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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24010136088915/2021-01990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延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6年09月09日
标      题: 延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延吉市建立玉米生产者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延市政办发〔2016〕64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3月04日
索  引 号: 112224010136088915/2021-01990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延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6年09月09日
标      题: 延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延吉市建立玉米生产者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延市政办发〔2016〕64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3月04日
 
 

延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延吉市建立玉米生产者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人民有关局室:
  现将《延吉市建立玉米生产者补贴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延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9日
 
 
 
 
 
 
延吉市建立玉米生产者补贴制度实施方案
 
  
    根据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立玉米生产者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吉财粮〔2016〕522号)精神,为推进玉米收储制度改革,做好我市建立玉米生产者补贴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立玉米生产者补贴制度的必要性
  我国自2007年实施玉米临时收储政策,对于稳定粮食生产、保护农民利益、维护市场平稳运行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几年随着国内、国际市场发生变化,玉米临储制度暴露出库存积压、加工企业亏损严重、财政在流通环节支出负担不断增加等突出问题,临时收储政策不利于引导调整种植结构,影响农业发展方式加快转变。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玉米等粮食收储制度改革,2016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按照‘市场定价、价补分离’原则,积极稳妥推进玉米收储制度改革,保障农民合理收益”,中央一号文件明确规定“建立玉米生产者补贴制度”。
  加快建立玉米生产者补贴制度,是推动实施玉米收储制度改革、实现“市场定价、价补分离”的有效支撑,有利于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发挥市场在配置粮食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是改革完善我国农业补贴政策、改进财政补贴方式的必然要求,有利于在新形势下运用财政补贴手段保障农民种粮合理收益、维护粮食市场供求基本平衡,更好地实现“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是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举措,有效促进当地玉米加工业、畜牧业发展,提升农牧业产业链和价值链,构建新型农业产业体系,培育经济发展新动向。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为指导,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并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财政部文件精神,推进玉米收储制度改革,建立我市玉米生产者补贴制度,促进玉米实现供求基本平衡与上下游产业协同发展,保障优势产区农民种粮收益基本稳定,促进种植结构调整,加快实施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农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二)基本原则。
  1.市场定价、价补分离。积极稳妥推进玉米收储制度改革,玉米价格由市场形成,同时对玉米生产者发放一定补贴。
  2.差异补贴、调整结构。将补贴资金向玉米优势主产区集中,保障优势主产区玉米种植收益基本稳定,促进非优势产区种植结构调整,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3.明确责任、分级落实。市政府对全市建立玉米生产者补贴制度负总责,按照省要求制定全市补贴实施方案和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核定各乡镇补贴额度,确定补贴对象、补贴范围、补贴依据及补贴资金管理等原则;乡镇政府负责落实本区域内玉米生产者补贴政策,根据补贴实施方案、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和拨付的补贴资金,落实补贴政策、兑付补贴资金。
  4.公开透明、加强监督。补贴资金拨付要做到补贴标准明确,操作流程规范、实施过程透明,自觉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切实加强组织实施,充分利用此前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的工作基础,确保财政补贴资金安全和补贴资金发放快捷有效。
  三、主要内容
  积极推进玉米收储制度改革,玉米价格由市场决定,同时建立我市玉米生产者补贴制度,保障优势产区农民种粮收益基本稳定,促进种植结构的合理性,加快实施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一)补贴额度。
  结合相关部门报送的数据和省里下达的补贴资金,确定玉米生产者的补贴额度。对省下达的补贴资金全部用于我市玉米生产者补贴,不集中、不调剂种植结构。
  (二)补贴内容。 
  1.补贴对象。补贴对象原则上为全市范围内玉米生产者(包括农民、农业合作社、农场等)。
  2.补贴范围。补贴范围为全市范围内合法耕地上玉米种植面积。补贴范围不包括国家及省明确退耕的土地上的种植面积、未经批准开垦耕种的土地或者禁止开垦耕种的土地上的种植面积、虚报的种植面积。
  3.补贴依据。生产者符合补贴范围的当年实际玉米种植面积。
  4.补贴标准。根据上级下达的补贴总额和玉米生产者实际种植面积确定全市统一补贴标准。 
  (三)补贴资金的管理。
  1.实行专户管理。玉米生产者补贴纳入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与专户内其他补贴资金分账核算,单独反映,不得相互混用。
  2.实行公示制度。要继续坚持与完善此前行之有效的补贴公示制度等,对玉米生产者的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补贴信息要在村屯和乡(镇)政府或农场(单位)张榜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完善补贴信息档案,充分利用此前财政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数据信息库等已有基础,建立并不断完善补贴信息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掌握土地流转情况,对补贴对象信息动态更新,确保相关补贴信息完整真实。
  3.规范发放管理。各乡镇要充分利用原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工作基础,同时利用“一折通(一卡通)”等形式或利用现代农业补贴资金发放渠道,将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给玉米生产者,严禁发放现金。
  4.其他。通过转包、转让、租赁、土地入股、托管等形式流转土地的(包括乡村基动地),补贴资金应发放给实际玉米生产者;流转双方另有商定的,经流转双方确认同意按双方商定意见办理。如土地承包者领取的,有关地方政府要引导承包者相应减少土地流转费,真正让玉米生产者收益。
  四、工作要求及组织实施
  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建立玉米生产者补贴制度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注重宣传引导,加大工作力度,确保抓好补贴政策落实并及时上报政策落实情况。
  (一)强化组织领导。在市政府的领导下,财政、发展改革、农业、粮食、统计等部门建立部门间协调机制,统一组织实施建立全市玉米生产者补贴制度工作,明确部门职责分工。财政部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农业、粮食、统计部门研究制定全市建立玉米生产者补贴制度实施方案和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指导乡镇财政部门做好补贴资金发放工作;农业部门、统计部门研究制定玉米种植面积统计方案,确定玉米生产者实际种植面积,指导乡镇做好玉米种植面积统计核定工作。乡镇政府负责本区域内玉米生产者补贴政策具体落实工作,明确责任分工,确保补贴及时足额发放给玉米生产者。
  (二)探索与大豆补贴政策相衔接。2016年继续实行大豆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允许有条件的乡镇探索制定大豆、玉米补贴统筹方案,补贴标准相衔接,并进一步简化补贴操作程序与完善操作办法。
  (三)严格监督检查。要通过门户网站、新闻媒体及监督电话,广泛接受群众监督。禁止集体代领“一折通”、“一卡通”或补贴资金,禁止用补贴资金抵扣相关费用。在每年补贴资金兑付后,要对补贴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对弄虚作假、挤占、截留、挪用和套取补贴资金等违规行为,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
  (四)加大政策宣传。要研究制定具体宣传方案,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手机、明白卡、宣传手册等媒体工具和宣传手段,以及干部走村入户等宣传方式,使用群众听懂的语言广泛宣传,增强政策的透明度,使广大群众清楚地了解玉米生产者补贴政策的重大意义,掌握补贴对象、补贴标准、资金兑付等政策要点,赢得广大群众对改革的理解和支持。
  附具体流程:在广泛宣传政策的基础上,农民(农工)或者农业合作社(农林牧场)等经营组织向耕地所属村委会或农林牧场申报当年玉米种植面积,村委会或农林牧场登记、核实后,将补贴面积在村委会或农林牧场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结束后,由乡镇政府进行汇总、核实、公示后,将玉米生产者基础信息以正式文件上报市农业局、统计局;市农业局、市统计局再次核实、确认并登记造册后,以正式文件报送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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