网约车经营行为
第十八条 对符合第十六条规定的驾驶员或网约车平台公司提出申请,按规定经考核合格的,由行业管理机构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十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不得在另一平台公司注册,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第二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第二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
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发生信息泄露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第二十四条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第二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实行明码标价,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并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承担下列承运人和经营者责任:
(一)按约定履行运输等相关合同;
(二)旅客伤亡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旅客自带物品运送服务途中损毁、灭失的过失赔偿责任;
(四)安全生产责任;
(五)驾驶员权益保护责任;
(六)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相关规定;
(七)加强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规范管理,保持行业稳定;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二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并落实服务标准和规程、车辆检修、驾驶员守则、安全行车、学习和业务培训、营运管理、服务质量管理、投诉举报等各项规章制度。网约车交通违法未处理达3宗、网约车驾驶员《机动车驾驶证》记满12分或为非正常状态的,应当立即做好停止网约车、驾驶员运营服务管理工作。待网约车、驾驶员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完毕、《机动车驾驶证》状态正常后,方可恢复网约车车辆、驾驶员运营服务。
(二)根据需要完成市政府指令性任务;
(三)通过网约车平台及服务终端,对车辆运行和服务过程进行24小时动态监控和受理投诉举报,保证线上提供的驾驶员、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车辆一致,驾驶员载客运营时,平台不得推送新的运营信息;对乘客提出的服务质量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并在3日内告知当事人;
(四)按照规定组织实施驾驶员继续教育,开展岗前培训、业务培训和日常教育指导;
(五)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接入平台的车辆统一张贴标识,定期检查、保养、按规定进行安全性能检测;
(六)平台数据库向本市监管平台实时传输运营动态数据,确保数据信息真实、完整;
(七)接入平台运营的车辆,应当按照营运客车类保险费率,投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
(八)提供不间断运营服务,并明确服务项目,公布服务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如实记录车辆、驾驶员服务信息;
(九)依法向本市税务部门申报并纳税;
(十)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十一)按照规定配合相关部门依法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
(十二)提高服务质量,承担驾驶员出现甩客、故意绕道等严重服务问题的管理责任;
(十三)不得组织或帮助他人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十四)保障用户对所采集信息的知情权,且不得超越网约车业务所需范围;
(十五)业务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十六)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与驾驶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协议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为驾驶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签订的协议不得以任何方式减轻或者豁免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向乘客承担的承运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十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时应当符合国家和有关运营服务标准;
(二)不得接入未取得经营许可的服务平台或使用未取得经营许可的车辆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三)在允许停车地点等候订单或乘客,不得巡游揽客,不得进入巡游出租汽车专用候客通道等地候客、揽客;
(四)执行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主动告知乘客本次运营费用;
(五)严格按照服务平台生成的订单提供运营服务,不得拒载或中途甩客;
(六)保持服务平台驾驶员客户端及个人通讯设备畅通,及时接收服务平台推送的订单信息;
(七)主动提示乘客使用车内服务设施;
(八)特殊原因无法运营或乘客取消行程时,按要求及时上报平台;
(九)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十)依法向税务部门申报并纳税;
(十一)履行和承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第三十一条 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车;
(二)不得向驾驶员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要求;
(三)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破坏车内设施设备;
(四)醉酒者乘车的,应当有陪同(监护)人员;
(五)遵守网约车运营服务规定,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乘车;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涉嫌违法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调查;
(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从业人员、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
(三)查询、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合同文本、协议、电子数据、会计账簿等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
(四)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可以采取证据登记保存的措施。
(五)无法当场处理的,可以暂扣车辆运营证件或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责令限期整改或者接受处理。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或者接受处理的,返还车辆运营证件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件。暂扣应当出具暂扣证,暂扣期间不停止经营。
检查时对不能出示车辆运营证或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件又不能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可以暂扣其经营车辆,并出具暂扣凭证。被暂扣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检查,不得拒绝、阻碍、阻挠。
第三十三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市交通、公安部门等相关单位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三十四条 通信主管部门和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十五条 公安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公安机关开展对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以及无暴力犯罪记录的背景审查。
(二)加强网络安全监管。公安机关作为网络安全监管部门将依法开展对网约车服务单位的网络安全监管。全面加强对网约车服务平台的备案工作,督促指导网约车管理平台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技术措施。依法查处利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实施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对未落实相关法定安全责任的网约车平台,也要依法予以查处。
(三)公安部门应当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出租汽车行业可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依法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治安秩序与社会稳定。
第三十六条 工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网约出租汽车经营过程中的无照经营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三十七条 价格部门应当依法查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过程中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三十八条 人民银行对违反规定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处置。
第三十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查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过程中的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第四十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租汽车行业工会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督促其依法经营,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十一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在执法调查过程中所获取的商业秘密应当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非法泄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第四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八)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第四十四条 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
(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三)违规收费的;
(四)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撤销或者吊销从业资格证件。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行政处罚信息计入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公司信用记录。
第四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第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有关规定的,由网信部门、公安机关和通信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约车平台公司及网约车驾驶员违法使用或者泄露约车人、乘客个人信息的,由公安、网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约车平台公司拒不履行或者拒不按要求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支持与协助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过渡期为6个月,本办法有效期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