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吉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吉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延市政发〔2020〕45号
《吉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基本原则和决策草案形成、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以及决策执行与调整程序,并确定了法律责任,对于我市人民政府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约监督行政权力,推动法治政府建设,提高政府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好《规定》精神,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和实施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向党委(党组)请示报告制度,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二、强化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意识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时,必须遵循“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原则,增强行政决策的可行性和合理性,着力提升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要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技术和方法,尊重客观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要深入开展调研,充分研究论证,加强协商协调,听取多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
三、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制度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根据《规定》第三条要求,结合职责权限和实际,确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党组)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及时调整。
四、严格遵守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在实施重大行政决策前,要严格执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五大法定程序规则。
在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形成过程中,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应当(通过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方式)听取公众意见;对于一些专业性、技术性比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决策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包括社会道德维护)、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组织风险评估;重大行政决策必须经合法性(含公平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
五、履行决策执行和调整程序
市人民政府作为决策机关要明确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单位,并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决策执行单位要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并向决策机关报告决策执行情况。凡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决策机关要建立健全决策执行中的问题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制度,在发生需要调整决策情形时,要及时启动决策调整程序。
六、建立完善责任追究机制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和完善重大行政决策责任倒查及终身责任追究机制,明确决策机关、决策承办机关、决策执行单位、论证评估机构等主体责任。对决策机关违反规定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要倒查责任并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附件:1.延吉市人民政府重要事项合法性审核流程
2.延吉市人民政府重要事项合法性审核交办单
3.不履行评估论证有关程序签批单
延吉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1
延吉市人民政府重要事项合法性审核流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吉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9〕27号)、《延边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吉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延州政发〔2019〕5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制定本流程。
一、适用范围。负责承办延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以及负责承办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市政府对外签订协议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向市司法局报送合法性审核时,应当遵守本流程。
二、报送主体。负责承办市政府交办事项或者牵头负责起草市政府文件的市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是合法性审核材料的报送主体。
承办单位要完善岗位责任制,确定本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人(没有法制机构的,指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担任合法性初审和报送工作的联络员,并向市司法局报备。
三、审核范围。1.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2.市政府重大决策(送审稿);3.市政府协议(送审稿)。
四、审核内容。市司法局主要审核承办单位在送审前是否已经完成了相关程序,所报送的送审稿内容是否合法。对不在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核职责范围的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需要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以及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其他文件,市司法局只负责确认是否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审查其内容。
五、审核流程。应按以下步骤送审:
第一步,承办单位向市政府(办公室)提出拟提交市政府党组会议、常务会议、全体会议讨论审议,以市政府名义签署协议或者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文件等工作意向。
第二步,市政府(办公室)确定工作意向后,向承办单位出具交办单(见附件2),交办单应载明市政府(办公室)确定的工作意向和交办合法性审核的意见。
第三步,承办单位向市司法局报送合法性审核时,应由联络员持交办单和相关材料送审(可以协同有关业务人员)。
第四步,市司法局应当核对送审材料。程序不完备、材料不齐全的,市司法局可以告知并退回承办单位,也可以在合法性审核报告中提出补充程序或材料的意见。
第五步,市司法局组织外聘法律顾问和公职法律顾问对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审核,拟定合法性审核报告(以下简称“审核报告”),经内部审批后,向市政府(办公室)书面提出,并通知承办单位领取审核报告原件。承办单位报送的材料,市司法局留存备案(涉密文件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步,承办单位向市政府(办公室)提交审核报告原件。经合法性审核后,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核意见对承办事项作必要的修改或者补充;特殊情况下,承办单位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或者变更送审稿内容,补充或者减少相关材料的,应当向市政府(办公室)书面说明其理由和依据,市政府办公室对承办单位是否严格依照规定的程序起草、是否进行评估论证等进行审核。
六、送审材料。报送合法性审核材料一般包括交办单、送审稿、起草说明、文件依据、征求意见情况汇总表、合法性初审意见、评估论证报告、承办单位集体讨论会议纪要等材料。
(一)关于交办单。向市司法局送审时,应当提交市政府(办公室)出具的交办单 (详见附件2:《延吉市人民政府重要事项合法性审核交办单》)。承办单位不得自行送审或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
(二)关于送审稿。送审稿为承办单位履行相关程序后,向市司法局报送合法性审核的代拟稿。承办单位不能以征求意见稿代替送审稿。
(三)关于起草说明。经过评估论证的,要在文件起草说明中写明评估论证结论,作为制发文件的重要依据。
(四)关于文件依据。除涉密外,文件依据原则上应当提供原文复印件,制定条文式文件时应当提供条文对照表。
(五)关于征求意见情况汇总表。未采纳被征求意见单位提出的修改意见的,应该在汇总表中说明未采纳理由。
(六)关于合法性初审意见。承办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或人员,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及上级文件规定履行合法性审查职责,向本单位提出合法性初审意见,并对其审查结果负责。
(七)关于评估论证报告。承办单位组织评估论证,可以将调研分析、公众参与、公平竞争审查、风险评估、专家论证等程序分别进行,也可以结合进行,相关意见、结论可以互相参照。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决策事项实际情况,决策承办单位认为不需要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或者风险评估程序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为保障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决定等需要,经市政府主管领导批准,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不报送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相关材料。(详见《附件3:不履行评估论证有关程序签批单》)
1.关于调研分析。承办单位应当全面梳理与承办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使所起草的文件合法合规、与有关政策相衔接。承办单位根据需要对承办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形成调研分析报告。
2.关于公众参与。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事项除外。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承办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
3.关于公平竞争审查。承办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五部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发改价监〔2017〕1849号)等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可以征求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的意见。征求上述方面意见的,应当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有关情况。
4.关于风险评估。开展风险评估,应当对承办事项的实施在社会稳定(包括舆情)、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公共安全等方面的风险进行重点评估。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可以明示法律风险。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受委托开展风险评估的,应当提交风险评估报告并署名、盖章。
5.关于专家论证。承办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可以从市政府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或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管理部门等单位中选择专家、专业机构。承办单位应当对专家论证意见汇总整理,分析研究,形成专家论证报告。
(八)关于承办单位集体讨论会议纪要。承办单位集体讨论情况和决定要如实记录,不同意见要如实载明。
七、后续程序。经合法性审核后,需要履行市政府集体讨论审议、向同级党委汇报、提交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印发文件、公开发布、备案、事后评估等后续程序的,承办单位应当积极履行并报告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及相关部门应当配合完成相关程序。
八、审核机构。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负责合法性审核具体业务。联系电话:8332067,邮箱:yjfzb3232@163.com。
九、生效时间。本流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2
延吉市人民政府重要事项
合法性审核交办单
领导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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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电科注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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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 同志阅批,请市司法局审核,如属于合法性审核范围,则组织法律顾问提出合法性审核报告;如不属于合法性审核范围,则提出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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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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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确定的工作意向:
1.提交市政府党组会议审议 □
2.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
3.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审议 □
4.以市政府文件印发 □
5.以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印发 □
6.多部门联合发文 □
7.以市政府名义签署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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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报州( ) □
9. 报省( ) □
10. 提交市委相关会议审议 □
11. 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
12. 市委市政府联合发文 □
13. 市两办联合发文 □
14.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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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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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电科联系人及电话: 传真:
注:承办单位持交办单和相关材料经市司法局审核后,将审核结果和相关材料报市政府办公室文电科。
附件3
不履行评估论证有关程序签批单
领导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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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电科注批意见: 呈 同志阅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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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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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和理由: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9〕27号)的规定,为保障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需要□,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决定的需要□,( 实际)需要□,经本级政府主管领导批准,可以不报送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程序。
承办单位:
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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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电科联系人及电话: 传真:
注:经市政府主管领导批准后,承办单位向市司法局报送合法性审核时,应提交本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