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吉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局室、各街道办事处、各直属事业单位:
《延吉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
延吉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17日
延吉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延吉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运行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延吉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延吉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是延吉市辖区范围内设置于地面以下,用于容纳多种公共设施管线及附属设施(包括延伸至地面的附属设施)的构筑物。
纳入管廊的公共设施管线(以下简称“管线”),包括电力、通信、给水、供热、燃气等公共设施管线。
附属设施包括用于维护综合管廊正常运行的排水、通风、照明、消防、通讯、安全监测系统等。
第三条 管理部门
延吉市住建局是管廊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维护管理
管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取维护管理单位对管廊进行日常维护管理。
第五条 管廊管理单位的义务
管廊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保持管廊内的整洁和通风良好;
(二)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做好安全监控和巡查等安全保障;
(三)统筹安排管线单位维护管理工作,配合和协助管线单位的巡查、养护和维修;
(四)负责管廊内部公共设施的养护和维修,建立工程维修档案,保证其正常运转;
(五)组织制定管廊管理应急预案,管廊内发生险情时,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管线单位进行抢修;
(六)为保障管廊安全运行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 管线单位的义务
入廊管线单位(以下简称“管线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配合管廊管理单位做好管廊的安全运行;
(二)管线的使用和维护,应当执行相关安全技术规程;
(三)建立管线定期巡查记录,记录内容应当包括巡查人员(数)、巡查时间、地点(范围)、发现问题与处理措施、报告记录及巡查人员签名等;
(四)编制实施管廊内管线维护和巡检计划,并接受管廊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
(五)在管廊内实施明火作业的,应当符合消防要求,并制定施工方案;
(六)制定管线应急预案,并报管廊管理单位备案;
(七)为保障入廊管线安全运行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禁止行为
在管廊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排放、倾倒腐蚀性液体、气体;
(二)爆破;
(三)挖掘城市道路;
(四)打桩或者进行顶进作业;
(五)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六)其他危害管廊安全的行为。
在前款规定范围内,明确挖掘城市道路的,应该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明确从事打桩或顶进作业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施工安全保护方案,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并在施工中按照该保护方案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第八条 进入管廊
需要进入管廊的人员应当向管廊管理单位申请,管廊管理单位应有人员同时到场,但相关维护人员或依法执行公务者因紧急事故进入或使用的除外。
未经同意擅自进入管廊的,管廊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制止,并向管廊的主管部门报告,造成损失的,管廊管理单位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处理,所需费用由擅自进入者承担。
第九条 管线变更
管线单位在管廊内进行管线重设、扩建、线路更改等变更时,应当与相邻的管线单位协商,并符合技术标准的要求。
管线变更开工前,管线单位应当将施工方案报管廊的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管理费用承担
管廊的维护管理费包括管廊的日常维护管理,大中修等费用、及必要的人员的开支等费用。
管廊管理费用由管线单位承担,政府适当补贴。
第十一条 转账管理
管廊的管理费用应当设立专门账户进行管理,专门用于管廊的管理,管廊管理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向管廊的主管部门报告年度相关管理费用的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紧急情况的费用承担
遇到紧急情况时,处理该类情况所产生的费用可由管廊管理单位从专门账户先行垫付,其中,因灾害和不可抗力造成综合管廊本体、廊内附属设施损坏的,由专门账户支付相关维修费用;因灾害和不可抗力造成综合管廊内公共设施管线损坏的,由相应管线单位承担维修费用;因人为原因造成综合管廊本体,廊内附属设施损坏或综合管廊内公共设施管线损坏的,向责任人追偿。
第十三条 行政处罚
在管廊使用过程中,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的,由相关管理部门按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