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吉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的通告
为加快城市建设步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征收小营镇光明村部分土地,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建设项目名称和用途
建设项目名称:延吉市人民政府2020年第十三批次(宗地一)建设用地项目
建设项目用途:住宅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二、征收土地范围
位于小营镇光明村,清新北街东侧、人民路南侧和友谊路北侧土地。
三、补偿标准
以《延边州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全州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延州政函〔2017〕74号)标准执行。
四、安置途径
以货币安置为主,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职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7〕40号)要求进行补偿安置。
五、有关规定
自本通告发布之后,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随意在征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上新栽种农作物、树木及新建房屋、大棚温室等地上附属设施,如有违反一律不予补偿。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延吉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7日